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注销广西呈慈航水路营运股份有限公司“新皇冠”等2艘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决定书北审批交注销〔2024〕5号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注销广西呈慈航水路营运股份有限公司“新皇冠”等2艘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决定书北审批交注销〔2024〕5号
广西呈慈航水路营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皇冠”“新集美一号”等2艘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未延续,且你公司在市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复核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新皇冠”《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桂北SN(2013)001)和“新集美一号”《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桂北SN(2013)004)。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原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北海市行政审批局交通水利城管审批科14号窗口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通过广西港航证照管理系统依法注销。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精神,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或者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2日
抄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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