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皇姑区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皇姑区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皇姑区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28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
项目名称:皇姑区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500,000.00
最高限价(元):1,5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服务需求

一、项目名称

皇姑区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

二、背景介绍

依据沈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条精神有关要求,编制并建设皇姑区智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该平台建设与应用,实现对皇姑区5家加气站经营企业,平台支持对11,761户液化气燃气用户(非居民用户3,490户,居民用户8,271户)从实名制建档、签订电子供气合同、入户安检、安全隐患整改等全过程闭环动态监管和考核,并辅助燃气用户智慧关阀。平台支持对442,509管道气用户(非居民用户1,387户,居民用户441,122户)从实名制建档、安全检查等专项监管服务。

三、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分清责任、履职尽责服务需求

1、平台支持建立一个分清责任、压实责任、监管留痕、尽职免责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平台服务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等政府部门监督落实液化石油气燃气用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平台服务支持政府监督落实街道办事处监管责任和各委办局监管责任;

2、为皇姑区平台将燃气安全数据上传给沈阳市燃气安全监管市级平台提供专业服务,依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2022年12月13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沈阳市智慧燃气智慧监管和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接口协议》要求,平台满足全部燃气企业数据接入皇姑区平台,以及区平台上报市级政府平台功能全部要求。

四、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9场景服务需求

(一)平台支持政府燃气安全监管留痕服务

支持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燃气安全监管留痕服务,到对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整改以及处置处罚的全过程燃气安全监管,为皇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监管留痕、尽职免责强有力的平台服务支撑!

(二)平台支持3类燃气企业基础信息采集和接入皇姑区平台以及上报市级平台综合服务

1、皇姑区属地5家汽车加气站信息服务;

(三)平台支持液化气监管专项服务

1、液化气送气工管理系统服务;

2、燃气用户建档服务;

3、签订电子供气合同平台支持服务;

4、支持皇姑区对进入皇姑区开展送气的液化气企业“站、人、瓶、车、用户”五位一体可视化监管数据分析服务

(四)平台支持燃气用户安全闭环监管服务

1、支持对11,761户液化气燃气用户(非居民用户3,490户,居民用户8,271户)闭环

燃气安全检查排查平台支持服务

(1)液化气站,定期安全检查;

(2)液化气站,随瓶安全检查;

(3)政府“6看”安全检查服务。

(4)政府“27+3”专项安全检查服务

(5)政府锅炉、热水器“5查”、“2检”专项安全检查服务

2、支持对11,761户液化气燃气用户(非居民用户3,490户,居民用户8,271户)闭环

燃气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平台支持服务

(1)平台支持线上或线下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服务,下发对象:燃气用户和液化气站;

(2)平台支持线上或线下的下发停气通知书服务,下发对象:燃气用户和液化气站;

(3)支持对拒不整改的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处置处罚服务;

(4)支持燃气安全行业部门委办局《隐患整改台账跟踪表》综合服务

(5)支持液化气企业《隐患整改台账跟踪表》综合服务

(五)平台支持对燃气企业安全的监管服务

1、皇姑区属地5家汽车加气站;

2、支持皇姑区属地5家汽车加气站视频监控管理服务;

3、支持皇姑区属地5家汽车加气站“双控管理”服务;

4、支持皇姑区属地5家汽车加气站“内业管理”服务;

(六)平台支持管道气专项监管服务

1、燃气用户实名制建档服务;

2、政府锅炉、热水器“5查”、“2检”专项安全检查服务;

3、平台支持特殊群体用户安全检查排查服务

4、平台支持“10看”安全检查排查服务

(七)平台综合服务

1、燃气安全平台服务站:

为皇姑区提供燃气安全隐患数据分析、报表统计和系统监管坐席驻区服务站服务;

2、提供7*24小时燃气安全监管数据支持服务;

3、为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提供液化石油气“6看”专项安全检查、“27+3”专项安全

