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招标公告
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招标公告
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
(项目编号:HNZT2024-278)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NZT2024-278
2、项目名称: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
3、项目地点:县昌化镇
4、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
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6、预算金额:******.00元
7、最高限价:******.00元
8、采购需求
8.1 建设规模及内容: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昌江县昌化镇棋子湾大道南侧:为新建
道路,路线北起接棋子湾大道,南至现状土路,路线总长度为 410.847m,路面宽度为
7.5m,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道路K0+320到K0+410.847左侧沿线的空地进行场地硬
化处理,采用的结构与路面一致,坡度与道路一致,包括路基、路面、涵洞工程等。
8.2 采购范围:工程施工总承包(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施工图的内容为准)
9、 工期:90日历天
10、质量要求:合格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1.4、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提供信用查询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1.5、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1.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1.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1.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
投标(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1.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含本数)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住建部(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换发新证取得相应的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8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港B905
3、方式:现场报名获取
4、售价:每套售价人民币500.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地址)为: 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港B905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港B905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提交报名材料至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现场报名登记(地点: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港B905)。
(2)递交报名材料时间同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报名材料: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至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进行报名登记均视为无效报名。
(4)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遗、澄清及变更信息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政府
地址:乌烈镇中心大道30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130*****7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符工
电话:089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总则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以下简称磋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一、“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政府。
二、“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
三、“招标采购人”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四、“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错、漏之处提出澄清、说明要求或质疑;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派投标代表投标(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活动,对评审小组就响应文件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代表”系指在投标过程中代表供应商处理投标事宜的人员,包括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取得授权的供应商人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就磋商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满足竞争性磋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条件的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三、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有能力提供满足磋商要求的相关工程服务的法人实体。
四、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合格的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次竞争性磋商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一、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本项目购买标书费用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收取购买标书费用,标书费用一次性支付,售后一概不退还。
三、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琼价费管【2011】225号文计取。
供应商一旦购买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一、投标有效期为从开标截止之日起计算的60天,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待首次投标有效期届满,供应商可放弃本次投标。同意这一要求的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投标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一、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网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人潜在供应商,并对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确认。
三、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一、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将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二、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二)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将编制好的响应文件按顺序胶装成册。
一、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料。
二、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货物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响应文件中的货物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投标报价由供应商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本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职称资格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职称资格人员不做要求);供应商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竞争性磋商函。
一、响应文件一式叁份,胶装成册。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响应文件封面需注明正、副本)同时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1份。
二、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可直接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相应位置签字及加盖公章,正本及副本胶装成册后均加盖骑缝章。
三、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3 响应文件的递交一、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一起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二、响应文件密封封皮应:
(一)注明供应商名称,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的地址送达;
(二)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三)如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响应文件时,应原封退回。
(四)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五)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并于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原件(须单独提供,并明确授权范围、委托书格式不限),该授权委托人在委托书上应标明有效联系方式,该联系方式在磋商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一、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权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4 磋商与评审一、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二、磋商会议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监督代表、供应商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三、磋商时请纪检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或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一、磋商会议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组建:由3名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磋商小组评审专家来源:专家成员从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从中随机抽取。
2.4.3 磋商工作纪律及保密
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将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响应文件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将通过投标签到顺序决定磋商次序分别单独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就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服务要求是否完善和投标方案是否完全响应进行评审;(如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制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如并列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且报价相同的,则由磋商小组以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第一成交候选人。
磋商小组将推荐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现场代表与磋商小组进行现场磋商。并在磋商后递交最终报价文件(即第二轮响应报价)。开标现场由工作人员将各候选单位最终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备用文件现场收集,并现场宣读最终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并现场记录确认。
一、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二)本规定所称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中小微企业。
二、具体评审价说明:
(一)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其评审价=投标报价*0.93;
(二)供应商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含联合体)的,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格式见财库〔2020〕46号),否则视为无效。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定性证明材料。
一、响应无效
(一)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二)供应商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二、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以书面评审报告推荐),采购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成交候供应商。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而获得评标信息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三位成交候选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分值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
2.6 质疑及投诉处理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办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书面形式,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章公告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在收到答复不满或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答复的,在规定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
2.7 签订合同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需求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需求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四、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8 验收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于不合理验收要求,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出。
2.9 认定串标的情形所有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将按照相关法律进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送达或者分发;
9、参加磋商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供应商的在职人员;
10、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费用补偿。
三、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采购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供应商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8、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或者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9、采购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10、与成交供应商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供应商费用补偿。
