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鸣湖镇魏岗村约10.607亩土地4年承包经营权交易公告招标公告

雁鸣湖镇魏岗村约10.607亩土地4年承包经营权交易公告招标公告






雁鸣湖镇魏岗村约10.607亩土地4年承包经营权项目

交易公告

MNJ(2024)第0100号

根据转出方申请,定于2024年10月24日10时在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http://www.zmxnccq.com)网络竞价平台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现将交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述

1、项目名称:雁鸣湖镇魏岗村约10.607亩土地4年承包经营权项目

2、项目概述:村集体未发包的农业种植用地

3、项目位置:中牟县雁鸣湖镇魏岗村村东

4、标的面积:约10.607亩

5、流转期限:4年

6、转出方式:出租

7、交易起始价:首年租金3200元

8、履约保证金:

9、付款方式:年付

10、交易保证金:1000元

11、特别说明:

(1)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2)租期内禁止挖沙取土,禁止向土地内倾倒、掩埋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禁止种植违法违规农作物,该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

(3)租期内,受让方未经过转出方同意不得将土地进行转包

(4)租期内,受让方在该土地上投资的灌溉设施,转出方不做任何赔偿

二、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

三、受让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

四、报名有关事项

意向人可采用线上或线下任一种方式进行报名:

1、线下报名: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我中心办理竞价登记手续。

2、线上报名:

(1)PC端:登录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报名及注册登记。

(2)手机端:微信搜索“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名及注册登记。

3、意向人须在2024年10月23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指定银行(户名:中牟县豫财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账号:500*****00012)交纳1000元的交易保证金。若受让不成功,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4、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3日17时

5、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时

五、展示时间地点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六、特别提醒

1、意向人在交易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交易须知》《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意向人一经办理竞价手续视同完全了解并认同相关文件内容。

2、请意向人在竞价开始前10分钟登录竞价大厅,以免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进入竞价大厅。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71-******** 135*****351

网 址:http://www.zmxnccq.com

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交易须知

一、总则

为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牟农交委〔2020〕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各方当事人应详细阅读,并同意在交易活动中按本须知执行。

二、交易方式

在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http://www.zmxnccq.com)网络竞价平台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三、标的展示

意向人须自行或在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统一组织下实地认真考察,充分了解有关交易项目标的现状、存在的瑕疵等事项及交易活动的详细情况,成交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农交中心将按标的展示现状进行竞价交易,对标的不负任何品质瑕疵及面积(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偏差,以实际面积为准,不再进行多退少补)担保责任。意向受让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活动的全部内容,认可标的现状,并应承担参加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后果。

农交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对标的任何方式(包括网站、微信、印刷、图像、资料、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四、竞价资格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

五、竞价登记

(一)意向人可采用线上或线下任一种方式进行报名:

1、线下报名: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我中心办理竞价登记手续。

2、线上报名:

(1)PC端:登录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报名及注册登记。

(2)手机端:微信搜索“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名及注册登记。

(二)意向受让人须在2024年10月23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农交中心指定银行 (户名:中牟县豫财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账号:500*****00012,开户行:中牟郑银村镇银行)交纳1000元的交易保证金。

(三)凡以意向人的帐号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意向人的行为,意向人应当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意向人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如意向人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我中心。因黑客行为或用户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农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竞价

交易为平等竞争、价高者得,意向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受让人须在2024年10月28日17时前自行前往农交中心签署书面《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人拒绝或者逾期签署《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属于违约,交易保证金作为罚金不予退还,农交中心有权追究受让人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付款

交易成功后,受让人须于2024年10月28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首年租金(成交价)、其相关费用全额交至农交中心指定账户(户名:中牟县豫财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牟郑银村镇银行郑开支行,账号:500*****00012),否则按违约处理。

受让人逾期未支付成交价款及其他相关款项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作为罚金由农交中心予以没收。标的再行交易的,原受让人应支付第一次交易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及农交中心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再行交易的成交价款低于原交易成交价款的,原受让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公示

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农交中心指定账户交纳全额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后,农交中心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退还交易保证金

交易会结束后,未成交的意向受让人,经确认后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到《意向人受让申请表》登记银行账号或者原路退回转账账户。

十、交易鉴证

成交公式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农交中心组织受让人与转出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签订后 3个工作日内,农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由于受让人原因逾期未能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或者未与转出方进行交割的,无权要求返还已交纳的所有款项,所交纳的所有款项作为罚金由农交中心予以没收。标的再行交易的,原受让人应支付第一次交易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转出方损失、农交中心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再行交易的成交价款低于原交易成交价款的,原受让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一、特别说明

1、交易会开始前,由于转出方要求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交易会不能进行,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此次交易活动,并于交易中止或终止后由全额无息退回意向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和损失。

2、在网络竞价会举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中断、图文变异、系统瘫痪等导致意向人无法在网上出价时,竞价主持人有权宣布竞价会暂时中止,等待网络故障清除后通知各位意向人定时继续举行竞价会,原网上保留的应价继续有效。

若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重新启动竞价后,起始价为网络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若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交易价格为标的起始价。

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竞价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等)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意向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人承担。意向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网络平台运营方及农交中心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意向人在竞价时须注意限制的出价时间及竞价阶梯。

网络竞价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意向人可以在起始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报价,限时竞价阶段是在自由竞价产生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在限时竞价阶段,当其他意向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产生新的限时竞价倒计时,直至最后一轮限时竞价时段结束为止,当前报价最高的意向人即为受让人,该标的的竞价结束。

4、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5、租期内禁止挖沙取土,禁止向土地内倾倒、掩埋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禁止种植违法违规农作物,该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

6、租期内,受让方未经过转出方同意不得将土地进行转包。

7、租期内,受让方在该土地上投资的灌溉设施,转出方不做任何赔偿。

8、请意向人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有关内容。

十二、纠纷处理

在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交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调解;交易完成后发生纠纷的,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本意向人已阅读并愿意遵守《交易须知》《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等材料所有条款: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样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年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甲方将其未承包到户的位于中牟县雁鸣湖镇魏岗村约10.607亩土地,地块东至东村地界、北至林场地界、西至贾条勤地界、南至韩砦地界,土地性质为水浇地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XX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XX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XXXXXXXX日起至XXXXXXXX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XXXXXXXX日前完成土地交付,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价格

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为每年XXXX元(人民币:XXXX元整)。

(二)租金支付

2.租金年付。乙方须于每年XXXX日前支付(□当 □后一) 年租金XXX元(大写:XXX元整)。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现金方式支付租金。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九、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根据实际情况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甲方。

(三)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乙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5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由乙方恢复原状,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其他: 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乙方未及时处置的,由甲方无偿处置。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5(大写:XX元整)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5(大写:XX元整)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5(大写:XX元整)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乙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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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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