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席苑周转房2#1号商铺招标公告
西席苑周转房2#1号商铺招标公告
资产编号 | ********194 | |||||||||
资产名称 | 西席苑周转房2#1商铺 | |||||||||
挂牌日期 | 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23日 | |||||||||
竞价时间 | 2016年10月26日下午14:00开始 | |||||||||
委托挂牌人 |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 | 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 |||||||||
交易方式 |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以电子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 |||||||||
资产竞价信息 |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 | 竞价底价(元/㎡/月) | 租期年限(年) | 每次加价幅度最高限额(元) | 经营范围 | 竞价保证金(元) | 备注 | ||
********194 | 西席苑周转房2#1商铺 | 9 | 51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 | 99 | 生鲜蔬菜、肉制品、蛋制品 | 2000 | |||
资产详细情况及租赁条件: 1、 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意向竞价人应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意向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1元/㎡/月或1元/㎡/月的整数倍; 2、 竞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竞价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条款和约定; 3、 成功竞价人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租赁服务费,将按竞价成交后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总额的3.5%计收; 4、 上述标的租期以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租金为银行代扣,中标人要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龙岗分社开设扣款银行卡(不包括信用卡),按先交纳租金后使用租赁物的原则执行,每月1日至10日存入当月租金由银行扣缴,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欠交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成功竞价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缴纳中标月租金金额的三个月租金为履约保证金; 5、 甲方将在每月7日前将商铺上月应缴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以《缴款通知书》的方式下发给乙方,乙方在每月10日前(不含10日)凭《缴款通知书》前往甲方财务部足额缴纳; 6、 乙方制作商铺门面招牌(含招牌、广告牌、灯箱等宣传招牌),必须在经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安装或摆设;乙方每天的正常对外营业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2点,乙方不得超时营业; 7、 竞价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规定(附后); 8、 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备注: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区服务大厅8号窗口查阅。 | ||||||||||
竞价人资格条件 | 1、竞价人是自然人的须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2、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 | |||||||||
竞价及成交条件 | 1、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 2、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签定合同的视为恶意毁标将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同时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3、竞价标的租赁面积数据仅供参考,成交月租金金额不因租赁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 |||||||||
报名方式 | 1、 意向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 www.nnggzy.net/gxnnhy)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23日止,并在公开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定账户。现场咨询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23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咨询时间不办理); 2、 意向竞价人资格审查时间与地点:参与竞价人在正式竞价前,请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2016年10月24、2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资格审核将不再另行电话通知报名人,逾期将不再受理资格审查,同时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00元报名费,开标后无论是否参与出价,均不予退还报名费; 3、 正式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10月26日14:00时开始(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每位竞价人只允许携带1名陪同人员进入竞价现场,被列入竞价黑名单的人员禁止进入会场。 | |||||||||
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 1、 参与竞价人先完成网上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资格审查未通过出租方核准的或参与竞价人未在资格审查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的不具备报名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2、 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 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完租赁服务费后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毁标(弃标),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 |||||||||
报名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 1、 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竞价人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业主的身份证;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
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 1、竞价人须按照竞价资产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须从竞价人基本账户转出,不支持支付宝等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 2、竞价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3、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仅限当次竞价资产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竞价项目有多个竞价资产并允许竞价人分别报名的,竞价人应按项目、资产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 |||||||||
交纳账户 | 资产名称:西席苑周转房2#1商铺 | |||||||||
单位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 | ||||||||||
交纳时间 | 自2016年10月14日上午9:00日至2016年10月26日下午13:00时止 | |||||||||
竞价时间及地点 | 竞价时间 | 2016年10月26日下午14:00正式开始 | ||||||||
地 点 | 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5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安排详见5楼电子大屏幕场地安排表)公开竞价 | |||||||||
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 | 罗女士、罗先生 | ||||||||
联系电话 | ||||||||||
