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第01号)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监测中发现涉及镇雄县罗坎镇集市文兴先等48户经营户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监测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雄县罗坎镇集市文兴先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罗坎镇集市文兴先经营的萝卜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萝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向镇雄县罗坎镇集市文兴先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门面内有调料品及蔬菜水果,已无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的萝卜销售,且不能提供销售台账和相关票证。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及时清理店内相关食品合格情况;二是张贴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三是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罗坎镇集市文兴先经营的萝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违法行为态度好,并及时做出整改,且未造成食品安全较大事故,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罗坎镇集市文兴先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二、镇雄县罗坎镇集市谢云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罗坎镇集市谢云经营的萝卜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镇雄县罗坎镇集市谢云,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门面内有调料品及蔬菜水果,已无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的萝卜销售,且不能提供销售台账和相关票证。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罗坎镇集市谢云经营的萝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积极整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经裁量研究,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罗坎镇集市谢云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三、镇雄县罗坎镇家佳乐副食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罗坎镇家佳乐副食店经营的广式月饼(莲蓉味)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广式月饼(莲蓉味)中防腐剂混合使用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向镇雄县罗坎镇家佳乐副食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广式月饼(莲蓉味)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认真对店内食品进行清理整改,确保各种食品安全达标;二是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罗坎镇家佳乐副食店经营的广式月饼(莲蓉味)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识错误态度端正,并立行立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罗坎镇家佳乐副食店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四、昭通修睦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通修睦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散装干淮山药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干淮山药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向昭通修睦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干淮山药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深刻认识到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二是及时排查商场内食品,清理店面存货,并写出下步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进货查验记录,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昭通修睦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农产品干淮山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积极整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昭通修睦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五、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经营的酱香凤爪进行抽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酱香凤爪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酱香凤爪已零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二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经营的酱香凤爪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食制品》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认识深刻,并保证立即改正,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镇雄县平英百货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7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平英百货店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豇豆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镇雄县平英百货店,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豇豆已经全部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深刻认识到该食品不合格的危害;二是确保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保证购进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平英百货店经营的豇豆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豇豆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诚恳,态度端正,并保证以后不再违反。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镇雄县平英百货店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七、镇雄县吴家破酥包子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吴家破酥包子店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镇雄县吴家破酥包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油条已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清理店内食品;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知识。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吴家破酥包子店经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吴家破酥包子店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元。
八、镇雄周道小吃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周道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镇雄周道小吃店,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油条已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周道小吃店经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主动改正,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周道小吃店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元。
九、镇雄李贤巧蔬菜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李贤巧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青椒进行抽检,小米辣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向镇雄李贤巧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小米辣、青椒已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及时张贴召回公告;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李贤巧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镇雄李贤巧蔬菜经营部在我局送达相关检验告知书后,积极排查整改,并在我局调查过程中,主动地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弄清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错误,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李贤巧蔬菜经营部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元。
十、镇雄宋德会蔬菜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宋德会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和油麦菜进行抽样检验,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小米辣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油麦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向镇雄宋德会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小米辣和油麦菜已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张贴了召回公告,该商品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宋德会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和油麦菜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小米辣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油麦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商店规模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加之家庭负担较重,生意冷淡,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宋德会蔬菜经营部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十一、镇雄鲁保弟小吃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鲁保弟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向镇雄鲁保弟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油条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鲁保弟小吃店经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加之家庭负担较重,生意冷淡,经营困难等原因,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依法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鲁保弟小吃店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十二、镇雄贤合庄卤味火锅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贤合庄卤味火锅店使用的已消毒餐饮具(筷子)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向镇雄贤合庄卤味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的餐具。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次餐具已及时消毒整改;二是严格做好餐具洗消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贤合庄卤味火锅店餐饮具(筷子)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贤合庄卤味火锅店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2000元。
