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选聘评估机构公告

破产清算案件选聘评估机构公告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14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 0312 破申 8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州华盛管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4)苏 0312 破 62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华盛管桩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批准,拟采取公开比选方式选任评估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债务人基本情况

华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桂喜,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40******Y,企业地址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内,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水泥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徐州华盛管桩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华盛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作为华盛公司的管理人。

二、选聘对象及要求

为适应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拟选聘的对象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拥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资产评估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三)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工作判断的关系;上述“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华盛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曾为华盛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对固定服务;

3.现在或在华盛公司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是华盛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现在担任或者在华盛公司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为华盛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顾问、咨询、评估等服务;

5.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其他情形。

(四)比选机构派出人员具有近三年参与破产企业评估的工作经验。(至少提供二个以上案例并附证明材料)

(五)比选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同时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拟派驻人员不得少于2人,至少1名注册评估师。派驻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

(六)提供评估服务期间,至少安排1名工作人员在管理人办公地点提供坐班服务;

(七)自中选之日起3日内,能够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并开始现场工作;

(八)全程参与本案(自确认为本案评估机构之日起至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之日止),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十)申报机构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在册的评估机构。

三、受聘机构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评估范围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对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日期,即2024年9月14日),该报告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五日前完成初稿,三日前完成定稿;

(二)负责债务人资产交接的盘点工作;

(三)准确披露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分析说明对资产及负债的影响;

(四)配合管理人、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全部资产的权属情况、现状等进行调查核实;

(五)提供评估时涉税事项书面咨询建议;

(六)按照管理人要求对破产程序所需事项出具专项报告。

(七)参加管理人组织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沟通会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释明;

(八)在履行评估工作期间或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就债权人有关资产评估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

(九)根据债务人破产清算项目推进情况,配合管理人出具相关文件;

(十)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评估事项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简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二)工作方案(包括对项目的理解、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进度表、提交报告的时间等);

(三)参与项目的竞争优势,破产清算评估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四)书面承诺可全程参与本案并能按照管理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介机构职责并出具相关报告;

(五)书面承诺与本案没有利益冲突及回避事由;

(六)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应符合市场要求,若存在价值偏差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七)书面承诺因比选机构自身原因无法对债务人特殊资产进行评估,需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另行委托费用由比选机构承担;

(八)报价函及报价依据;

(九)书面说明若因有效期原因需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时不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十)比选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比选机构应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加盖公章。

五、费用及支付

(一)本次报价费用采用包干价(含税)计费方式,报价中应包含为开展评估工作所产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评估费用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支付,预计支付时间在破产财产变现之后并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分配的条件;

(二)因破产程序进度的推进需对已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三)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未依据评估准则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错项、漏项,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如给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报名方式及时间

1、应聘机构向管理人提交上述资料一式壹份;

2、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12:00前。

联系人:宋琳

电话:159*****957

联系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A座19层

七、选聘结果的确定。

有两家以上报名的,管理人综合审查申报资料后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如果只有一家报名的,管理人直接确定该机构。


徐州华盛管桩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17日

后附:《评分表》及《评估业务合同》

评分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

(共100分)

1

响应程度

1、每安排1名工作人员提供坐班服务,得1分,最高得3分;

2、比选文件内容符合要求、字迹清楚、表述明确、装订整齐,最高得2分。

5

2

人员配置

1、资产评估师,每配置一人得2分,最高得4分;

2、房地产评估师,每配置一人得2分,最高得6分;

10

3

工作业绩

1、比选机构派出人员具有近三年(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参与房地产企业评估工作经验,每参与一件得4分,最高得12分;

2、比选机构派出人员具有(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参与资产评估工作经验,每参与一件得4分,最高得8分;

(以上业绩证明须附合同或服务单位的委托书)

20

4

服务方案

要求:方案详细、完整、全面,服务目标明确,工作流程清晰、规范。

优秀,得15-20分;良好,得10-15分;合格,得5-10分;不合格:0-5分

20

5

服务承诺


5

6

报价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40分,其他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报价)×40。

40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徐州华盛管桩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破产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委托乙方作为评估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一、工作内容

(一)对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日期,即2024年9月14日),该报告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五日前完成初稿,三日前完成定稿;

(二)负责债务人资产交接的盘点工作;

(三)准确披露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分析说明对资产及负债的影响;

(四)配合管理人、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全部资产的权属情况、现状等进行调查核实;

(五)提供评估时涉税事项书面咨询建议;

(六)按照管理人要求对破产程序所需事项出具专项报告。

(七)参加管理人组织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沟通会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释明;

(八)在履行评估工作期间或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就债权人有关资产评估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

(九)根据债务人破产清算项目推进情况,配合管理人出具相关文件;

(十)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评估事项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应当为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协助;

(二)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协调评估人员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沟通配合;

(三)按约支付乙方业务费用;

(四)有权根据实际评估工作需要,随时中止、终止或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事务所,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效执业资格,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

(二)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评估准则要求开展项目公司评估工作,按约定时间出具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乙方有义务指派专人指导甲方或被评估单位人员,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搜集有关评估资料,并应做好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工作;

(四)乙方有义务指派专人到被评估单位现场查看相关资产情况,配合甲方资产交接、盘点相应资产;

(五)乙方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被评估单位的有关财务、业务信息严加保密;

(六)提供评估服务期间,至少安排1名工作人员在管理人办公地点 (债务人注册地址或管理人指定的地点)提供坐班服务;

(七)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符合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管理人要求,需出具的相关工作报告,在管理人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稿,紧急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稿;

(九)自管理人通知中标之日起3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工作;

(十)因受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委托方不应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评估服务费,已经支付费用的应当全额退回。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经双方协商,乙方本次工作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甲方不另外再给付任何费用;

(二)支付时间:在破产财产变现后并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分配的条件;

(四)费用支付前由乙方向管理人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五、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一)乙方在评估工作完成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其使用权归甲方。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甲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仅供甲方为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的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备案,甲方应当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征得甲方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为1年。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评估目的实现时,应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还需结合重大期后事项进行调整)。超过有效使用期,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报告时,由乙方负责出具,费用不另外收取。

六、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一)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之日止;

(二)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七、违约责任

(一)如因被评估单位迟延提供资料,影响工作进度,乙方可以在得到与甲方确认后推迟工作完成时间。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约完成评估工作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重新指定乙方应完成评估工作的合理期限。

(三)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评估迟延完成,每延迟1日,甲方有权按合同金额1%折减服务费用,延迟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乙方应严格配合甲方工作,如乙方怠于配合或者经甲方两次催办后仍无有效响应的,管理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费用。

(五)如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等情形的,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服务费用。

(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损失。

八、合同争议与仲裁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条款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 方:

徐州华盛管桩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 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A座19层


地 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授权人:



委托授权人:


签约日期:2024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4 年 月 日


供稿单位: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评估机构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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