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项目机电工程第三方检测招标公告
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项目机电工程第三方检测招标公告
合同段 | 公里数(Km) | 工作内容 |
JDJC | 152.13 | 全线的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等机电设施,沿线设2对服务区(抚州服务区、丰城南服务区)、8个收费站(东乡西收费站、罗湖东收费站、杜市收费站、桥东收费站、丽村收费站、樟树东收费站、新干北收费站、昌傅收费站),全线共设一般互通8处、枢纽互通4处。 |
名称 | 资格要求 |
资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交通工程专项等级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
业绩 | 近3年(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下同)内独立完成过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不少于3个。 |
人员性质 | 要求数量(人)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及以上,年龄60岁以下,至少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负责人;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年龄60岁以下,至少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
试验检测 工程师 | 2 |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验,至少从事过1个类似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
试验检测员 | 2 | 持有省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
仪器设备 类型 | 仪器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测 量 仪 器 | 照度计 | 台 | 1 | |
声级计 | 台 | 1 | ||
风速计 | 台 | 1 | ||
LCR表 | 台 | 1 | ||
数字温湿度计 | 台 | 1 |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低速数据测试仪 | 台 | 1 | ||
雷达测速器 | 台 | 1 | ||
杂波表 | 台 | 1 | ||
相位表 | 台 | 1 | ||
超声波金属测厚仪 | 台 | 1 | ||
涂层测厚仪 | 台 | 1 | ||
色彩亮度计 | 台 | 1 | ||
视频信号发生器 | 台 | 1 | ||
数字高清视频测量仪 | 台 | 1 | ||
SDH综合分析仪 | 台 | 1 | ||
OTDR(光时域反射计) | 台 | 1 | ||
误码仪 | 台 | 1 | ||
可调光衰减器、光功率计、光源套件 | 台 | 1 | ||
固定光衰减器 | 台 | 1 | ||
模拟呼叫器 | 台 | 1 | ||
网络测试仪 | 台 | 1 | ||
网络协议分析仪 | 台 | 1 | ||
话路特性分析仪 | 台 | 1 | ||
通信电缆障碍测试仪 | 台 | 1 | ||
电缆衰减/串音测试仪 | 台 | 1 | ||
数码相位测试仪 | 台 | 1 | ||
试 验 仪 器 | 恒温恒湿环境试验箱 | 台 | 1 | |
步入式环境试验箱 | 台 | 1 | ||
高低温交变试验箱 | 台 | 1 | ||
耐电压测试仪 | 台 | 1 | ||
密封防尘试验箱 | 台 | 1 | ||
接触调压器 | 台 | 1 | ||
直流低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智能变频电源 | 台 | 1 | ||
绝缘外被壁测厚仪 | 台 | 1 | ||
其 它 | 摆杆淋雨/喷淋装置 | 套 | 1 | |
秒表 | 个 | 1 | ||
数显千分尺 | 把 | 1 | ||
数显游标卡尺 | 把 | 1 |
信 誉 要 求 |
①未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未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况。 ②未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以上管理部门取消在江西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③未出现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正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暂扣或吊销企业资质的处罚情况。 ④无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⑤最近3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工程施工中存在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⑥投标人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⑦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自行到当地检察机关查询并由检察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和拟委任的检测负责人无行贿犯罪等记录证明,并放入商务与技术文件内。 ⑧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不存在江西省纪委驻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或认定)涉案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记录。 ⑨近2年(指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不存在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串通投标等投标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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