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商业保险采购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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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优抚优待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新时代困难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1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为退役军人提供补充保险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意外伤残、疾病身故、意外住院/门诊医疗、住院津贴、重大疾病,具体如下表: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保险额度(元)

保障说明

身故保障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安慰金。

意外伤残

*****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按残疾等级对照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疾病身故

2000

因疾病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安慰金。

医疗费用保障

意外住院/门诊医疗

5000

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符合医保中心报销范围,由个人承担的起付线,部分政策自付部分,共付段部分的医疗费用所支出的医疗费用100元以上按90%比例报销。

住院津贴

100元/天

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每日补贴住院津贴,以保险期满日截止。

大病定额保障

重大疾病

5000

首年投保30天免责期后首次罹患合同注明的重大疾病的,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计

保险费限价:不超过800元/人/年、被保险人以实际提供的名单为准,不超过2375人。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投保期限):自投保出单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成交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专员,团队服务成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服务团队成员至少4人,且须向服务对象提供理赔服务通道和24小时服务热线,采购人享有专属的服务通道、邮件和短信通知服务,服务专员负责本项目人身意外保险理赔业务、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服务专员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变动,成交供应商需及时变更服务专员,并于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

2、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至少配备一辆专用查勘车辆,便于前往乡镇、医院调查及处理赔案(车辆须为供应商自有车辆,提供车辆照片、行驶证及车辆专用于本项目的承诺书,行驶证所有人为供应商);

3、成交供应商在接收到采购人提供的投保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寄送保单和发票;

4、可以通过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成交供应商须在10个工作日依据保单合同完成理赔手续;

5、向采购人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6、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

7、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等;

8、成交供应商每月须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报告(报告至少包含理赔金额、时间等)。

9、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2、验收依据:采购人提供的投保人员名单、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保单、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

3、验收要求:由采购人组织三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根据对投保人员名单、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保单、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进行人数、姓名、身份证号、保险范围、理赔数额等信息检查核对,资料齐全、准确,核对无误的验收合格,有漏出单或是信息有误的由成交供应商补充和修改后再进行检查核对,直至验收合格后为止。

七、其他要求

(一)结算方式

1、付款人:长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年度进行结算(保险按年度承保,保费按实际购买人数*最终报价单价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的预算金额。

(二)其他:以上所有要求为本项目的最低采购需求,不允许负偏离,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响应,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重点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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