2.1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1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2.13 利害关系授权委托人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委托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 程 名 称: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以项目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合格 ?。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最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发包方委托第三方或经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量进行核定的价款为最终的合同价款)。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5)?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价格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项目经理: 注册证号: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本合同在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肆份,承包方执?肆份。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及要求;(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发包人有关通知书、工程会议纪要及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等。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图确定的范围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项目规划红线。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施工需要而占用的场地,包括场内交通,临时设施、材料、机具堆放等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行业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地区标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及要求;(7) 图纸;(8)中标工程量清单;(9) 发包人有关通知书、工程会议纪要及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壹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设计单位签章完整的施工范围内的图纸原件及说明文件(含修改或补充的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单位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各施工工种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审核意见在取得施工图纸及其相关说明文件后14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和其他相关文件在开工前7天内提供,其他文件在项目开工前7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附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文件后15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五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本人或者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代表。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发包方规定线路进出场地。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以建设红线为边界,经发包人同意因施工需要占用的临时用地亦视为场内交通边界,其余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施工条件。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泄露给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合同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由承包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所依据的相关计价规范提出修正价格,发包人按通用条款1.13款情形予以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⑴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的。⑵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2.3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单位和监理工人员行使职权,协调监理监管好工程质量,协调好现场各方面的关系,负责解决工程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配合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工作,办理现场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报告、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等各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文件材料、各项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14)及相应的施工与验收规范要求的施工技术文件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电子形式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承包人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工程款未结算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11)承包人在招录工人时需确保招录贫困劳动力数量比例不低于招录人员总数量5人以上。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2.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及民事责任。?
3.3项目经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0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诺已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若违反该承诺将被处以工程合同款2%-5%的处罚,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因事需要离开现场,需向甲方现场负责人请假。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3.4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除因项目经理调动或身体不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理职责时,可向发包人申请更换;未经许可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为原项目经理,承包人支付*****元罚款,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将被处以*****元的处罚,处罚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6承包人人员
3.6.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6.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参照3.2条款执行。
3.6.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项目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3.6.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承包人现场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罚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施工图纸涵盖的所有内容均不得分包(特殊专业除外)。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照施工图纸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2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银行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金额的10%。 ?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通讯设施、办公设施(用品)、生活设施(用品)及场所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 。
4.2 监理人员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1)工程施工中的经济索赔;(2)拨付工程款;(3)调整工期;(4)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5)开工和停工令;(6)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可能引起的重大投资变化的确认 。
?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执行通用条款 。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合格 ?。
5.1.2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给予奖励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5.3.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在检查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5.3.3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开工前7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1)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
(2)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内 ?。
(3)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内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款的2%。逾期超过6个月的,发包方有权单方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合同解除后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结算,发包方扣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余下工程款向承包方支付,应付工程款不足支付违约金的,由承包补足支付。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持续1天8级以上的大风;
(2)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暴雨”;
(3)40℃以上并持续2天以上天气等。
以上情形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因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窝工等,工期顺延。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竣工的奖励:不给予奖励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通用条款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存在缺项、错项漏项以及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的子目,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套用现行定额进行结算,当施工期间发生预算定额及人工费、机械费调整时,执行调整后的预算定额。工程材料单价依据合同期内相应的《海南省造价信息》中的工程所在地相关信息价计取,没有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确认的市场价格,作为调整工程材料价格的依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暂估价一览表》(以附件形式)。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3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使用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海南工程造价信息》中缺价的,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确认的市场价格,作为调整工程材料价格的依据。
(2)材料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1 :固定单价合同(根据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发包方委托第三方或经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量进行核定的价款为最终的合同价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人工调整文件按实结算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进度申请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计量标准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后给予预付合同价的30% 。
2、在申请进度款时施工工程量申请进度款的比例要低于实际工程量5%以下,在通过竣工验收,未出具工程竣工审核结算报告前,不能支付超合同总价80%。
3、申请拨付至合同价60%以上进度款时,施工方必须要承诺用于保障整个项目全部农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反映到业主单位的视为违约,承包方应根据本合同16.2.1条约定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验收后需提供《无拖欠农民工资承诺书》、《项目全部农民工花名册》。
5、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期间届满后,双方确认合同项下全部工程正常运行、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6、项目在申请预付款时要提供《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施工计划》、《农民工花名册》,申请进度款时要提供《农民工花名册》。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含当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款项。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从申报日起9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从承包人申报日起10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引起进度款不能如期支付,不计取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违约金。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道路的路床、管网管线的铺设等所有隐蔽工程验收须经发包人委派的现场代表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代表共同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半年的每日按照合同价0.5%扣取违约金, 超过合同约定工期一年的每日按照合同价1%扣取违约金,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0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在审核单位做出审核结果后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核单位审核后,待政府安排资金后支付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本工程结算价款的3%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十日内付清。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 ?。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费用,工期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且不超过2万元。