公告注意事项 | 1、 本场竞价活动的相关信息均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竞价人应随时予以关注,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2、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竞价现场秩序被恶意扰乱等原因而导致竞价中断的,本场竞价活动暂停,威宁资产租赁竞价平台、出租方和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采取延迟或终止本场竞价活动的,将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威宁资产租赁竞价平台、出租方和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因前款所述事件发生导致竞价活动延期时,威宁资产租赁竞价平台会采取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各竞价人,竞价人应保证报名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畅通,竞价活动暂停前系统所接受的所有竞买人的报价仍然有效。如竞买人报名登记的通讯信息有误或无法接通,威宁资产租赁竞价平台和竞价组织方及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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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样本:
南宁学院校内宿舍架空层商铺竞价特别说明
南宁学院学生宿舍架空层商铺现有8间铺面面向社会进行招租,现将招租情况公告如下,请有意参与竞租的投资者仔细阅读。
一、校园概况:
南宁学院(原邕江大学)是南宁市人民政府与民革广西区委合作共办的国有民办二本高校。学校创办于1985年,2013年被教育部遴选为应用技术大学试点高校并成为全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成员。学校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总占地面积1296.28亩,现有教职工600多人,目前在校生14000多人。
二、铺面位置及概况:
铺面均位于学生宿舍架空层,地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交汇的校园商业圈内,与近3000名在校师生的南宁市一职校五象校区仅一墙之隔,是校园消费的中心地带。本次招租铺面主要分布在学生宿舍1号、3号、8号楼架空层南面及教职工周转房2号楼架空层南面,铺面面积为13㎡-54.44㎡。配备独立水表(部分铺面不通水)、电表、排污、照明、消防设施、卷闸门等。
三、铺面合同期限:以发布的竞价竞价公告为准
四、商铺面积、经营范围:以发布的竞价竞价公告为准
五、招租人、承租人及委托招商单位:
招租人: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招商单位: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六、联系方式: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2856761
网上报名网址:http://www.nngzy.net/gxnnzbw/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
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7日
合同编号:NYSP-16- 00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勤公司)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8号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为了规范租赁行为,确立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租赁用途
1、甲方将座落于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8号南宁学院卧龙岗 号楼下架空层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并完全服从甲方对于该房屋的所有管理条例及管理。
2、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 使用。
二、租期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
1、房屋租金按 元/㎡计收,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 ) 每年租金合计 元(全年按十个月收取租金)。
2、物业管理费按 2.00 元/m2/月计收,垃圾清运费按1.50元/m2/月计收。
3、乙方承租商铺内的水费按3.40元/度计收,电费按1.20元/度计收。如有变动,则按甲方通知为准。
2、乙方承租甲方房屋时,须缴纳智能电表安装费。
四、租金、其他费用的缴付时间及方式
1、按先交纳租金后使用租赁物的原则执行。
2、乙方同意使用其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龙岗分社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代扣租金的指定专用账户。
3、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不含10日)将足额的租金存入本人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龙岗分社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无法扣款并由此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将在每月7日前将商铺上月应缴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以《缴款通知书》的方式下发给乙方,乙方收悉后应在每月10日前(不含10日)凭《缴款通知书》前往甲方财务部足额缴纳。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缴费期限顺延。
5、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龙岗分社负责向乙方提供扣款查询服务,负责解释乙方扣款的有关问题。
6、乙方因卡(存折)遗失或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应及时挂失或更换,因挂失或更换新卡(存折)造成卡(存折)号码变更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龙岗分社重签订三方协议书,因未及时办理而造成不能按期扣款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五、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2、租赁期满,经甲方确认乙方在租赁期内无违约或拖欠应交的各项费用,乙方交还的房屋及各种设施无损坏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的归还给乙方。
3、承租期间,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抵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补足履约保证金。
六、租赁物的交付
1、合同签后30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承租使用。双方签收房屋入租交接表。
2、乙方接收房屋时,应及时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建筑物破损、漏水、排水道堵塞、电路故障、水电是否到位等问题。如有上述问题,应当在接收房屋后15日内书面提出,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接收房屋后15日内未提出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完整且符合合同约定。此后乙方承租使用期内出现以上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七、房屋使用要求、维修保养责任、装修装饰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约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
2、乙方应妥善保管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4、乙方需装修装饰商铺,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含招牌、广告牌、灯箱等)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增设。装修装饰、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维护、保养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装修装饰、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在本合同届满、解除、终止时归甲方所有。
5、合同终止时,若甲方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完成,恢复房屋原状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造成房屋损坏的,需按价赔偿,否则,甲方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赔,保证金不足以扣赔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
八、房屋的返还
1、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2日内,清空房屋并向甲方返还房屋,不得破坏已装修装饰部分及房屋结构。
2、房屋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符合正常经营使用的要求。
3、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合同解除、终止后第2日乙方未返还房屋的: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房屋内仍有未清空的物品的,视为无主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财产所有权,和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2、甲方拥有乙方使用房屋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3、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收回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权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和乱搭乱盖的,甲方有权对乱搭乱盖部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改造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
