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绵游财投诉处字〔2024〕第2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绵游财投诉处字〔2024〕第2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游财投诉处字〔2024〕第23号
一、投诉相关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初中理化生实验室装备及实验仪器设备
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py083 包号 :包1
投诉供应商:四川九红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
被投诉人2:四川久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到投诉日期:2024年9月6日
二、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属于实验室设备、仪器柜的范畴,而中标商的分项报价明细表里的生产厂家写的是“镇江朋成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此企业既没有生产这些产品,又没有销售这些产品的资格,更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事项2:中标商的分项报价明细表里的不同产品参数写的型号却是一样的,不同产品应该是不同型号,核心产品也和其它产品是同一个型号。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而报价最低的江苏神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他们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造成恶意竞争,明显是为了给某家抬价格分,要求本公司提供材料报价明细表,如果提供的材料报价明细表不合理就应该废标。
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废除第一中标人。
四、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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