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工程招标公告

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工程招标公告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扎哈淖尔分公司

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项目
(询价)采购文件

采购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采购公告- 1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
第三章 评审办法- 14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5 -
第五章 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44 -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45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48 -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117 -
第七章 报价文件格式- 122 -


第一章 询价采购公告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拟对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项目行询价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
一、项目名称:
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工程
二、采购编号:
GC-160904、ZB-160505、ZB-160506、ZB-160815、GC160703、GC-160806
三、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地点: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2.计划工期:自发包人通知开工之日起15天内完成
3.采购范围: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工程的全部内容。包括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维修、碳素成型蒸气管道维修、炭素二焙烧洗手间维修、北区公寓下水管道维修、煅烧南侧雨排水清淤。(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图纸或方案)
4.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询价采购文件。
四、供应商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五:采购文件发布时间及地点
1.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2.发布地点:晨砻采购网(http://www.eccl.com.cn/)及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192.168.0.100/
六、供应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4日
2.递交地点: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东办公楼
七、价格评审时间及地点:
1.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2.谈判地点: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东办公楼
八、供应商联系方式及地址
1.联系方式:
2.联系地址:
九、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宇航
联系电话:****-*******
十、网上公告媒体查询:晨砻采购网(http://www.eccl.com.cn/)及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192.168.0.10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
1采购人名 称: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地 址: 扎哈淖尔工业园区
联系人: 王宇航
电 话: ****-*******
2采购项目名称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工程
3采购文件编号GC-160904、ZB-160505、ZB-160506、ZB-160815、GC160703、GC-160806

4资金来源
单位自有资金

5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同时具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具有3个及以上类似工程建设业绩。(写明工程名称、竣工日期、联系人以备核实)。
3.专职安全员:配备1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工程师,具有3个及以上类似工程建设业绩。(写明工程名称、竣工日期、联系人以备核实)。
4.业绩要求:近五年必须具有3个及以上类似工程建设业绩。(写明工程名称、竣工日期、联系人以备核实),未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并提供上述数量业绩的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5. 其他要求:
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内所履行的合同未曾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也没有因供应商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和诉讼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谈判资格被取消的状况。
供应商在谈判时必须提供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及安全员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供应商谈判时必须提供:谈判代表和拟投入本工程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质量)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等(清晰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提供的证明性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以证明其为供应商单位员工。
供应商必须做出承诺:对所谈判的工程项目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和出借资质问题。
6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方式进行竞争性谈判
7报价审定方法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服务、期限、商务及报价要求等)的基础上,按照最低价的原则确定服务单位。
8服务时间、地点服务时间:自发包人通知开工之日起15天内完成
服务地点: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9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验收标准: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联合体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接受 ? 不接受。
11考察现场、采购前答疑会现场踏勘:? 不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不组织采购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12服务单位对采购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自采购文件发售时间起的5个工作日内。
13分包履约 不允许分包
14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文件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采购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4日
16采购有效期90天
17竞标保证金金 额:5万元
交款方式:电汇
收款单位: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通辽分行霍林河支行
银行账号: 152*****3437 
18财务报表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有银行或独立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良好证明。
19备选采购方案和报价不接受备选采购方案和多个报价。
20签字盖章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21供应商提供的文件份数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1份,可编辑的电子u盘2份。
22供应商文件的装订胶装
23供应商的文件封面的标注封面上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审计服务单位名称、年月日。
24供应商文件外层
密封袋的标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
25供应商递交文件地点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26采购审定会时间和地点采购审定会时间: 另行通知
采购审定会地点: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27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支付:服务期满15个工作日退还履约保证金。
28标包划分
29其他说明1.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发生漏报少报的情况,将视同已考虑到综合单价内,工程造价不予调整。
2.报价人报价时税率按11%计算。
3.本工程为含税的固定总价合同(即本工程采购图纸(或方案)范围内固定总价不再调整),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4.采购人提供图纸的领取:
请于*月*日-*月*日到*****(地址: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图纸押金1000元,领取图纸时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人赵女生,电话:****-*******。所领图纸必须在开标时交采购人,每丢失一张图纸扣罚100元。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2.2“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报价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3“货物”指报价人为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所有设备、仪表、工具、备件、材料等以及图纸、软件等随付文件。
