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六批拖拉机报废的公告

关于2024年第六批拖拉机报废的公告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规定,下列24台拖拉机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条件,严禁非法使用该拖拉机及相关牌证。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机具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到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中心)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报废该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负。(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带相关资料到福清市农机化中心核对。)

  特此公告!

  附件:福清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六批拖拉机公告报废信息表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规定,下列24台拖拉机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条件,严禁非法使用该拖拉机及相关牌证。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机具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到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中心)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报废该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负。(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带相关资料到福清市农机化中心核对。)

  特此公告!

  附件:福清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六批拖拉机公告报废信息表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

标签: 第六批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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