②限期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且不超过2万元。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③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次且不超过5万元;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交纳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且不超过7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四/次且不超过9万元。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④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每次必须向公司交纳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次且不超过12万元。
⑤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⑥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合同解除后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结算,发包方扣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余下工程款向承包方支付,应付工程款不足支付违约金的,由承包补足支付。
⑦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根据本条(1)项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当期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当期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发包人和监理人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如发现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时,承包人除应按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货并更换合格产品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格产品市场价值二倍的违约金且不低于按本条(1)款约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②承包人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 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③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由专业鉴定部门出具检测结论),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发包人根据项目质量情况,如承包方原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下达质量整改通知,每下达一次通知视为承包人一般违约,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须按本条(1)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市场行为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人员履行不力,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按本条(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 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②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③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发包人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
B.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
C.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D.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
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作出限期改正至严重违约的处罚,并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发包人根据项目安全施工情况,如承包方原因确实存在安全施工问题,发包人可下达安全施工整改通知,每下达一次通知视为承包人一般违约,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按本条(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按本条(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②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并按本条(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④日常巡检中发现项目不符合文明施工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7)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本项目禁止分包,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需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8)人员和设备投入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①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③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或方案论证会。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9)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妨碍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的违约责任 ?
不论双方因任何事项而发生纠纷时,若承包人或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或施工队负责人带领、指使、教唆、怂恿工人或其他人员围攻、殴打、谩骂发包人人员、或围困发包人办公场所、工地,妨碍、影响了发包人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的,或因本工程民工工资问题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时,承包人除应立即阻止外,每次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次/人违约金。
(11)承包方工期逾期则按专用条款7.5.2条对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2)承包方竣工结算审核违约,每逾期一天,承包方应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二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超过60日的,发包方根据现有的材料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承包方认可并同意作为工程最终的结算依据。
(13)其它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因其过错导致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超过审定预算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依法将失信记录采集至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失信行为的程度进行认定并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其2-3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应工作:
?1.提供服务或者生产活动时弄虚作假;
?2.提供服务或者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的;
?3.因其过错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4.因其过错造成工期延误的;
?5.因其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情形,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关处罚;造成损失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电话或邮寄)到承包方时立即生效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政策的颁布及改变、行政干预等政府行为及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5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
(4)日最高温度40℃及以上。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1.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责任
21.1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应于3日内提出异议,超过3日无异议视为同意该结算报告。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再次对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无无正当理由和纠错证据仍提出异议,发包人有权直接以该次结算报告作为送审依据。发包人应于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工程款后28日内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应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1.2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1.3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当遵守建筑行业施工相关规范,尽职尽责按期完成工期,经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督促要求整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承包人拒不整改的,经发包人三次书面催告,承包人仍未按照书面催告内容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发包的差价损失等)。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内容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保修期均为?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2: ?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
(项目编号:HNZT2024-278)
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第一部分
一、首次报价一览表
二、竞争性磋商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
六、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一、企业荣誉证明材料
二、同类业绩一览表
三、拟投入本项目主要岗位人员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部分
一、施工组织方案
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基于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磋商文件的要求,我们首次响应报价如下:
报价合计:[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元
工期:150日历天
注:1、报价应包含服务、税费等所有费用报价;
2、大写、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清单报价(格式以磋商文件提供的清单为准)
致: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HNZT2024-278)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_________(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据此函,__________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司已收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的各项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算的60天,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货物与服务。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起遵循本响应文件。
5.如果在确定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7.一旦我方被确认成交,我方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8.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9.与本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开户行:
账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____年_?月__日
竞争性磋商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__ 注册编号:?_?_ | |
2 | 工期 | 150日历天 | |
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4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从开标截止之日起计算的60天 |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____年_?月日
致: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委托人:
地 ?址: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所在单位:职务:
身 份 证: 联系方式:
兹委托受托人代表我方参加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HNZT2024-278)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授权其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参加磋商活动;
2、出席磋商会议;
3、签订与成交事宜有关的合同;
4、负责合同的履行、服务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事宜的洽谈和处理。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方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名):
日期:____年_?月__日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备注 | 注:填写营业执照范围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1:
承诺函
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现承诺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采购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一、企业荣誉证明材料(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没有,则不需要提供)
二、同类业绩一览表年份 | 业主名称 | 项目名称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 | 服务质量 | 备注 |
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三、拟投入本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一)拟投入本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一览表
序号 | 本项目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二)拟投入本项目主要岗位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姓 ?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供应商需提供人员对应证书、身份证、社保。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五、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如不是监狱企业,则不需要提供该声明函本页留空。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第三部分
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报价一览表(最终报价)
(磋商代表随身携带,不置于响应文件中)
项目名称: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项目编号:HNZT2024-278 ?
