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225破4号关于选聘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湘0225破4号关于选聘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选聘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日12裁定受理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盛发木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24日指定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

因需对盛发木业公司进行破产专项审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如下工作范围和选聘条件从具有资产审计资质的社会机构名单中选定审计机构。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竹、木及其制品加工、销售;生态板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机构的选聘条件、工作范围及承诺事项

(一)资质条件

1.机构编入《2022-2023年度株洲中院专业机构名册》、《湖南小法院2022-2023年度司法辅助对外委托审计类专业机构名单》,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有相应的资产审计资质;

2.至报名截止日,审计机构拥有1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同时投入2-4名会计专业工作人员(其中1名注册会计师),且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审计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4.具有良好业绩,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

5、有企业破产审计审结工作经验的本地审计机构优先。

(二)工作范围

1.对盛发木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2024年7月12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以及对破产案件本身做结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盛发木业公司的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

(2)审计盛发木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核查盛发木业公司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

(4)核查盛发木业公司大额资金流向;

(5)审计盛发木业公司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6)核查盛发木业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转移公司资产行为;

(7)实质审查盛发木业公司主要债务债权情况并在报告中充分披露;

(8)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2、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是否已全部出资,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盛发木业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盛发木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盛发木业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盛发木业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盛发木业公司是否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盛发木业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对盛发木业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盛发木业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盛发木业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盛发木业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7)管理人按照破产清算期间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与公司清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要求。

(8)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3.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承诺事项

1.签订审计委托协议后在管理人依要求提供完整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应的财务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应派遣2-4名工作人员到管理人指定地点开展工作,现场工作的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工作的完成情况决定;

3.审计机构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开展工作,不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有不正当往来,提交“廉洁执业承诺书”

(四)收费标准

1.审计机构可以参考《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规定的收费不高于7折收取审计费用,计费基数以财产实际变现价值或者重整投资总额为准而非账面值。对于可能需要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补充报告)不再另行收费。

2.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申请费用。本次审计业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业务收费内(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第1点),不再另行支付。

三、审计机构的选定方式

管理人将在炎陵县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各报名机构的专业能力、服务业绩、工作方案及报价等各因素选定审计机构。未被选聘的申报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所提交的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四、审计机构的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17时止;

报名方式:申报机构请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书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和承诺函等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于本公告确定的报名期限届满前密封邮寄至管理人处(收件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悦湖国际1505、1506室,收件人:刘律师 ,联系电话:186*****706),同时请将电子版申报材料打包压缩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邮件和申报材料压缩包均以“案件名称+申报机构名称”命名。

有意向参与本案遴选的审计机构,可咨询管理人了解有关情况。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186*****706

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炎陵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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