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4〕3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4〕3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瀚力汇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万和中心2栋1410号
被投诉人1:四川万宏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483号四层附2号
被投诉人2: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四川瀚力汇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不服四川万宏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就四川省遂宁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采购项目(采购包15)(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收到。经审查,不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4年9月2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中国邮政送达补正后的资料。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已签订采购合同,已履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导致我公司未受到公平公正待遇,使我公司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二)根据代理机构核实我公司所提供的样品视频认为“二分10-20秒处出了标识信息”我司检查了视频,其在视频中所出现的所谓标识为“ISO 9001”,如按照评审专家所认为的“出现标识信息”,按照评分要求“注:样品或电子文档中的演示视频内容中出现了投标人名称或所投产品生产商名称或所投产品品牌型号等信息的,视为违反盲样要求,样品分值总分得0分”,那么在现场所提交的所有样品都应该为0分。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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