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儋州乐卖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情人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儋州乐卖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情人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乐卖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情人梅,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情人梅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情人梅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12月20日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军屯东坡路6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从海口龙华桂海贸易商行购进3包(15kg)情人梅,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散装销售,销售价格为47.6元/kg。2024年6月17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情人梅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散装情人梅,未按规定在其销售的货架标识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及生产者的信息。截止2024年7月18日,除本局扣押的5.094kg上述批次情人梅,剩余的已销售完毕,共计9.906kg(含抽样2.002kg),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人梅涉案货值金额为714元,违法所得为471.52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产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且本案在违法期间本局未收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投诉或举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71.52元;

3.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人梅5.094kg;

4.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471.52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标签: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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