2.4“服务”指与报价人提供的货物相关的设计、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保证、技术支持等。
2.5“项目”系指供应商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2.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3.供应商资格
3.1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竞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竞标。
4.报价费用
不论报价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报价有关的全部费用。
5. 联合体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质疑和投诉
6.1供应商认为询价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询价采购文件购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采购任提出质疑。采购人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
6.2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投诉。
6.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询价采购文件、报价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7. 转包与分包
7.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8. 特别说明
8.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项目的报价,否则,报价文件无效。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报价文件无效。
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报价,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产品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审查后的评审报价最低一方为有效供应商;当评审报价相同时,则以最后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最后报价也相同时,则以售后服务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询价谈判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8.2 多家供应商竞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如果某一分标为多项号货物组成的,所有项号货物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审查后的评审报价最低一方为有效供应商;当评审报价相同时,则以最后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最后报价也相同时,则以售后服务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询价谈判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同一家原生产厂商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报价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二、询价采购文件
9. 询价采购文件的构成
(1)询价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货物采购需求(“货物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
(4)评审办法;
(5)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报价文件格式。
10. 报价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 提交首次报价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在本项目询价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3 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人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或者修改询价采购文件。
10.4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报价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询价采购文件收受人,在本项目询价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报价文件的编制
11.1竞标文件的组成
竞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竞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1.2 供应商应按询价采购文件第七章“报价文件格式”编制报价文件。
12. 报价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2.1 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报价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2.2 报价计量单位,报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报价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报价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3.报价
13.1 报价应按询价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13.2 供应商必须就“货物采购需求”中所报分标的所有货物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报价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3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货物价款、货物随配标准附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位以及安装、调试、检验、售后服务、培训、保修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14. 报价文件有效期
14.1 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4.2 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报价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报价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报价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文件无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15. 保证金
15.1 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五 万元整(须足额交纳)。
15.2 保证金有效期: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15.3 保证金交纳方式:报价人应于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保证金以电汇、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否则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见前附表
开户银行:见前附表
银行账号:见前附表
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交纳保证金,并自行考虑到账时间,妥善安排保证金交纳工作,确保按时到账。否则,其报价文件无效。
15.4 对未足额、按时交纳保证金的,均按未交纳保证金处理,并由询价谈判小组核定该报价文件无效。
15.5 保证金的退还均以转账形式(无息)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除报价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15.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报价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30日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其他严重扰乱采购程序的。
16.报价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6.1 报价文件份数:正本1册,副本1册,须完整提交(A4纸装订)。
16.2 报价文件装订要求: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第11.1条“报价文件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报价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人、供应商单位名称。
16.3 报价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报价文件正本除本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6.4 报价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加盖报价人公章(扫描公章无效,自然人除外)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报价人应写全称,报价文件副本可以是加盖公章(自然人除外)的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6.5 报价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报价人公章(自然人除外)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6.6 报价文件包装、密封、标记:
16.6.1 报价文件包装、密封:报价人须将报价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一个报价文件袋(盒、箱)中密封,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6.6.2 报价文件袋(盒、箱)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
供应商单位名称:
