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金垂一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金垂一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宁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宁德时代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金垂一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地块编号、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成片开发需要,用于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金垂一期)预申请用地,位于八都镇金垂村、云淡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八都镇金垂村集体土地57.1282公顷,其中:水田1.9961公顷、旱地0.0731公顷、园地35.5507公顷、林地0.7505公顷、草地1.6597公顷、田坎0.0426公顷、农村道路0.2736公顷、坑塘水面13.8091公顷、设施农用地0.1274公顷、建设用地1.2591公顷、未利用地1.5863公顷;云淡村集体土地1.6513公顷,其中:园地0.1143公顷、林地0.0105公顷、坑塘水面1.4623公顷、未利用地0.0642公顷。
拟征收金垂村土地中10.8349公顷未承包到户,其中:园地4.2712公顷、草地1.6597公顷、田坎0.0426公顷、农村道路0.2736公顷、坑塘水面2.1314公顷、设施农用地0.0817公顷、建设用地0.7884公顷、未利用地1.5863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金垂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云淡村土地1.6513公顷全部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云淡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区政规〔2023〕5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八都镇金垂村、云淡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1.0,田坎1.0,农村道路1.0,设施农用地1.0,坑塘水面1.0,林地0.55,草地0.5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25。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执行。本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宁德时代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金垂一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蕉城区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宁德时代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金垂一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2.本次征地涉及金垂村安置农业人口80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89人),不涉及云淡村安置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蕉城区八都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蕉城区八都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宁德时代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金垂一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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