检查、锅炉、热水器“5查”、“2检”专项安全检查、以及管道气特殊群体用户安全检查排查与“10看”安全检查排查服务,提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及安全隐患处置等平台使用培训等伴随服务;

4、依据皇姑区建设局要求,对“六看安全检查”等无纸化办公以及报表统计开发服务。

(八)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治理综合考评平台支持服务

1、皇姑区建设局对在皇姑区开展燃气经营服务的液化气站的燃气安全监控情况综合考

评服务;

2、 皇姑区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的燃气安全监管情况综合考评服务。

(九)燃气用户智慧关阀、天天关阀综合服务。

五、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一年;

六、 付款方式:

(1) 采购合同生效后,需方支付给供方30%采购合同金额服务费;

(2) 需方对供方服务运行90天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需方支付给供方35%采购合同金额服务费;

(3) 需方对供方服务运行180天内组织终验,终验合格后需方支付给供方35%采购合同金额服务费。

附件1:

沈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排查突击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瓶装液化气用户安全“六看”专项检查》

第一看,是否签订供气合同:

(1)有没有供气合同;

(2)有没有随瓶安检记录和换瓶记录。

第二看,是否安装合格报警器:

(1)有没有安装远传功能;

(2)报警器安装位置:报警器离地面高度不超过30厘米;

(3)是否能正常使用;

(4)是否有自动切断阀。

第三看,气瓶数量:

(1)厨房灶间存放气瓶是否不超过2只;

(2)设独立气瓶间的,是否有防爆排风和报警器装置;

(3)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气液两用钢瓶。

第四看,连接软管:

(1)连接软管是否超2米;

(2)连接软管是否无接头;

(3)连接软管是否有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等情况。

第五看,关阀:

(1)是否做到阀门无损坏;

(2)关阀行动是否落实;

(3)是否建立关阀微信群,是否指定专人负责;

(4)是否做到熄火后及时关闭:灶阀、瓶阀。

第六看,气瓶是否合规:

(1)燃气用户是否使用可追溯的合规信息化钢瓶、扫二维码:安博、爱信、多立衡;

(2)判断气瓶归属液化气站、扫码:是否与供气合同一致。

附件2:

《瓶装液化气用户安全“27+3”专项检查》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违规用气、用火、用电。

5.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6.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7.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

8.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

9.连接软管私接“三通”。

10.连接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2.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

13.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14.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15.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16.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17.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

18.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19.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

20.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

2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2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调压器。

23.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连接软管。

24.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灶具。

25.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其他燃气具及配件。

26.餐饮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7.未对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28.有没有电子供气合同?

29.有没有随瓶安检记录和换瓶记录?

30.是否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

附件3:

《管道气特殊群体用户安全检查排查

1、是否安装智能燃气表?

2、是否安装燃气报警器?

3、是否安装自闭阀?

4、是否安装长寿命连接软管?

5、是否安装熄火保护灶具?

6、燃气企业是否进行过安检?

附件4:

《管道气“10看”安全检查排查》

1、是否安装智能燃气表?

2、是否安装燃气报警器?

3、是否安装自闭阀?

4、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长寿命连接软管?

5、连接软管是否违规私接三通、暗埋或穿墙、门窗等?

6、阀门是否启闭灵活,无锈蚀、无漏气?

7、户内管是否有私接、私改、暗埋现象?

8、是否使用双气源?

9、是否合规使用熄火保护灶具?

10、燃气企业是否定期进行安检?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16日 08时30分至2024年10月23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 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 21-8 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 “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等相关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 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咨询电话:400-128-8588;CA数字证书问题请咨询相应CA数字证书办理机构。 (3)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现场递交(备份响应文件U盘)同时执行,并保持内容、格式一致。 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报价无法解密、未按上述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等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联系方式: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信合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黄河北大街72号
联系方式:186*****507
邮箱地址:lnxhjs123@163.com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体院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信合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娇
电 话:186*****507

标签: 综合服务平台 智慧监管 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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