在2016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此处供应商填写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6.7 报价人公章:本询价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报价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7. 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报价人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
17.2 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报价人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
18. 报价文件的递交
18.1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起止时间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文件递交起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 报价文件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3 除询价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报价文件不予退还。
18.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四、询价与评审
19. 询价谈判小组组成
19.1 询价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组成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采购领导下组和采购工作组负责。
19.2 询价谈判小组的构成:采购领导小组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工作组33人及以上(单数)及列席人员。
20. 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
20.1 询价谈判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0.2 评审办法:具体详见第二章评审办法。
20.3 询价谈判小组应按询价采购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
20.4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谈判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报价人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询价谈判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20.5 询价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询价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1. 评审程序
21.1 采购人核实询价谈判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统一保管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推选询价谈判小组组长。
21.2 询价谈判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询价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报价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1.3询价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首先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再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报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4询价谈判小组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场补正或更正。
21.5询价谈判小组在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自然人除外)。由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1.6询价谈判小组应按询价通知书进行评审,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21.7评审报告:询价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报价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1.8采购人监察人员发现询价谈判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上级监察部门报告。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单位应当确定询价谈判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有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3)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有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报价文件无效
(1)未按15条款交纳询价保证金的;
(2)未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完整提交报价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
(3)超越了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4)不具备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报价文件未按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属于“必须提供”的报价文件未能按时提供或补正、更正的;
(7)报价文件有效期、保证金有效期、交货时间、免费保修期、售后服务不能满足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的;
(8)报价人未就“货物采购需求”中所报分标的所有货物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
(9)未满足报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或者报价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未按规定向人购买本项目报价文件的(有文件规定除外);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报价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5.报价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报价过程实行监察部门监控,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报价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26. 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26.1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或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6.2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如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的,按违约处理。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从询价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有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6.3 采购人无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报价文件。
五、签订合同
27. 履约保证金
27.1 履约保证金:详见前附表。
27.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27.1款规定执行,采购人将取消该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27.3 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单》和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采购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成交供应商。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7.4 在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28. 签订合同
28.1 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28.2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6个月内内禁止参加采购人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从询价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8.4 合同备案存档: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三份并存档,成交供应商一份。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一、评审依据
1.评审依据:询价谈判小组以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为评审依据。
2.根据《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二、评审办法
1.询价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经评审的最低价推荐成交候选人。
2.当最后报价相同时,则依次按节能环保产品优先、技术指标高优先、售后服务优先原则排序。
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1)采购人应当确定询价谈判小组推荐最低价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另行组织询价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主要内容,实际的工程条件和内容以施工图为准。
一、工程描述
1.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1)地理位置及环境
