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贺州第三高级中学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质疑答复函3-HZZC2024-J1-990328-GXJB

关于贺州第三高级中学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质疑答复函3-HZZC2024-J1-990328-GXJB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广西颜直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明园巷5-1号

法定代表人:黄依严

授权代表人:黄海英

联系电话:183*****669

质疑项目名称:贺州第三高级中学窗帘采购及安装

质疑项目编号:HZZC2024-J1-******-GXJB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贵公司纸质原件送达关于【贺州第三高级中学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HZZC2024-J1-******-GXJB)】采购文件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经与采购人研究讨论,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具体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设置的参数有误,中标方提供的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严重不符且不准确,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二)、质疑事项答复:

1.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9条“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规定,到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我公司和采购单位均未收到包含质疑人在内的32家潜在供应商相关事项疑问函。

2、本项目已于2024年10月10日9时开标,共有14家响应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响应文件,质疑人在响应文件中完全响应了其所质疑的事项。且在谈判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在评审环节已发函给质疑人,询问质疑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有无异议(见附件1)。质疑人也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所质疑的事项提出异议,然后确认回复了谈判评审环节,接受并参与了项目的最终报价。

3.经核实,“布料燃烧性能:损毁时间≤150mm”正确描述应为“布料燃烧性能:损毁长度≤150mm”,此项问题属于明显的文字笔误,文字笔误不属于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条款,不足以引起评审歧义及最终理解偏差,且各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均提供有相关的检测报告佐证此项参数的描述。另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质疑人检测报告中提供依据标准为:GB/T 6892-202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经谈判小组评定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没有因此条款依据标准不同而导致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未损害到供应商的权益。

4.本项目是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人沿用《招标投标法》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请求。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人:贺州市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信息:

标签: 窗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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