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公共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公共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招管〔2016〕43 号

亳州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现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 年6 月3 日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且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局受理审查科向局领导进行报告,局领导批准标前公示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具体实施标前公示工作。 第三条 标前公示信息通过亳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标前公示栏目进行发布,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需求等相关信息。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四条 标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 个工作日。 第五条 供应商对公示内容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传真、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供应商在反馈意见时,应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加强联系和沟通,有效解决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示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2 个工作日内,整理收到的反馈意见。需要采购人对采购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及时转交采购人修改、完善,同时将反馈意见送达受理审查科。 采购人对实质性内容不进行修改完善、且无充分理由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2 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论证意见反馈至采购人,由采购人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已处理完毕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资料正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 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