5、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明确,若发生乙方承租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有义务负责处理。
6、甲方有义务按时将房屋及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7、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经甲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结清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在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时,有权要求乙方必须配合,乙方不得阻挠施工。
十、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经营内容进行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甲方不得无理干预。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并在经营活动中完全服从甲方相关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
2、乙方有义务负责房屋的防火、防盗。对甲方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等负有保管责任,如遇丢失,则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配置标准重新配置,并承担一切费用。
3、乙方有义务维护承租房屋、设施设备的完好。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进行适当的房屋改造、增加设施设备。如需更换水、电表及水、电表零部件,更换人员必须为甲方工作人员。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拉乱接水源、电源,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的用电设备。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否则,所引发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于每月10日前足额缴清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缴费期限顺延。
7、乙方有权对其经营、使用租赁的房屋涉及的自有财产进行投保。如无投保,致使乙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乙方制作商铺门面招牌(含招牌、广告牌、灯箱等宣传招牌),必须在经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安装或摆设。
9、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根据经营内容应该办理相关证照许可手续,相关证照中的经营人应与承租人一致。
10、乙方每天的正常对外营业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2点,乙方不得超时营业;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造成噪音、空气污染、排污管堵塞的行为而影响邻近房屋或学校师生。
11、乙方如改变房屋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12、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3、严禁在公共房屋私搭乱建,严禁在房屋以外区域从事经营及有关的活动,严禁向公共房屋丢弃垃圾、泼洒污水及破坏公共房屋绿化。若乙方违章私搭乱建,甲方有权停供水电,直至恢复。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公共绿化被破坏,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恢复绿化的相关费用或恢复被破坏的绿化。
14、乙方需向第三方转让承租权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租赁合同内规定的一个月租金(¥ 元)作为变更合同的费用。由甲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甲方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已交纳的其他费用;如甲方违约,则甲方将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回给乙方。
2、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从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的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3、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欠交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下发《催缴通知书》给乙方。乙方收悉《催缴通知书》后应凭《催缴通知书》前往甲方相关部门开具《违约金缴款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到甲方财务部缴纳违约金。
4、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每逾期一天,按日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返还房屋期间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全额赔偿。
5、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过错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由此引起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方的要求依法有据,甲方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的,甲方依据付款凭证,有权全额向乙方依法追偿。
6、乙方未能按照《学校内商铺管理规定》(附件)执行的,甲方有权按照该管理规定催收乙方违约金。
7、乙方无理抵抗、推脱、拒绝等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书面交涉,如乙方仍不改正或配合甲方管理,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行为为违约,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停供水电的措施,直至乙方完全满足甲方管理要求。如乙方拒不支付,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若乙方行为严重、性质恶劣时,甲方可上报司法部门并可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合同而不构成违约。
十二、合同的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核乙方无欠费及违约行为后,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回给乙方,同时乙方已缴纳的剩余租期的租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清空房屋物品向甲方交还房屋:
(1)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或被依法征收的;
(2)房屋因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旧城改造需拆迁而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情形在此约定为战争、地震、洪水、政府行为、火灾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甲方不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或与他人调换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经营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
(3)逾期未全额支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超过40天,经甲方催告后5天内仍未交纳的;
(4)在房屋以外的房屋堆放物资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堵塞交通以及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经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仍拒不改正的;
(5)未经甲方同意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增加经营项目,经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仍拒不履行的;
(6)故意或存在严重过失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严重损坏的;
(7)乙方违反甲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并经劝告三次不改的。
十三、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7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承担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通知,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以特快专递或在《南国早报》上公告送达,邮寄凭证或刊登通知的《南国早报》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依据,一方送达的通知自寄出或在报纸上刊登之日后第三天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确认通信地址如下:
