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勤记录仪采购采购公告

执勤记录仪采购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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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产品名称

数量

主要技术规格

交货时间

交货地址

1

执勤记录仪采购

记录仪

673台

详见需求清单

根据甲方订单要求

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地址交货

采集站

9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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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求概要

1.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参数要求

参考品牌

数量

备注

1

记录仪

1、裸机重量≤150g(提供检验报告)

2、支持存储≥64G((提供检验报告或加盖原厂公章的产品说明书)

3、待机时间≥48h(提供检验报告或加盖原厂公章的产品说明书)

4、外接电源(锂电池)额定能量<160Wh(提供检验报告)

5、极限摄录时间(1920*1080,帧率30帧/s条件下)单块电池持续摄录时间≥8h(提供检验报告)

6、不能自动覆盖(提供检验报告)

7、开启红外补光情况下,能够识别距离10米处人体轮廓或者5米内看清人脸部特征(提供检验报告)

8、分辨率≥1080(30FPS)(提供检验报告)

9、镜头广角≥120°(提供检验报告)

10、防护功能满足防水、防尘、防2m跌落(提供检验报告)

11、执勤记录仪从关机状态下按开机键到进入取景预览模式所用时间不应大于3s(提供检验报告)

12、单个电池充电时间应不大于5h,重复充电300次时电池容量衰减不应大于20%(提供检验报告)

13、设备支持接入WIFI网络(提供检验报告)

14、屏幕支持触控操作(提供检验报告)

15、数据管理:通过后台管理系统可实现对数据的读取、转存、调用(提供检验报告或加盖原厂公章的产品说明书)

16、加密:可具备数据加密功能,未经授权不能修改或删除本机数据,可通过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对数据读取(提供检验报告或加盖原厂公章的产品说明书)

17、质保期≥3年(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18、支持胸挂和肩甲佩戴方式(提供检验报告或加盖原厂公章的产品说明书)

19、执勤记录仪外壳上标识可定制(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20、免费提供执勤记录仪使用培训(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通创联

影卫达

致业

673

检验报告由以下5家机构之一提供:

1.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安全防范与信息安全产品及系统检验实验室;

3.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4.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5. 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

2

采集站

1、支持同时接入不少于30个记录仪进行数据采集,满负荷条件下平均单路数据采集率≥2MB/s(提供检验报告)

2、支持不低于1个系统盘位,不少于8个数据盘位。系统盘采用SSD 120G高速固态硬盘,采集站存储空间不小于90TB,单块存储盘容量16TB

3、应对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移动光驱、U盘等)的文件数据拷贝操作(包括拷入和拷出)进行监控和审计,并形成审计日志(提供检验报告或加盖原厂公章的产品说明书)

4、质保期≥4年(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5、采集站能够提供多种文件检索方式。必须包括人员编号、设备编号、时间、航班号(其中航班号与设备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6、免费提供执勤记录仪及音视频采集站使用培训(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通创联、影卫达、致业

9

检验报告由以下5家机构之一提供:

1.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安全防范与信息安全产品及系统检验实验室;

3.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4.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5. 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

★以上技术参数要求为最低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不得偏离,需按要求提供材料

2.说明

对清单中未列出和“采购需求一览表”未说明的,而供应商为使整套设备能够按项目技术要求长期正常有效运行所需的货物(包括:设备、服务、附件、材料等),须在清单中予以补充,并包含在报价总价内。

3.不得转包与分包。

二、项目实施要求

(一)工作内容要求

1、完成采购清单内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

2、若发现不利于保证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二)人员要求

项目组人员要求:项目组包括项目经理和技术工程师,其中技术工程师必须为设备原厂技术人员担任。

(三)实施过程要求

1、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接到甲方采购订单,需在15天内根据甲方要求的地点完成发货,其中记录仪由甲方安排人员接收;采集站由甲方人员安排人员接收,但是乙方人员需要安排工程师现场协助甲方安装调试。

2、采集站安装调试后需要试运行1个月;试运行期间甲方参照合同要求对全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书面形式发给乙方;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响应,待全部问题解决后才可启动验收流程。

3、合同内设备清单标注的品牌不得更改,交付的设备应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行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4、施工中乙方应采取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公共场所走道、楼梯、卫生间的整洁、卫生,施工垃圾及时处理并外运,乙方施工过程必须确保非施工区外的场地不受施工污染,如出现应及时清洗保洁。

(四)安全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可含有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产品、配件或服务。

2、供应商提供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满足国家网信办要求 。

3、须与厦航签订《网络安全协议》《信息保护协议书》。

4、若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涉及网络安全审查对象且预判结果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须明确供应商配合网络安全审查的责任与义务:

(1)供应商须承诺配合厦航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按厦航要求提供相关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所投产品及服务的供应链等信息;

(2)供应商须承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审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3)若因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结果不通过导致未中标或合同终止,厦航无需承担责任。

三、交货事宜与执行计划

1.服务事宜:

1.1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即执行交货计划。

1.2交货地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指定地址。

四、安装调试(如有)与验收

1、乙方必须在系统完成验收前提供到货验收单、产品合格证、操作说明书,否则厦航有权拒收设备并拒收该部分合同价款。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2、系统建设完成后,乙方应免费负责甲方相关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专门技术培训,使甲方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系统在各种应用环境中的使用。要求每个接受培训人员签字确认,完成培训并取得完整签字培训记录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培训记录文件作为验收文档提交甲方审核。

五、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

1、维保期内乙方提供硬件维修、软件系统升级和安全漏洞整改等服务,售后工程师必须为原厂工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2、维保期内,乙方承诺提供全年365天,7x24小时维修服务。

记录仪售后服务要求:一般故障时(零星执勤记录仪问题)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1小时内安排工程师对接服务。如设备需要返厂维修,乙方应提供同型号的备机供甲方代替使用,并且乙方在接收到送修设备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寄回给甲方。严重故障(记录仪因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转,严重影响业务运行)维修人员响应不超过30分钟,24小时内安排工程师上门排除故障。如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需提供相同或者更高规格的设备代替使用。

采集站售后服务要求:一般故障(不影响整体业务正常运行)维修人员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1小时内安排工程师对接服务,如24小时内无法修复,需在接到报修后48小时内安排原厂工程师上门排除故障。严重故障(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维修人员相应不超过30分钟,24小时内安排工程师上门排除故障。如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需提供相同或者更高规格的设备代替使用。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违反上述条约定并对甲方造成严重事故差错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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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条款

1.货到验收合格并移交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结算文件(如有),甲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并认证成功后二个月内支付服务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产品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2.乙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若乙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3.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应维持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二、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乙方应退还甲方己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如有)。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能履行部分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在【XX小时/XX天】内完成包换或补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处理;

(2)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3.乙方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乙方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000元|订单总金额1%】/天乘以实际迟到货天数计算,单次迟到货的违约金上限为订单总金额的20%。

(2)如果逾期超过【XX小时/XX天】,甲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乙方逾期交货致甲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乙方须按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国家行政机构或者市场相关监管机构通告乙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乙方产品无法正常供应,甲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6. 甲乙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甲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甲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致使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合同纠纷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约定事项

1.质询澄清单、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各份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条款与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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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成都,公安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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