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址在霍林郭勒市 工业园区,位于内蒙古通辽市北部,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通辽市的交汇处,大兴安岭南麓科尔沁草原的腹地,该区域的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9′14″,北纬45°13′42″。厂址北距霍林郭勒市、中蒙边界分别为10 km和150 km;南距通辽市约324 km。
(2)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运输。
(3)气象条件
根据霍林河气象站提供的气象资料,厂址所在地区的主要气象要素如下:
年主导风向SW
年平均风速 m/s 4.9
极端最大风速m/s 20.7
年平均大风日数d 61.2
全年平均气温℃ -0.5
极端最高气温℃ 33.6
极端最低气温℃ -37.6
年温差 ℃ 70.8
年平均降水量mm 380.5
年最大降水量mm 426.9
日最大暴雨量mm 44.8
年平均蒸发量mm 1700
年平均相对湿度% 64.7
年平均气压 kPa 91.06
最大积雪深度mm 210
年积雪日数 d 71~139
最大冻土深度mm 2350
冻土期 d 236
2.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1)地理位置及环境
扎哈淖尔分公司位于通辽市扎鲁特旗阿日昆都冷镇,霍林河水库的下游约3公里处。地理坐标:东经119°31′~119°33′,北纬45°22′~45°23′。
(2)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运输。
(3)气象条件
霍林河气象站历年实测主要气象资料统计如下:
累年平均气温 1.1℃
累年极端最高气温 37.1℃
累年极端最低气温 –39.4℃
累年平均降水量 358.0mm
累年平均蒸发量 1556.4mm(蒸发皿口径20cm)
累年平均风速为 4.1m/s
累年平均相对湿度 65 %
累年平均气压 914.7hPa
最大冻土深度 268cm
最大积雪深度 54cm
全年主导风向 WNW(14%)
夏季主导风向 WSW、WNW、NNW(7%)
冬季主导风向 WSW(24%)
基本风压 0.55kPa
基本雪压 0.30kPa

二、本次采购项目的范围、内容
详见附件
三、本次采购项目的质量目标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分项工程合格率100%;砼外表工艺达到清水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本次采购项目的安全目标
工程建设要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①杜绝人身死亡事故;②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③杜绝重大火灾事故;④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⑤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⑥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⑦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⑧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五、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管理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
六、本次采购项目的进度目标
七、本次采购项目的水电供应
工程部详细填写水电接口距离施工现场的距离:  
本次采购采购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水、电的接口,但承包人须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电费、水费按照发包人取费标准执行)。按霍林郭勒市用水、用电标准计取,施工用水按7.9元/吨,施工用电按0.79元/度(随当地政府执行价格进行调整)。水费和电费均已含在竞标报价中,届时从承包人工程款扣除。
八、本次采购项目安全保证金收取额度
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项目收取1000元,5万元以上项目按照中标额的2%收取(取整数),安全保证金收取上限不超过10万元。
九、本次采购项目的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竣(交)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十、承包人提供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及开工前准备的资料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承包人、监理人(如有)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竣工图纸:纸质版图纸2套,PDF电子版2套。
2.制造商文件:设备合同签署一周内提供此类文件通用参考版的可编辑的电子版1套;在设备到厂时提供制造商文件纸质版4套,可编辑的电子版1套。
3.承包人与分包人、供货商签订的所有合同(不含价格)及技术协议最终版文件在合同正式签订一周内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1套,资料归档的纸质版4套。
4.操作、维修手册:资料归档纸质版4套,可编辑电子版1套。
5.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纸质版2套(1正1副),电子版(PDF版格式)2套。
6.工程移交后45天内移交竣工资料,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达到工程档案管理要求。
十一、其他要求
1.承包人在保证生产安全稳定进行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措施和费用,在厂区内施工时要遵守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有关的规章及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合理组织工程建设,确保要求的工期。
2.本次采购的设备和材料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造价要经济、合理;确保发包人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的同时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3.本次采购的所有材料的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的标准和要求。

附件A 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
附件B 监理服务范围
本采购项目未设监理,由发包人行使监理人权利。
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
附件C 承包人的劳务和人员
承包人应在项目场地设置项目经理部,以对其履行合同项目服务的行为进行管理。
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其在合同项目服务的执行机构,在工程竣工前应为常设机构。项目经理部应为承包人履行其在合同项目服务的唯一机构,其所有行为均视为承包人本身的行为。
项目经理部应包括下列人员:(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但不限于此)
1.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并任命若干名项目副经理。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物资采购等单位工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项目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
项目经理一般应常驻项目场地,如果项目经理需要离开项目场地,则应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并通知项目法人。
项目经理的资质、业绩(提供简历表)。
2.专业负责人:
包括施工、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负责人员,他们按专业又可以分为行政、技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安全(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质量检验、合同管理、财务、预算、物资等方面的负责人员。
专业负责人的资质、业绩(提供简历表)。
3.其他人员: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管理、施工、临时人员等。
以上主要负责人员(指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任命名单、资质、行政职务、组织关系、以及授权等均应在竞标阶段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将对此进行审查认可,未经发包人同意,在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不得任意更换主要负责人员。
承包人应组织项目经理部并明确项目经理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职权,并由项 目经理负责制定相应的、适应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安全、质量、进度、文明生产、会议制度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等。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在合同生效后提交发包人审查后执行。
项目经理应挑选具有资质、业绩并符合本工程项目条件的人员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员也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人员担任。名单应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执行。对发包人表示有疑问的人员应慎重选派。
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人员的配置,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规模、建设工期、管理目标以及合理的管理跨度进行配置,应在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组成精干高效的管理工作班子。
承包人现场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有合理的专业机构,各专业人员应配套,并要有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机构。
承包人现场组织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其所承担管理任务相适应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相应资质。
承包人应提供与服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劳务和职员,包括但不限于:
(i) 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的工程师;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工程师。;
