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18 10:28 东盟分局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第1份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显示黄爱梅销售的橙子在抽样检验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第2份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显示黄爱梅销售的妃子笑荔枝在抽样检验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予以公示。

(详见附件)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

黄爱梅销售的橙子、妃子笑荔枝核查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SP2024JD0521

样品名称

橙子

购进日期

2024-06-22

被抽样单位

黄爱梅

检验不合格项目

联苯菊酯项目

检验机构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报告编号

№:SP2024JD0522

样品名称

妃子笑荔枝

购进日期

2024-06-23

被抽样单位

黄爱梅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

检验机构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橙子及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妃子笑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贰元整(¥212.00);2.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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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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