投标总价 (人民币/元) | 大写 | |
小写 | ||
工期 | ||
其他承诺 | ||
备注 | 注: 1.本报价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 2.本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此报价一览表须单独制作二份,不置于响应文件中,由磋商代表随身携带,用于现场磋商二次报价。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六章 评审标准 6.1 评审办法一、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综合评分法评标步骤:先进行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的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资格性评审及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6.2 初步评审6.1.1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表”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审,只有对“初步评审表”(附表1)所列各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才能通过初步评审。对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有争议的投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供应商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被淘汰。有以下情况的将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一、供应商未能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二、响应文件不完整有缺漏的
三、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四、工期不满足要求的;
六、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6.1.2 响应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6.1.3 编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等系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若要求提供原件备查的需提供原件。
6.1.4 评标委员会在初审中,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
一、竞争性磋商函内容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函为准;
二、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四、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
6.3 详细评审一、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打分。
二、技术服务、商务评分:具体评审的内容详见(附表2);
三、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四、技术服务、商务及价格权重分配
评估因素 | 技术评审 | 商务评审 | 价格 |
权重 | 53 | 17 | 30 |
五、综合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分值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就各个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商务状况,其对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各供应商的得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次高的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以此类推。
附表1:初步审查表
项目名称: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
项目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政府
项目编号:HNZT2024-278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审查项目 | 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 供应商 | ||
1# | 2# | 3# | |||
1 | 供应商的资格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2 |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式样和签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 | |||
3 | 投标有效期 |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60天) | |||
4 | 工期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5 | 其它 | 无其他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 |||
结论 |
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附表2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和丰花卉基地道路工程
项目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政府
项目编号:HNZT2024-278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及分值 | 满分 |
1 | 磋商报价(30分) |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评标基准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 | 30 |
2 | 企业业绩 (5分) | 2023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的公路类工程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5分,满分25分。 | 5 |
3 | 人员配备(12分)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以下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施工员1名、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安全员1名、劳资专管员1名配备齐全得12分,每缺少一人扣2分。 证明材料: ①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身份证、提供中级或以上级工程师职称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提供身份证、岗位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安全员提供身份证、岗位证或安考C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劳资专管员提供身份证、人员岗位承诺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以上人员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在本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2 |
4 | 施工组织设计(53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比较打分: A.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11分; B.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7分; C.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不合理,得3分; D.不提供者得0分。 | 11分 |
质量保证体系与技术措施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体系与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比较打分: A.质量保证体系与技术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11分; B.质量保证体系与技术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7分; C.质量保证体系与技术措施不合理;得3分; D.不提供者得0分 | 11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技术措施 A.安全管理体系与技术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11分; B.安全管理体系与技术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7分; C.安全管理体系与技术措施不合理,得3分; D.不提供者得 0 分 | 11分 | ||
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进行综合比较打分: A.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11分; B.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7分; C.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不合理,得3分; D.不提供者得0分。 | 11分 | ||
工期与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期与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综合比较打分: A.工期与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9分; B.工期与施工进度计划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6分; C.工期与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得3分; D.不提供者得0分 | 9分 |
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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