(ii) 项目工程师和施工等方面的专发包人管人员,而该类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曾在规模和技术类似的工程工作的经验,并在适用条例要求范围内持有能提供服务的执照;
(iii) 一名项目经理或其他代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此名代表须是承包人组织机构的正式成员,他应从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一直到项目完工为止常驻设施场地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并且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有权代表承包人执行本合同;
(iv) 质量检验人员。这些人员应直接向承包人的总部汇报而不是向设施场 地内的项目工作人员汇报;
(v) 安全检查和保证人员,其全天的唯一工作、职责和责任就是确保按照本合同在设施场地或设施场地附近的承包人的设施上进行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都是以安全而谨慎的方式进行的,完全符合适用条例。他们均应直接向承包人总部的高层领导汇报,而不是向设施场地的项目人员汇报。
承包人应该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为项目聘请的任何或所有人员的履历表,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监理人和/或发包人与他们面谈。此外,对上述第(iii)、(iv)和(v)类人员的选派,应与监理人和发包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在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对任何属于该第(ii)、(iii)、(iv)及(v)类人员的职员或任何其他处于主管或领导职位的个人进行调动。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调动和更换任何职员(不论是否曾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事先审批),并以可为监理人和发包人接受的人员代之。承包人雇用的所有工人及劳务人员的雇用条件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及其他适用条例。
附件D 施工进度管理
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有关要求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三、四级网络进度计划。
1.1 总则
本规定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支持文件的准备和内容完全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发包人对此的任何评论或其它行为或疏漏,都不构成指示或是强加给发包人的或减少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或义务。
本管理程序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证明文件的信息和内容不应被认作是指定的施工方法、顺序和时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此的评论也不应被认为是指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计划指定施工方法、顺序或时序时,可参见合同中的相应部分。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规定中提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其它的证明文件各四(4)份(电子版一份),征求其意见。
1.2 合同计划
合同计划应是实现合同中规定工期的关键日期的总体计划,由承包人来完成。该合同计划应分成几个主要部分,清楚表明该工程各阶段的关键日期。对该合同计划的任何更改,承包人都应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因合同计划的更改导致发包人对合同中项目进度所陈述的各项活动完工日期的任何延迟,在更改的合同计划实施前都要得到发包人对该合同计划更改的批准。
1.3 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七(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时,向其提供承包人施工计划的更具体内容。
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建筑施工顺序图和任何承包人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清楚地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并且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各方面:
1. 承包人和所有分包商的工作;
2. 分别由各工种完成的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工作;
3. 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的顺序和时间;
4. 清楚表明该项工程的各项工作,重点突出承包人认为适当的重要活动关系。
为了保证这一要求得到执行,各项工作的时间坐标应表明:
1. 工作周内每项工作持续时间,应反映出计划的物资设备分配情况;
2. 每项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最早和最迟日期;
3. 关键工作顺序应单独标明;
4. 标出关键日期,具体为承包人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施工节点日期;
7. 承包人和分包商在设施场地以外的材料预加工(如果有)和材料运输等重要工作;
8. 承包人为完成施工计划而需要的,并且需要其他方提供的关键信息、批文、供货或设备。应明确标出依靠这些条件才能进行的工作;
9. 承包人和/或发包人之间以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报表、报告和/或试验资料及其审核的时间以及对施工进行批准、验收或同意的时间;
10. 消防设施的检查和合格证明、(临时或长期)占用许可的检查和证明以及其它由有关部门签发的检查和证明;
1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为设施完工而进行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检查及其清单。
1.4 施工计划的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周更新提交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 数据更新应在工程每周生产协调例会的前一天完成;
2. 双方同意的任何时间;
3. 承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是当时实施的,并反映当前工程的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拟采用的计划,明确承包人当时预计完成设施和/或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的更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的月比较表,并对未实现计划的进度作出适当的解释。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按照本规定中《施工计划》的要求及下述要求进行准备:
1. 标明每项工作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
2. 各项工作的所需时间要根据承包人拟采用的进度进行调整;
3. 由于调整正在进行或未开始的工作的预计所需时间而引起的计划变动;
4. 根据合同条款作出的指示引起工作顺序或拟采用方法的调整而导致的计划变动。
在不影响本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相对于最终完工,实际施工进度与当时的施工计划不符,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制定补救计划。
1.5 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应包括下述辅助资料:
1. 月劳务分析。
2. 施工设备分析。
3. 含时标细化的工程网络图表(本合同签订后7天完成)。
该施工方法应详细说明承包人在设施施工中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方式。
承包人在准备该施工方法时应考虑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详细情况,如:
1. 工程各个阶段,标明进出的途径、施工主要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置等等;
2. 交通安排;
3. 安全措施;
4. 邻近建筑物、服务设施和构(建)筑物的保护;
5.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信息。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和细节提交其与施工方法(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承包人在设施施工过程中准备采用的信息、图纸、计算资料和其它相关文件。
承包人准备在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方法和方式如果有修改或增加和/或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指示时,承包人应更新该方法说明,使其在任何更新后都是当前的,并反映设施施工时所采用的方法。
1.6 施工方法及其更新的支持文件
A、劳务分析
劳务月分析应制作成图表形式,应表明承包人进行和完成施工准备使用的从事各工种工作的工人数量。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独立的劳务月分析。
B、施工设备分析
施工设备分析应说明设备的类型、生产能力和数量,并附以条形图,承包人施工时计划使用的每种设备都用一组条形对应时间座标表示。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单独的施工设备分析。
承包人应根据本规定《施工方法》规定提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的信息资料。
1.7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A、在收到承包人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第一稿后七(7)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B、对以后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的所有修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后七(7)天内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承包人应认真考虑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如果认为合适,重新将施工方法与施工计划提交给发包人,由监理工程师进一步提出意见。重新提交的时间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后七(7)天之内。而监理工程师也应在收到重新提交的计划后七(7)天内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1.8 修改进度计划
