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WR416Y,法定代表人:孙超

2024年7月17日部大气帮扶组对帮扶问题进行现场交办,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5日对交办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车牌号为皖F?*****重型柴油车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温度传感器被垫高。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车牌号为皖F?*****重型柴油车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温度传感器被垫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和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资质、经营者的身份。

2. 2024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勘察时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F?*****重型柴油车停放在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3.2024年7月25日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现场勘察时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F?*****重型柴油车停放在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院内和交办线索来源及相关情况。

4.2024年7月18日和2024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皖F?*****重型柴油车车主为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孙超为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2021年4月15日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搅拌站车辆运输合同》,合作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商砼运输服务,乙方提供运输车辆包括皖F?*****重型柴油车。

5.《搅拌站车辆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24年4月15日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搅拌站车辆运输合同》,合作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商砼运输服务,乙方提供运输车辆包括皖F?*****重型柴油车。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泽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中缴款识别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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