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第二批平南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之特许经营权并解除协议的告知书
关于收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第二批平南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之特许经营权并解除协议的告知书
广西平南县华昊水务有限公司:
2018年2月5日,县人民政府授权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平南县市政管理局)与你司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第二批)平南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之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你司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司超过《协议》规定建设期(2年)的期限仍未竣工,影响污水处理厂按协议交付使用,同时没有履行《协议》第三章3.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乙方需在签订本协议前提供贵港市平南县寺面镇、六陈镇、大新镇、大坡镇、大洲镇、武林镇、安怀镇、东华镇、大鹏镇、同和镇(平山镇污水处理厂列入第三批由其他中标方建设除外)10个镇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估算投资2.2亿元的5%金额的履约担保保函,即0.11亿元的履约保函”的约定。你司至今未完善管网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更没有达到《协议》8.8.3约定的要求,致使我县上述10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未能按计划投入运营,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广大群众意见非常大,同时,造成我县环境治理工作压力非常巨大,存在被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曝光的风险。
二、2019年至2024年8月我县职能部门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发27次整改通知要求你司复工完善管网,确保寺面镇、大鹏镇、大坡镇、六陈镇、大新镇、大洲镇、武林镇、安怀镇、东华镇、同和镇污水处理厂能够交付使用,但你司至今未整改完成,未履行《协议》第九章16.1(e)条款约定:“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他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3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约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的规定,拟收回平南县“十三五”第二批10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第二批)平南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之特许经营协议》。
你司对拟收回平南县“十三五”第二批10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第二批)平南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目之特许经营协议》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你司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平南县人民政府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不影响本案行政处理。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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