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公司名称: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2******B

法定代表人:黄剑平

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川叠路2号

经营范围:子产品、等离子设备及处理系统、工控自动化设备、汽车检测设备及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方泉

申请事项: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伪造其身份信息骗取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查明情况并予以处理。

2022年4月1日,我局收到方泉邮寄书信实名举报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平涉嫌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骗取登记,我局受理并按职责推进该案件处置,后因涉及行政诉讼数次中止及重启案件调查。现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伪造方泉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9月29日向我局出具《案件移送函》,建议我局不予撤销由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申请人方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

《听证告知书》,其中申请人方泉拆看后拒绝签收,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将《听证告知书》送达方泉住所。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由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举报信所涉及2014年10月30日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该公司提交登记的材料符合当时形式审查要求,对于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举报人方泉及

利害关系人方亚各执一词。举报人方泉认为该公司在办理此次股权变更登记时,该公司向当时的登记机关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变更资料中,其本人签名系伪造,侵害了其权益;利害关系人方亚陈述在办理该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时,已告知方泉且经过本人同意,方泉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原件给方亚办理此次股权变更登记。由于所涉登记时间较早,历经多次机构改革,调查机关穷尽手段,对举报人方泉及利害关系人方亚所争议的登记时相关情况未能找到直接证据,并形成确切的证据链能佐证任意一方的陈述。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且在2014年10月30日进行股权变更后,又进行了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三次变更登记,公司规模、效益、税收等也有了较大变化,产生了较多的债权债务,如果撤销2014年10月30日的股权变更登记,势必会对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且无法恢复到2014年10月30日之前的登记状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撤销

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南通达因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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