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太原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太原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函〔2024〕113号)安排,结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太原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工程师评审工作,在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由太原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标准质量、检验检测和食品药品检查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截止开始申报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质量技术管理、标准化、检验检测(含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检测、药械技术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查。
申报人员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上述专业申报,凡不在上述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标准条件
1.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学历及任职年限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专学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4.对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边远地区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中等专业学历。基层一线人员是指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或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在项目或生产现场直接从事具体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关于年限的确认,申报职称评审所要求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任职时间),截止日期均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执行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职业资格时间为准。
相近专业是指与从事工作相关的理学、工学、药学、农学专业或其他可交叉授予理学、工学、药学、农学学位的相关专业。关于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或学位证书为准。大专以上学历认定一律以“学信网”或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查信息为准。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在晋升时可继续使用。评审条件按正常申报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能力条件
工程师评审,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系统升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等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县级或中、小型企业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2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验收通过。
4.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企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科研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技改资金、科技资金支持1项以上。
5.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政府或主管部门指令性事故(突发事件)调查、抽检、法定检验检测或相关复验(复检)、鉴定、认证、评审、评价、核查、监测等特殊任务的技术保障工作1项以上,编写的技术报告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伤亡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或严重缺陷的安全评估、安全(隐患)状况分析、仲裁检验、司法鉴定1项以上,编写的调查、分析技术报告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7.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市级1项以上行业发展规划、调查分析报告(含缺陷产品)、药品(化妆品)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安全风险研判年度报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并采纳。
8.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市级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专项检查(专项行动、案卷审查)任务1项以上;或县级食品药品检查任务2项以上。
9.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办理食品药品检查(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5件以上。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的研究课题或技术项目,获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赛事奖或科技奖1项以上(奖项等级和排名须在定额内)。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专利、软著需在有效期内)。
3.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山西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山西省农村技术承包奖”或个人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4.作为选手参加全省范围内的技术比武获得三等奖或个人奖项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药典、兽药典、食品、药品、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等)、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市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制(修)订1项以上,并被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产品、新设备或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等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肯定和推广(以相应证书或鉴定验收报告为准)。
7.作为主要办案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有1件以上入选省级典型案例或市级优秀典型案例。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起草(撰写)的行业发展规划,质量、安全、技术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案件分析报告等,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采纳(推广)。
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技术骨干”指,国家级标准、项目(课题)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省级地方标准、市(厅)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市级地方标准、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其他项目(课题)2-3名。“主要发明人”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国家发明专利前10名,实用新型专利、软著前8名。“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下同)。
同一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一项业绩成果申报,不能重复使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工程师评审,须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规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000字以上论文一篇,且所发表专业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所提交的论文,须提供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上的检索、验证页(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的市级以上标准、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研究报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方案,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新产品研制报告,质量、安全、技术、事故分析报告,大型设备或安全评价报告,司法鉴定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认证技术报告、案件分析报告等。提交的专业技术报告须全部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有技术阐述和技术提炼,数据齐全,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2000字以上。
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同时须提交1篇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的专业技术总结,作为送审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七)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每年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包括党的二十大精神、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心理健康和日常安全教育相关内容等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八)考核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各层级规定的任职年限,同时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九)其他要求
1.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要求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专字〔2020〕25号)规定执行。
2.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3.高技能人才申报要求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规定执行。
四、评审办法
工程师评审,采取专业答辩和综合量化评议相结合方式。由评委会对参加答辩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进行综合量化评议。答辩成绩低于60分者,直接列入淘汰对象,不再提交评委会进行评议。
五、申报程序
(一)坚持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逐级申报审核原则。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晋升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同级职称,包括职称认定。
(二)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民主评议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申报。
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
(三)逐级审核上报。申报材料由市级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审核后报送中评委。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由用人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中评委。各审核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把关,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意见、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六、工作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
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员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做好公示工作。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参评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已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及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351-*******;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51-*******。
来信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太原市新建南路139号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邮编:******。
(三)报送要求
材料报送采取电话预约现场审核方式进行,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一般不接收个人报送。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报送的方式进行。报送材料时,须校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评审需填写的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说明等,请登录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和查询。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16日至11月8日
报送地点: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新建南路139号机关楼6层610室)
评审时间: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351-*******
网 址:http://scjgj.taiyuan.gov.cn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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