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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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财采监〔2024〕62号
松潘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中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办理《州财政局关于移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问题项目的通知》(阿州财采〔2024〕61号)文件中的问题移交相关案件,经查“松潘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松潘县智慧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编号:N513*****220*****)”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逾期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该项目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6月10日,发布公告日期2022年6月17日,合同公告时间超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二)采购文件中关于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文件中关于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12.2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三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规定。
(三)采购需求不明确具体。
未依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表现为:采购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规定: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采购文件第八章第3.3.3条综合评分明细表“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评分标准为:“响应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 0.5分,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但采购需求中并未明确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范围的具体产品,需由供应自行判断并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相关规定。
二、整改要求
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整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构建政府采购风险防控体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此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
松潘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标签: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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