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我局结合实际,对《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榕政办〔2020〕75号)和《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榕政办〔2021〕66号)两份文件进行整合修订,起草了《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7个工作日),若有意见请于公告期限内反馈。联系人:陈锦韬,联系电话:0591-********,电子邮箱:********@163.com%EF%BC%88%E9%82%AE%E4%BB%B6%E6%A0%87%E9%A2%98%E8%AF%B7%E6%B3%A8%E6%98%8E%5C%E2%80%9C%E4%BF%AE%E8%AE%A2%E5%86%85%E5%AE%B9%E6%84%8F%E8%A7%81%5C%E2%80%9D%E5%AD%97%E6%A0%B7%EF%BC%89%E3%80%82">********@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若干措施意见”字样)。
附件:《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良性运营,培育、壮大一批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养老服务企业,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
1.合理确定地价。养老用地出让底价通过市场评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2.灵活供地方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探索经营性住宅项目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方式出让。
3.加大土地供应。科学编制供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需求。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设施。常住人口达到中度以上老龄化的县(市)区应相应上调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
4.支持存量改造。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实施评估论证的存量空间,可依法适当增加容积率,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空置房产按相关规定临时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后,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
二、稳定人才队伍
5.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鼓励我市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此类专业学生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6.实行入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7.实行在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对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奖补基础上分别增加500、1000和2000元。
三、强化建设运营支持
8.一次性开办补助。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五城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其他县(市)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5000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累计资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20%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分五年拨付。
9.床位运营补贴。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非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200元,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8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2800元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数,给予每年每床1400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1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对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项目每个200万元、提升项目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县(市)区政府建设奖补,统筹用于家园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装修改造、运营补助、专业人才奖励等。
1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流量,按照每个点每年5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县(市)区政府运营补贴,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
12.责任保险补助。鼓励和引导提供入住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愿参加机构责任保险,按投保人员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13.加大税收优惠。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四、提升优质服务
14.支持开展延伸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与家政服务协同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15.鼓励医养深度融合。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10万元。
16.推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的实施。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质量认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五、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
17.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
18.发展老年用品产业链。鼓励老年用品企业产、学、研一体化融合式协同发展,针对老年人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环境,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产品,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满足老年市场的需求。
19.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推广应用智能护理机器人、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防走失终端等智能设备。
20.推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扶持较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利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提高专业化、产业化程度,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大型养老服务集团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银发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在养老服务企业集群影响下,带动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形成运作规范、层次分明、规模化发展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格局。
六、资金分担比例
见习补贴、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五城区(不含长乐区)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入职奖补、在职奖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责任保险保费补助和医养结合补助所需资金,五城区(不含长乐区)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榕政办〔2020〕75号)和《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榕政办〔2021〕66号)同时废止。
标签: 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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