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发展布局,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丹棱县牌坊路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和《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丹棱大道,南至丹棱河,西至齐乐大道,北至逸心园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

丹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方案

《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天,自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5日。

五、征收现场

征收现场位于牌坊路386号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对本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丹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进一步加快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发展布局,县政府决定启动丹棱县牌坊路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棱县实际情况,特拟定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二、征收目的

打通牌坊路至丹棱大道断头路,新建齐乐大道至兴业路的规划三路,完善城区路网建设。

三、征收范围

东至丹棱大道,南至丹棱河,西至齐乐大道,北至逸心园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丹棱县牌坊路片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征拆范围示意图》。

四、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丹棱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丹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八、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土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装饰装修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依法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等价值原则,在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中进行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计算结清差价。

(二)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底层为标准,搬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12元/m2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m2

2.非住宅(门市):底层门市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m2计算;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m2计算;其他非住宅按10元/m2计算。

(三)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m2计算,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期房的,从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搬迁腾退旧房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m2计算支付至约定交房之日。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2.选择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m2计算,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水电气补偿

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户收费标准或住户提供的开户票据进行补偿。

(六)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补偿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总价(不含装饰装修、设备、附属设施补偿)一定比例的奖励:

(一)安置补偿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5%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住房评估价3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门市)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足200万元的给予20%的奖励,2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的奖励;办公、工业、仓储等用房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5%的奖励。

(二)按期签约奖励

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

1.第1天至第1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600元/m2奖励;

2.第11天至第2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400元/m2奖励;

3.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200元/m2奖励;

4.超过30天后,均不再奖励。

(三)按期搬迁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原件交给征收部门,并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全部搬迁完毕,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设备、附属设施补偿)一定比例计算,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住宅10%;商业用房5%;办公、工业、仓储等用房2%。被征收人应保证被征收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完好,否则按评估价赔偿,且在支付补偿费时优先扣回。

十一、评估和测绘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被征收人自行推荐和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作为备选,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随机抽取产生。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测绘机构由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直接委托产生。

十二、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1.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房屋用途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依法登记记载认定;未经建筑物的认定等,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被征收的房屋合法面积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等,经评估后只作货币补偿,不计入征收房屋面积。

4.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和权证不齐全的,被征收人须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款项支付。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1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补偿、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证原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金额。

2.选择产权调换的款项支付。按“双评互补”的方式,产权调换的差价与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征收部门须向被征收人补差的,在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被征收人需向征收部门补差的,在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差款交清。双方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最终按实测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十三、责任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按程序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及残值归征收部门。

(三)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在交付调换房屋时支付。

(四)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自发布日起有效,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基础设施改造 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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