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平财采〔2024〕29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平财采〔2024〕29号
平昌县人民医院:
按照《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4〕7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小组将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反馈、移交我局,经检查组依法取证及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平昌县人民医院信息安全整改加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220*****)、平昌县人民医院PACS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220*****)、泌尿外科采购智能结石分析仪及肾镜各一台(项目编号:N511*****220*****)、平昌县人民医院洗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1*****220*****)中存在以下问题,现责令你单位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你单位在实施平昌县人民医院信息安全整改加固采购项目和平昌县人民医院PACS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6月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为2022年6月13日,未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在实施泌尿外科采购智能结石分析仪及肾镜各一台采购活动中,2022年8月29日发出成交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2022年10月12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在实施平昌县人民医院洗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以上问题事实有检查组检查底稿、采购文件等证据证实。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平昌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
标签: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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