十三、镇雄秀群小吃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秀群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镇雄秀群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的油条已全部销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严格履行食品加工质量和安全职责。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秀群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充分认识,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秀群小吃店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十四、镇雄宏满小吃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宏满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向镇雄宏满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的油条已全部销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二是严格履行食品加工质量和安全职责。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宏满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态度端正,并立行立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宏满小吃店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十五、镇雄县好煮憶干货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好煮憶干货经营部经营的干笋子、山奈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干笋子、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向镇雄县好煮憶干货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货架上摆放剩余同批次不合格山奈9.5斤、干笋子15.4斤,且未履行索票索证义务,随即依法对剩余山奈、干笋子进行扣押措施。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张贴召回公告,因该批干笋子已销售部分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好煮憶干货经营部经营的干笋子、山奈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干笋子、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加之家庭负担较重,生意冷淡,经营困难等原因,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好煮憶干货经营部处罚如下: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山奈和干笋子;2.罚款3000元。
十六、镇雄县文建冷冻食品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文建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干山药、山奈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干山药、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向镇雄县文建冷冻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货架上摆放剩余同批次不合格山奈22斤、干山药6.3斤,且未履行索票索证义务,随即依法对剩余山奈、干笋子进行扣押措施。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标准意识;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确保进货渠道有溯可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文建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干山药、山奈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干山药、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镇雄县文建冷冻食品经营部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元。
十七、镇雄张雷干货调料销售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张雷干货调料销售店经营的山奈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向镇雄张雷干货调料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山奈剩余3公斤,已当场下架处理。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加强责任意识,提高产品售卖质量,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二是立即将店内所剩干货清理,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抓紧抓实做好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张雷干货调料销售店经营的山奈进行抽检,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张雷干货调料销售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2.罚款3000元。
十八、镇雄县联飞小吃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联飞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3日向镇雄县联飞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的油条已全部销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售卖质量,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二是自查店内食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抓紧抓实做好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联飞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联飞小吃店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300元。
十九、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经营的海苔花生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海苔花生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向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的海苔花生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食品的安全意识,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二是自查店内所剩和即将进货食品的清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抓紧抓实做好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经营的海苔花生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海苔花生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元。
二十、镇雄果碧鲜蔬菜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果碧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2日向镇雄果碧鲜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韭菜已全部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实行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情况;三是严格进货查验和检验制度。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果碧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其危害性质,且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积极整改,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果碧鲜蔬菜店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元。
二十一、镇雄小沈蔬菜摊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小沈蔬菜摊经营的蔬菜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韭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荚豌豆中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2日向镇雄小沈蔬菜摊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韭菜、食荚豌豆已全部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加强责任意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二是认真对店内蔬菜进行清理整改,确保各种蔬菜安全达标。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抓紧抓实做好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小沈蔬菜摊经营的蔬菜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韭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食荚豌豆中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思想认识到位,立行立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小沈蔬菜摊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元。
二十二、喻健干货批发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喻健干货批发部经营的白芷、红糖、山奈进行抽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白芷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糖中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 *****-2018《红糖》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6日、2月8日分别向喻健干货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白芷、山奈已售完,红糖剩余部分当场下架处理。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强化责任意识,搞好食品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二是严格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和检验合格证明。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喻健干货批发部经营的白芷、红糖、山奈进行抽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白芷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糖中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2018《红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说明进货来源,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关于涉案产品的投诉举报,危害后果轻微,并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自己近年来生意不好,经济情况不乐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喻健干货批发部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0元。
二十三、镇雄县梁氏干货调料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8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梁氏干货调料经营部经营的山奈、玫瑰糖进行抽检,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玫瑰糖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7日向镇雄县梁氏干货调料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山奈、玫瑰糖已销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销货台账,保证购进的原料、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梁氏干货调料经营部经营的山奈、玫瑰糖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玫瑰糖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清理店内食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梁氏干货调料经营部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元。