①甲方地址: 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8号 邮编:530200
②乙方地址: 邮编: .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议定书与合同有矛盾之处,以补充议定书为准。
十六、乙方为自然人,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乙方为法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地 址: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8号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530200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学校内商铺管理规定;
2、商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3、商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附件1
学校内商铺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经研究,现就学校管理的商铺作如下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总务处经营采购部是南宁学院管理商铺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商铺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采购部应明确职责,做好出租物业管理工作;保卫处协助经营采购部具体负责商铺有关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总务处经营采购部引进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或个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经营采购部要加强对引进商户的管理,各类商铺应按照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停止其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
第五条 经营采购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等单位以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商铺承租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经营采购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繁荣。
第七条 各商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商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商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本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商铺承租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办理就业证、暂住证,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如有违者,则经营采购部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商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则承租人必须缴纳100元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经营采购部同意后方可张贴。各商铺内经营期间不准饲养鸡鸭、猫狗等宠物。如有违者,则经营采购部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商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则承租人必须缴纳5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各商铺在装修商铺时,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室外装饰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场所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各商铺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如有违者,则经营采购部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商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则承租人必须缴纳50元的违约金。
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安装使用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应定期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
第十二条 各商铺内不准随意使用液化气钢瓶,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用房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有违者,则经营采购部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商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则承租人必须缴纳2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警(火灾)等事故。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占道和占用公用面积经营以及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临时特殊需要,须报请经营采购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有违者,则经营采购部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商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则承租人必须缴纳2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各商铺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所经营商铺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各项商品应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要保持门前周围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如有违者,则经营采购部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商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则承租人必须缴纳5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周围环境以及治安秩序。
1.禁止在商铺或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变质或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商品。
3.商铺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
4.商铺严禁出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5.校园内各商铺不得销售学校规定不能售卖的食品、商品。
6.如有违者,则经营采购部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商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则承租人必须缴纳1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和饮食服务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铺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九条 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商铺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店铺负责。
第二十条 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停止营业等。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营采购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2
商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为深入开展“美丽南院.文明南院”活动,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制定本责任书,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一、甲方必须遵守南宁学院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服从南宁学院以及乙方相关业务部门管理。
二、甲方的卫生管理责任区除了商铺内还包括自商铺入口往外5米处。
三、甲方责任区内要保持地面、门窗、天花板等干净整洁,店外无乱贴乱挂、无烟头和瓜果纸屑、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污水。
四、做到随脏随扫,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并自行拿到规定地方存放,不得将垃圾杂物清扫或倒入排污口等公共区域。
五、甲方因店面装修所产生的一切垃圾,不得随地乱扔乱堆,一律自行清理干净后运出南宁学院。
六、管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损坏、占用绿地,保证绿化设施完好;不在树上乱画、乱贴、乱挂,保证树木整洁。