A、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竣工工期的延误。因进度计划的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
B、交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承包人竞标时提交的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格式见合同条件附件F ,承包人应认真计算并填写。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年初对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进行一次修订。
C、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各类施工作业计划及总说明和资金流量计划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2 施工进度报告格式
2.1 周进度报告
周进度报告应在每周星期三上午10:00时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
周进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上周每日使用劳力小结:包括指定的分包商人数和工作小时总数;
2. 完成的工作小结;
3. 使用的施工机具小结;
4. 运到设施场地或指定存储区的设备和材料;
5. 重点指出有关进度的问题/延误;
6. 天气情况小结及因此损失的时间;
7. 下周进度计划安排;
8. 下周所需的检查;
9. 设施场地来访人员;
10. 收到的发包人的指示;
11. 一周的加班情况。
2.2 月进度报告
截止每月25日的进度,应于26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五份月进度报告(包括每月的项目计划的更新修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对目前进度的总结,重点指出本月问题所在及具体情况;
2.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曲线;
3. 承包人成员驻留设施场地的情况;
4. 签订和执行的合同定单(累计)的清单;
5. 设施场地所有施工机具的数量;
6. 订购的材料累计清单(包括交付情况);
7. 设施场地或指定存储区的主要材料汇总;
8. 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照总结,注明提前和滞后的工作(包括分包商的工作);
9. 当前出现的问题/延误小结并注明原因;
10. 所有资料索要情况,指明要求的日期或要求日期,和对工程进度很关键或尚未解决的事项的总结;
11. 本月发包人所有书面指示的附表;
12. 下月进度计划;
13. 本月安全报告;
14. 施工文件中注明的工程批准的放弃或变更清单。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书面要求时,就该报告提出的任何问题给予解答。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指示对报告修改或详细说明。
附件E 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月 资金流量 (%)
1
2
3
4
5
6

合计100.00%

注:此表由承包人填写,随竞标书递交

附件F 现场管理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
2、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3、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4、组合场地、施工作业区域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5、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6、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7、绿化区域范围内交工时,必须清除绿化区域地面及地面以下40cm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8、承包人根据所承担的项目设置相关的厂区标志和安全标志,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
9、承包人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负责清理。土方施工阶段土方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并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道路的清扫。
10、承包人在工程现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损坏路面、路肩和路沟,损坏者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在厂区道路上如有施工时,施工前应事先办理断路、占路申请并在相应部位设置临时围栏及警示标志,夜晚应有警示灯,并应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及覆盖恢复。
11、承包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损坏路基和路面的,或因施工不当或在施工过程中意外造成厂区道路损坏,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将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的大小,对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12、承包人在其施工区场地划分时应明确规定土建作业与堆放场、安装作业与堆放区、修配加工区、机械动力区、仓库区及行政生活服务区域的划分。
1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在划定的区域内建设其现场施工设施。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不允许占用施工道路作为施工场地。
14、承包人施工需要进入运行区域作业,应按有关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并按要求办理工作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等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工作完工后应工完料清,并办理作业终止手续。
15、承包人应当及时收集其责任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废弃物及垃圾运至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指定区域堆放, 并自行定时清运出场或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弃土与建筑废弃物及垃圾应当分开堆放,建筑废弃物及垃圾不得用于回填。
16、施工承包人在施工前编制土石方平衡表,建议弃土、取土的场所,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17、承包人对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测量控制网标志应予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移动。
18、承包人负责所辖施工现场内供电系统电源设施设备的布置、维护(含预防性试验工作)和管理;负责所辖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电力装置的保护管理;负责施工电源的防雷、接地装置的安装及测试;负责施工埋地电缆的沿线标识。
19、承包人应针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用电设备的特点,编制详细的安全用电管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备案。承包人的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提出拆除申请,防止电源使用点无人管理。对没有及时提出申请而又无人管理所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事故责任。
20、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接口后供水设施及排水管网设施的布置、维护、管理;负责施工供、排水埋地管线的标识;负责冬季供水管线的防冻保护措施。负责向监理、发包人申报现场施工用水计划,并按审核批准后的用水计划执行。
21、承包人凡有排水的施工项目,在其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中应有排水的技术措施,报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后在施工中予以执行,严禁乱排水。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区域的排水沟渠、窨井、排水泵等设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和堵塞。
22、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区域内的氧气、乙炔、氩气、压缩空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3、承包人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后,应即撤离施工现场,其所建的各种临时建筑与设施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由项目部按规定合理调配,承包人不得借故拖延或私自处理。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其生产区、生活区的临时设施应在完工后一个月内应清退完毕。
附件G 拖期违约金及安全考核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以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总合同价格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2.承包人人员违约金支付
2.1项目经理
(1)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1天,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500元;
(2)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1%处以下违约金;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0~500元/天的违约金。
2.2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发包人同意;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500元/次;
(3)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0-500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3. 质量违约金
3.1质量通病考核金额违约金支付:200-5000元/次;
