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为发挥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的作用,有效提高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扎实开展“沈阳市城市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开发或租用“交通监测预警平台。并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监测预警队伍,实现对“沈阳市城市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的7*24小时监管,实现对报警信息未及时响应、报警响应后未及时反馈情况的应急预警信息进行及时督办与联动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发布、联动处置、结果反馈、信息报送、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协助甲方负责与“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开发或租用“交通监测预警平台”,平台具备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预警信息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协助甲方对“交通监测预警平台”的7*24小时的全天候监管,对于平台推送的超时未处置预警信息进行督办,并跟踪处置情况。
(3)协助甲方起草“交通监测预警平台”监测工作流程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4)协助甲方每周对“交通监测预警平台”的预警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判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企业和车辆进行通报,并与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互动交流。
(5)协助甲方每月对“交通监测预警平台”的预警信息进行汇总,开展绩效考核,对所有企业和车辆分别进行综合排名,与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及运营商进行互动交流。
(6)协助甲方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协助管理部门开展会商研判,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预警信息数量下降。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4、《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项目成果应符合相关的标准与规范,并与沈阳市相关政策相符。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实施时间:
1+1+1年,1年合同期满,由局安全处会同市预警中心、科技处、运政协调处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若中标供应商服务满足合同要求,再和中标供应商续签合同,不满足则不再续签,最多签两次,合同一年一签。(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2、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成果数量:
完成对“沈阳市城市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的7*24小时的365天监管。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项目成果应符合相关的标准与规范,并与沈阳市相关政策相符。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人全部需求所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场地费、水电费、印刷费、食宿费、交通费、材料消耗、数据整理、数据汇总、数据分析等一切与该项目相关的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2)如果成交供应商交付的成果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需要更改,更改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测算,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60%的预付款;
(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合同款;
(3)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足额发票、支付申请等材料。
3、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4、办公场所及其他:需满足全年7*24小时应急预警监管所需的面积、坐席、电脑、电话等。
5、其他
(1)沈阳市城市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中被监测企业和与监测业务相关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2)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合同履行期限:1+1+1年,1年合同期满,由局安全处会同市预警中心、科技处、运政协调处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若中标供应商服务满足合同要求,再和中标供应商续签合同,不满足则不再续签,最多签两次,合同一年一签。(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他按照财库【2020】46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财采〔2021〕153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3、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他按照财库【2020】46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财采〔2021〕153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3、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2.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3.开标时,投标人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解密设备,也可自行远程解密,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
4.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