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宁政采公招(货物)2024-042号
二、项目名称:西宁市第十四中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82号
邮编:******
授权代表:赵华 联系电话:139*****482
被投诉人1:西宁市第十四中学
地址:西宁市文化街16号
邮编:******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路11号
邮编:******
联系人:尚女士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青海铭世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12号楼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7*****103
2024年8月30日,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第十四中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宁政采公招〔货物〕2024-042号)”中标结果不满,向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9月2日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复审,并于2024年9月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9月19日,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西宁市第十四中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环保/节能清单所在页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属于自己伪造,存在虚假应标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要求的情形。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经3C认证的“YQ-2F机型温热型饮水机”的检测报告及彩页涉嫌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家具成品及原材料检测报告。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该项目“19.评审方法和标准-技术水平-节能环保”的评分要求,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环保/节能清单所在页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属于自己伪造,存在虚假应标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要求的情形。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政府采购环保/节能清单所在页的扫描件均真实有效。未发现虚假应标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要求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该项目“3.温热型节能饮水机”的采购需求,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月雅泉”品牌相关型号产品,生产厂家为广东顺德月雅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厂家),并附有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技术白皮书等资料。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证、查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所投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亦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针对该项目“1.学习桌、2.学习椅”的采购需求,中标供应商所投家具产品均为“乐非凡办公家具”品牌相关型号产品,生产厂家为河南乐凡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厂家),并附有家具成品及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资料。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证、查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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