3.2质量其他考核事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质量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总合同价格的3%
4.安全(习惯性违章作业)文明施工违约金
4.1安全(习惯性违章作业)文明施工违约金支付:100-1000元/次;
4.2安全(习惯性违章作业)文明施工的最高限额为总合同价格的2%
以上各种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总合同价格的10%。
安全考核:按照“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含扎哈淖尔分公司)工程管理奖罚制度”、“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含扎哈淖尔分公司)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H 工程主要质量要求
1.质量控制指标:国家及部颁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本标工程。
2.本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国家GB50300-2001、有色行业的《有色金属工业建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2011)、《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717-2011)执行。
质量目标:
2.1本工程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分项工程合格率100%;砼外表工艺达到清水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2工程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实现工程基建和生产的无缝衔接;工程质量(含工艺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设计值。
3.工程移交后45天内移交竣工资料,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达到工程档案管理要求。

附件I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及要求
1.工程规范
本工程设计规范采用国家、行业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其它相关的设计要求文件。本工程国外供货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国外设计、制造、安装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它有关的文件执行。施工中国内、国外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发生矛盾时,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
1.1 国家及部颁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种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本标工程。
国外设备和安装,原则上按制造厂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无要求,则按我国的现行国家、部颁质量标准实施,质量标准发生矛盾时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
本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国家GB50300-2001及有色行业的《有色金属工业建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2 除上述国家及行业颁发的规范、规程以外,检查验收仍需要遵照如下图纸、文件:
a 经会审签证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b 批准签证的设计变更;
c 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发包人与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货商单位签订的合同有关质量的条款;
d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文件;
e 工程质量验收除按上述多种文件外,还应参照国家电投内规有效版本规定的要求,全面验收,一次达标。
f无规范和标准时,以设计院设规和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执行。
2.技术要求
2.1 总的技术要求
2.1.1 在本标段的施工全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合同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相关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现场设计变更)及本工程采用的各相关规范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2.1.2 承包人在单位工程施工前应严格执行图纸会审制度。
2.1.3 承包人为满足发包人所提的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认为已包含在竞标报价中,将来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发包人额外付款。
2.2 土建工程的一般技术要求
2.2.1 应建立标段范围内的二级控制网,二级控制网的施测精度和要求同一级控制网的施测要求按一级导线和二等水准测量精度,作好测量放线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测量控制点因施工不慎被损坏。应做好主厂房、主要设备基础等的沉降观察,确保数据、设备安装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2.2 对土建施工中使用的砂、石、水泥及钢筋等大宗材料严把质量关,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2.2.3 浇灌大体积混凝土时,严格按规定工作程序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分层浇灌时,必须根据混凝土的运送能力、浇灌面积、当时气温等因素,将第二层混凝土的浇灌时间控制在第一层混凝土初凝之前进行。
2.2.4厂房钢结构的安装前应对构件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在安装时应尽量保护钢构件的防锈蚀油漆面,以防吊装接触部位被刻伤。钢结构的安装容许偏差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要求所有钢结构件喷砂除锈。
2.2.5 施工用的砌筑砂浆必须按规定用完,过时砂浆必须抛弃,决不可再加水复拌复用。
2.2.6 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作好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工作,高质量地保证混凝土的整体性。
2.2.7 使用模板施工的项目,应保证模板的安装质量,确保混凝土的浇灌质量,防止由于模板安装不当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设备基础外露部分要求清水混凝土,外观工艺要求高水平。
2.2.8 在设备的基础施工前,应仔细核对土建图纸与实物(或开箱)图纸是否有差异,确认无误后,方可灌浇设备基础。设备的基础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制造厂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2.2.9 砼框架拆模后的成品保护,要求采取长期包裹等措施,直至污染源消除后方可拆除。
2.2.10对高强度砼试验配合比、砼各种组料品种料源、满足泵送要求等方面进行调研,选定有经验的科研单位技术支持;
2.3 删除
2.4 金属焊接检验管理
2.4.1 焊接部分
1.所有焊工应通过相关的职业焊接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焊接项目资格。施工单位统一发放相应焊接项目的焊工现场操作证,并建立焊工档案。无操作合格证者不得进行施焊。
2.焊工、热处理工、焊接质检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经监理审批后方能从事相应工作。
3.从事特种材料焊接,现场应进行上岗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焊接。
4.焊工在现场焊接时,必须佩戴焊工上岗证,主动接受监理和发包人的检查。无证焊工一律不准在现场从事焊接工作。
5.焊材进库前应检查质保书、合格证、核对牌号及外观检验,在用于工程前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包括从其它施工项目调拨的焊材)。
6.施工单位应对承压部件的焊接接头进行100%的外观检查并作记录。
7.受监管道由于焊缝质量及某种原因需要割除时,挖补及切割应使用机械方法。
8.所有工作压力在0.1MPa以上的管道的焊接必须100%采用氩弧打底。
9.每天要对完成焊口数进行统计,每周要有完成焊口、焊口检验完成情况的报表。
2.4.2 检验部分
2.4.2.1 合金材料检验
1).对所有含合金成分(包括16Mn)的设备元部件、组合件(外围所有合金部件也包括在内)必须做100%的光谱复查(制造厂文件明令严禁解体的除外),可解体或散装设备,要逐一零件复查,组合件的所有焊口两侧母材及焊缝100%复查。并将复检报告,逐一存档。由于制造厂设备组合原因又不能解体的合金部件而无法复查的,施工单位可提出让步接收,但必须按让步接收的相关体系文件进行审批。
2).现场用合金材料,安装前必须100%光谱检验,安装后必须做100%的光谱复查,光谱复查要求监理全程旁站,签证验收。合金材料安装前的光谱分析应做好标识,材料下料后必须移植光谱标识。
3).合金焊材进库前必须按批号进行光谱抽查。
4).合金部件的现场安装焊接焊缝100%光谱分析。对高合金部件焊口光谱分析后应磨去弧光灼烧点。对材质不符的焊缝应进行返工,返工后重做100%光谱分析。
5).所有光谱检验点要做好标识。
2.4.2.2焊接检验
与压力管道相焊接的热工测点搭接或套接焊缝表面应做100%的MT或PT检验。
2.5删除
2.6 其它
2.6.1 按材料厂家要求完成面漆或补漆工作以后,所有材料(含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管件、支吊架、钢结构等)再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最后一次面漆工作;
说明:对于所有钢结构出现的大面积返锈补漆(含除锈工作)由竞标人负责;其它设备管道的最后一遍面漆由竞标人负责
2.6.2 对于不属于设计院出图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按施工图标准由中标单位组织完成二次设计,此部分设计需经本工程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2.6.3基础验收和二次灌浆的技术要求
1). 钢结构安装前, 必须取得基础验收资料, 并根据基础验收资料复核基础.支承面支座和地脚螺栓的位置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钢柱脚和设备与基础间的空隙应用二次灌浆材料浇捣密。
3).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二次灌浆前应仔细作好材料验收和材料试验工作, 根据试验结果经各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以确实保证灌浆层的质量.
