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4〕5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4〕58号
投诉人:泸县汇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1: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采购人)
被投诉人2:四川恒裕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相关供应商:泸州大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泸县汇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四川恒裕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就泸县第四中学2024年食堂劳务外包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决定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泸州大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细则及标准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
……
处理结果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需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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