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7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6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爱玲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塘厦爱玲蔬菜档销售的“小黄姜”,经抽样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爱玲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爱玲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黄姜”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小黄姜”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川渝红鑫食品店销售的“辣椒干”
(一)东莞市塘厦川渝红鑫食品店销售的“辣椒干”,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川渝红鑫食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川渝红鑫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椒干”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辣椒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市塘厦川信行副食店销售的“辣椒干”
(一)东莞市塘厦川信行副食店销售的“辣椒干”,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川信行副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川信行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椒干”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辣椒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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