七、维护门前各类公共设施完好,保持门前秩序良好,保证门前不摆摊经营、不违章占道超门槛经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八、不得在责任区内自养家畜。
九、乙方负责对甲方的环境卫生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检查工作,对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责令甲方限期整改,因此造成南宁学院公共设施及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代表): 负责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商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7002.png" height="2">****************2003.png" height="2">甲方: 营业执照号:
乙方: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商铺位于南宁市龙亭路8号南宁学院卧龙岗1号楼架空层11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从事桶装饮用水销售及存放经营。为加强此商铺及本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由甲方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商铺及雇请人员引起的火警火灾、爆炸、中毒及其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负全面责任。乙方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安全设备的维护,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维护工作,不得损坏公共安全设备设施。
2、甲方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甲方负责人对本商铺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商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商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本商铺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对雇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经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乙方及政府相关部门。
3、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对所出租的房屋配置消防器材、设施等,并定期维护及检测器材、设施的完整性及可用性。配置、维护、检测消防器材及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义务负责房屋的防火、防盗。对甲方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等负有保管责任,如遇丢失,则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配置标准重新配置,并承担一切费用。
5、甲方应加强防火措施,按规定将消防器材(每50平方米宜配置1-2个灭火器),并放置于明显且容易取到的位置。
6、甲方进行装修前,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装修申请中应当对消防器材、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更改、放置情况进行说明。
7、甲方承诺并遵守以下政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并对不符合以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包括: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严禁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严禁占用、遮挡、堵塞消防栓;
◇严禁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严禁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禁止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变质物品;
◇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管理;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从事电业、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动火作业时,应提供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自行做好电器产品安全性能维护,按规定定期检修;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8、乙方工作人员可组织、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甲方的经营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政府消防主管开具的消防处理问题处理意见的,甲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共同遵照执行。
甲 方: 乙 方: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日 期:2015年12月1日 日 期:2015年12月1日
委托代收业务三方协议书
甲 方:广西南宁学院后勤投资有限公司
乙 方: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丙 方:
为方便南宁学院及其他校园商户进行租金、水电费结算,广西南宁学院后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龙岗分社(以下简称乙方)受理南宁学院商户(以下简称丙方)使用其银行帐户代扣每月的租金。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使用银行帐户代扣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银行账户作为代扣租金的指定专用账户,户名: ,账户 (以下简称扣款账户)。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扣丙方租金,乙方在收到甲方每月送来的代扣清单(包括纸质和电子版),2个工作内完成扣款并划转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下列指定帐户,户名: ,账户 。
三、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每月 日前在乙方开立的扣款账户中存足扣款金额,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无法扣款并由此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由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向丙方采取相应措施催缴(违约金由甲丙双方约定,与乙方无关)。
四、乙方对丙方当天因扣款帐户余额不足未成功代扣的,乙方在次日继续对丙方的扣款帐户进行代扣,直至丙方存足扣款金额成功扣款,甲方负责向丙方提供扣款查询服务,负责解释丙方扣款的有关问题。
五、丙方因卡(存折)遗失或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应及时挂失或更换,因挂失或更换新卡(存折)造成卡(存折)号码变更的,丙方应及时与甲、乙方重签订三方协议书,因未及时办理而造成不能扣款的,由丙方自行负责。
六、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丙方代扣账户实行代扣期间,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扣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七、丙方经营地址、住宅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件等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甲、乙两方办理变更手续,若因丙方资料变更不及时导致结算无法进行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八、乙方与甲方财务部门每月以银行对帐单形式对帐一次,丙方对帐以其银行帐户流水与租金发票、水电费收据进行核对,若有置疑,可立即与甲、乙方进行对帐。
九、三方中任何一方如发现漏扣、错扣款项,应立即通知其他二方,经三方核实后确认为漏扣、错扣款的,应及时办理补扣或退款手续。
十、乙方向丙方提供24小时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服务,丙方可以通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方式查询卡(存折)帐户信息(电话银行免费电话:966888,网上银行网址:https://ebank.gx.966888.com)。
十一、本协议是在丙方已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的基础上签订的,若因丙方违法经营等原因被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本协议立即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丙方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三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甲方:广西邕大后勤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盖章)
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 方:
负责人(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指定银行帐户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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