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灯具设备招标公告
景观灯具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坛政采2016-A020619(公)-064号
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常州市金坛金建路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就其景观灯具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企业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常州市金坛金建路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景观灯具设备。 招标编号:坛政采2016-A020619(公)-064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常州市金坛金建路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景观灯具设备 标段一:预算655万元,LED洗墙灯15547 套 ;标段二:预算740万元,LED投光灯等其他各类灯具11201套(具体规格型号、使用数量等按招标方签证确认的实际用量结算,灯具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必须从事灯杆灯具的制造生产或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
2、投标人必须提供与本次招标项目类似的业绩合同复印件(本次招标产品:功率一致、色温不限);
3、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4、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3年内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同时投标段一、标段二,在经评委评审确定,满足招标人供货期限要求的情况下,同一拟中标人可同时选择中标两个标段。
投标人在获取相关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缺项为资格预审不通过。
5、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其他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
(9)与本标段的其他申请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关系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6年10月17日—10月2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获取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金坛区华城中路11号,金坛区财政局五楼)。
五、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6年11月8日上午9:00-9:30。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金坛区财政局六楼会议室(金坛区华城中路11号), 投标文件接收人:杨先生、沈先生。
六、开标时间: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开标地点:金坛区财政局六楼会议室。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沈先生。 联系电话:0519 —********、********(传真)。
采购单位联系人:荆先生 联系电话:139*****984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1号。邮政编码:213200
八、其他应说明事项:
1、投标单位在购获取招标文件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标段一:壹拾万元整(人民币)、标段二:壹拾万元整(人民币)。收款单位名称: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建行华城支行,帐号:****************1045。 如投标单位资格预审不通过,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无息退还。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不退。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供货结束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投标报价应该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总和,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人工、检测【含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上海或北京)完成的所有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关于超过合同总价3%部分的检测费用的说明:①产品在各检测阶段均符合招标要求的,超过合同总价3%部分的检测费由招标人支付;②产品在各检测阶段只要有一次不符合招标要求的,超过合同总价3%部分的检测费由中标人支付。】、乙方在验收合格前及保修期内货物所发生的维修费(含维修时的拆装等一切费用)、伴随服务及售后服务费用及供方应交纳的各项税款(关税、增值税及其它税费)等为履行本次招标所涉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4、中标单位需提供产品安装操作指南并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提供不少于拾套专业安装工器具(如开门扳手、螺丝紧固扳手等),提供售后服务承诺。
5、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当日现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灯具成套样品。样品密封要求:①样灯外部、内部所有能见铭牌上的字迹必须清除或者遮挡(无法辨识即可),投标商另外制作一块铭牌粘贴或悬挂在相应的灯具上[铭牌上需注明的内容:投标商全称、灯具名称、规格型号(以招标文件清单上的名称为准)、灯具品牌],自制铭牌也必须用不透明材料遮挡所注明的内容。②装箱要求:样灯必须完整、整齐的装在配套硬纸包装箱内,密封完好。包装箱内外不能有任何反映本次招标相关信息的字样(投标商名称、灯具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
6、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中标人收到招标人采购通知传真件并给予确认之日起20天内供货完毕。
7、货款结算: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货物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经双方共同抽样送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相当于该批次货物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按照招标要求验收合格后30天(日历天数)内,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总价款的3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的第二年无质量问题支付该批次货物总价款的3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的第三年无质量问题支付该批次货物总价款的35%,该批次货物总价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结清。
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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