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兴征补安置〔20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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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4)43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2024)
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
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陈堡镇高里庄村集体、高里庄七组、高里庄
二十组、高里庄二十一组,陈家堡村集体、镇郊五组范围内。拟征收
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现状表
单位:公顷
拟被征(用)地单位
农用地
总面积
合计其中:耕地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陈堡镇高里庄村
0.0689
0
0
0.06740.0015
陈堡镇高里庄村高里庄七组
0.02080.0208
0
0
0
陈堡镇高里庄村高里庄二十组
0.04680.0468
0.0231
0
0
陈堡镇高里庄村高里庄二十一组
0.0581
0.0581
0
0
0
陈堡镇陈家堡村
0.0073
0
0
0
0.0073
陈堡镇陈家堡村慎郊五组
0.7528
0.7442
0.7008
0.0086
0
合计
0.95470.8699
0.7239
0.0760
0.0088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
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
公布兴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兴政发(2024)
1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
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
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泰州
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的规定
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
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htp:hwww.xinghua.gov.cn/)和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
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
月17日至2024年11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4年11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
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第八分局(联系人:赵先生:电话:80261381:邮编:225755)。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
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
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
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八分局(联系人:赵先生;电
话:8026138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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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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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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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征地 补偿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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