二十四、镇雄县泼机镇好优多超市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泼机镇好优多超市经营的“薄客”巧克力味大饼(韧性饼干)进行抽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薄客巧克力味大饼(韧性饼干)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8日向镇雄县泼机镇好优多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薄客”巧克力味大饼(韧性饼干)已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学习;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泼机镇好优多超市经营的“薄客”巧克力味大饼(韧性饼干)进行抽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薄客”巧克力味大饼(韧性饼干)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说明进货来源,涉案金额较小,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对上述食品的其他投诉举报,危害后果轻微,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泼机镇好优多超市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罚款4000元。
二十五、镇雄乐之佳超市十三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乐之佳超市十三店经营的花生米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镇雄乐之佳超市十三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花生米已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乐之佳超市十三店经营的花生米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镇雄乐之佳超市十三店积极排查,主动整改,并在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弄清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乐之佳超市十三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元。
二十六、镇雄县五德镇佳旺生活超市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五德镇佳旺生活超市经营的山奈进行抽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0日向镇雄县五德镇佳旺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山奈剩余0.988千克,执法人员依法对剩余未销售出去的山奈实施扣押。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五德镇佳旺生活超市经营的山奈进行抽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山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如实说明了该商品来源,当事人陈述,近两年生意不好,孩子生病住院刚花费了一万多元,核实后情况属实,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五德镇佳旺生活超市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山奈0.988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42.30元;3.罚款5000元。
二十七、镇雄县五德镇优易购物中心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五德镇优易购物中心经营的炒瓜子进行抽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炒瓜子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0日向镇雄县五德镇优易购物中心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炒瓜子已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五德镇优易购物中心经营的炒瓜子进行抽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炒瓜子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五德镇优易购物中心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6元;2.罚款5000元。
二十八、镇雄县张守友水果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7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张守友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2日向镇雄县张守友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香蕉已零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立即清理店内水果不合格情况,确保品质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张守友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张守友水果店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二十九、镇雄麦都饼屋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7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麦都饼屋经营的瓜子酥、软饼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瓜子酥、软饼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2日向镇雄麦都饼屋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瓜子酥、软饼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积极主动清理店内食品,防止类似问题发生;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防范意识。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麦都饼屋经营的瓜子酥、软饼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瓜子酥、软饼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麦都饼屋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三十、镇雄县芒部镇维明古府酒坊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芒部镇维明古府酒坊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苦荞酒检验结论为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对镇雄县芒部镇维明古府酒坊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苦荞酒剩余25千克未售出,已全部下架并销毁。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芒部镇维明古府酒坊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苦荞酒检验结论为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销毁,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轻,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芒部镇维明古府酒坊处罚如下:1.对不合格苦荞酒25千克进行销毁;2.罚款5000元。
三十一、镇雄石骞纯粮酒坊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石骞纯粮酒坊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苦荞酒中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实测值0.726,标准指标为≦0.6,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向镇雄石骞纯粮酒坊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苦荞酒剩余19.9公斤,随即依法实施扣押。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石骞纯粮酒坊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苦荞酒中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实测值0.726,标准指标为≦0.6,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调查,主动查找原因进行整改,无故意违法的想法,且在检验结果送达之后,没有销售出该食品,未造成社会危害。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石骞纯粮酒坊处罚如下:1.对不合格苦荞酒剩余19.9公斤进行销毁;2.罚款4500元。
三十二、镇雄县塘房良农白酒小作坊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7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塘房良农白酒小作坊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苦荞酒中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实测值0.726,标准指标为≦0.6,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向镇雄县塘房良农白酒小作坊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苦荞酒剩余20斤,随即依法实施扣押。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塘房良农白酒小作坊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苦荞酒中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实测值0.726,标准指标为≦0.6,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塘房良农白酒小作坊处罚如下:1.对不合格苦荞酒剩余20斤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5000元。
三十三、镇雄碗厂美波果蔬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碗厂美波果蔬店经营的姜和香蕉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向镇雄碗厂美波果蔬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姜和香蕉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碗厂美波果蔬店经营的姜和香蕉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诚恳,未对社会造成影响。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碗厂美波果蔬店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三十四、王科俊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碗厂镇王科俊经营的姜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碗厂镇王科俊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姜剩余38公斤,已现场下架处理。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积极学习食品安全知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碗厂镇王科俊经营的姜进行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碗厂镇王科俊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三十五、镇雄县黄斌烟酒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黄斌烟酒店经营的高粱酒、苞谷酒进行抽检,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高粱酒、苞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5月08日,向镇雄县黄斌烟酒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不合格高粱酒剩余53公斤,苞谷酒剩余83公斤,已进行销毁处理。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黄斌烟酒店经营的高粱酒、苞谷酒进行抽检。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高粱酒、苞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无故意违法的想法,且在检验结果送达之后,主动进行整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黄斌烟酒店处罚如下:1.警告,责令改正;2.罚款5000元。
三十六、以拉山泉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2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以拉山泉经营的山泉水进行了抽检,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山泉水中亚硝酸盐(以NO??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向以拉山泉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以拉山泉召回4800件,已全部销毁。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张贴召回公告,召回各经营主体剩余不合格产品;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食品进销货查验义务,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以拉山泉经营的山泉水进行了抽检,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山泉水中亚硝酸盐(以NO??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以拉山泉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元。
三十七、镇雄坪上张学琼蔬菜水果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7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坪上张学琼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香蕉中吡虫啉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年7月1日,向镇雄坪上张学琼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不合格香蕉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香蕉属零售,已销售的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坪上张学琼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香蕉中吡虫啉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镇雄坪上张学琼蔬菜水果店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三十八、坪上镇集市王科宏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7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坪上镇集市王科宏经营的香蕉、辣椒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香蕉中吡虫啉含量0.088,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辣椒中噻虫胺的实测值0.070,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向坪上镇集市王科宏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香蕉、辣椒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坪上镇集市王科宏经营的香蕉、辣椒等食品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香蕉、辣椒中吡虫啉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济负担较重。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坪上镇集市王科宏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三十九、镇雄鑫银生活超市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8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鑫银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日,向镇雄鑫银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鑫银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排查,主动整改,并在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弄清楚,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鑫银生活超市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2600元。
四十、镇雄吴长艳果品蔬菜供应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3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吴长艳果品蔬菜供应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向镇雄吴长艳果品蔬菜供应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香蕉已销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吴长艳果品蔬菜供应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吴长艳果品蔬菜供应店罚如下:罚款500元。
四十一、花山乡集市龙杰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3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花山乡集市龙杰经营的黄瓜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黄瓜中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向花山乡集市龙杰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香蕉已销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花山乡集市龙杰经营的黄瓜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黄瓜中,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花山乡集市龙杰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四十二、镇雄袁氏小吃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袁氏小吃店经营的豆沙花卷和馒头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豆沙花卷和馒头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向镇雄袁氏小吃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豆沙花卷和馒头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袁氏小吃店经营的豆沙花卷和馒头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豆沙花卷和馒头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排查,主动整改,并在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努力地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弄清楚,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袁氏小吃店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四十三、镇雄坪上徐成甲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坪上徐成甲经营的炒瓜子和红薯粉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炒瓜子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薯粉条中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向镇雄坪上徐成甲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炒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毕,同批次不合格红薯粉剩余5.15公斤,已没收销毁处理。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坪上徐成甲经营的炒瓜子和红薯粉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炒瓜子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薯粉条中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在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主动地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弄清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坪上徐成甲处罚如下:1.没收5.15公斤不合格红薯粉条;2.没收违法所得95.4元;3.罚款3000元。
四十四、镇雄县云猛水果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云猛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螺丝椒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香蕉和螺丝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向镇雄县云猛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香蕉除去抽检用的2.07公斤,剩余已下架;同批次不合格螺丝椒除去抽检用的2.17公斤,剩余已下架。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云猛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螺丝椒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香蕉和螺丝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无故意违法的想法,且在检验结果送达之后,主动进行整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云猛水果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26元;2.罚款500元。
四十五、镇雄金家蔬菜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金家蔬菜店经营的萝卜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萝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4日向镇雄金家蔬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萝卜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金家蔬菜店经营的萝卜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萝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排查,主动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弄清楚,涉案数量少,涉案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其家庭负担重。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金家蔬菜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500元。
四十六、镇雄县金义方零售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金义方零售店经营的萝卜进行了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萝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向镇雄县金义方零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萝卜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金义方零售店经营的萝卜进行了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萝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主动地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弄清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金义方零售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500元。
四十七、镇雄县恒隆易购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恒隆易购经营的黑吊吊粉条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黑吊吊粉条中柠檬黄,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向镇雄县恒隆易购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黑吊吊粉条剩余2.026公斤,已依法进行扣押。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县恒隆易购经营的黑吊吊粉条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黑吊吊粉条中柠檬黄,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无故意违法的想法,且在检验结果送达之后,主动进行整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恒隆易购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元;2.罚款1000元;3.没收不合格黑吊吊粉条2.026公斤。
四十八、镇雄安菊生活超市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安菊生活超市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 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7日向镇雄安菊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已销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对镇雄安菊生活超市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调查,并能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违法的故意,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安菊生活超市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标签: 置情况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云南
云南
云南
云南
云南
云南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