2.7 质量保证措施
2.7.1竞标人为满足按采购人提出的“控制质量通病的措施”要求,需采取的保障措施。
2.7.2 控制质量通病的措施:平台、楼梯、栏杆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容器内部清扫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支吊架安装工艺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油漆施工工艺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电缆敷设工艺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对成品保护的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二次污染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
砂、石、机砖等原材料控制措施,钢筋采购、检验试验、加工质量控制措施,钢筋焊接、连接质量控制措施,钢结构加工制作质量控制措施,混凝土搅拌质量控制措施(要求建立全自动化搅拌站),检验试验外检质量控制措施,工程测量质量控制措施,土方回填质量控制措施,混凝土施工蜂窝、麻面、漏浆、孔洞、穿裙子等质量通病控制措施,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裂缝控制措施,现浇结构清水钢筋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预留施工缝质量控制措施,电照预埋管安装质量控制措施,预埋铁件制作及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屋面防水质量控制措施、地下沟道、廊道抗渗质量控制措施,混凝土结构坑池抗渗质量控制措施,建筑、装修质量控制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的措施。
注:入场材料的检验要求在发包人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见证取样下送至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其他要求
3.1 施工组织方案编制
施工方案和措施发包人关于全厂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本标段中标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15天内完成本标段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具备审查条件。
3.2竣工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及交付进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1竣工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应满足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规定的规范标准。主要依据性文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等。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竣工图)完整、准确、系统,图面整洁,签字认可手续完备,满足工程要求和档案工作管理要求。
3.2.2承包人应建立有效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负责形成、积累、整理、编制、保管和移交全部项目档案资料(职责范围内),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防止工程档案丢失、损坏、泄密。
3.2.3承包人应编制和移交三套(一正一副)施工技术文件及一份相对应的施工技术文件的电子版和二套竣工图(草图)。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进行分类。
3.2.4施工技术文件的表式,应符合《有色金属工业建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建设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2.5承包人在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交接后10天内,将二套竣工草图和有关基础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每张竣工图上必须加盖“竣工草图”和“档案号”章,签字认可手续完备。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通过的二套竣工草图和有关基础资料提交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竣工图,承包人须配合设计院进行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3.2.6承包人应在本标段工程办理工程接收证书后45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档案资料3套。
3.2.7承包人的档案资料工作应按总承包人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3.2.8承包人须执行发包人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接受发包人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3.2.9档案资料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规范、规定和标准,应执行最新标准版本的要求。
附件J 信息管理
1 信息化规划和工程管理软件
本工程的信息化建设和实施将统一按照发包人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执行,采用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P6(P3 e/c升级版)等软件进行工程管理。由采购人统一规划并购买PAP、P6等有关工程管理软件和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统软件,承包人统一使用PAP承包人版,管理范围应覆盖投资、合同、设备材料、进度、质量(包括专项控制)、安全、图纸、文档、竣工档案、邮件和短消息服务、现场监控系统以及Web平台服务等方面,承包人可享有其中大部分工程管理模块的使用功能和各类实时的工程信息。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对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各类工程信息的输入和更新,并承担相应的PAP承包人版、P6软件购买和维护费用。
2 计算机网络
发包人将对本工程的计算机网络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立工程项目城域网,即相当于广义的局域网,以提高数据的交换速度和数据共享。承包人应规划自己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并留有100M网络接口与发包人的计算机网络相连。发包人负责二者相互接口之间的通讯物理连接和日常维护,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网络建设费和维护费。
3 承包人负责的主要信息化工作
3.1 指定适宜的人员参加本工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工作组,负责单位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的协调和管理。
3.2 负责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备到货、设备仓储、设备领用、设备缺损维护管理模块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3.3 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的P6进度计划管理的实施,具体包括:
3.3.1 按照发包人制定的作业编码原则,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工序作业编码的编制和调整。
3.3.2 根据发包人制定的一、二级进度计划,负责合同范围内三、四级进度计划(包括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的编制、更新和调整,要求更新周期不得少于每星期一次。
3.4 负责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模块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3.5 参与应用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工程资料模块内图纸、文档、竣工档案等相关数据的录入与维护。
3.6 负责PAP管理信息系统中报表管理模块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3.7 负责其他发包人要求的数据的实时录入和维护。
3.8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信息化建设检查和考核,并负责责任范围内整改。
4 具体要求和规定在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总设计中明确,竞标人应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计划以响应发包人的要求。
5 承包人应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制定相应措施,防止有关工程信息和数据的泄

附件K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
xx
附件L 承包人采购要求
采购要求:
1.发包人参与承包人的主要材料的采购采购过程。
2.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时,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应按设计院提供的材料订货卡进行采购,并经发包人确认。
3.承包人在主要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应选择在电解铝行业中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业绩良好的供应商。
4.发包人对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附件M 工程物资管理
1 总则:为加强本工程的物资管理,确保物资供应工作正常开展,特对本工程物资供应管理约定如下:
2 供应范围
2.1 采购人供应范围:见合同条件附件 k
2.2 竞标人供应范围
2.2.1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且相应价款计入报价之中。
2.2.2 承包人采购时需要发包人参加,并签字认可。
2.3 为防止重复订货,待设计院提供的材料订货清册出版时,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双方立即进行一次明确划定,并各持双方认可的供货清册一套。
3材料的订货管理(采购人为采购人,承包人为现场中标施工单位,以下同)
3.2 承包人组织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3删除
3.4 由承包人负责订货的重要材料及大宗材料,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供货商名单,并经采购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需由采购人有关部门参加招议标的,承包人必须在采购前通知采购人,技术评标报告及技术协议书须经采购人签字认可。
3.5 承包人在物资的订货、运输、验收、保管、保养、发放等环节上,要建立完整的质保体系及运转程序,并以书面形式交送采购人备案。
3.6 为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出厂合格证,材料报告等有关证书、资料,以备抽查。
3.8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其供货单位/质量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定。采购人不定期对承包人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采购人有权终止在本工程使用。未经采购人认可,不得将未经审核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3.10 品种规格上出现代用品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院、监理提出代用原因,经核准后,报采购人备案。
4材料的开箱、检验的管理
4.1 材料的验收
4.1.1 产品出厂到施工现场开箱之前所发生的缺陷、损坏等情况,由承包人负责消除或调换;属于运输方面造成的,承包人及时做好商务记录,由承包人向运输部门交涉索赔。
4.1.2材料到货开箱、拆捆、验收,承包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并及时通知供方、采购人、监理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发现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处理。
4.1.3 删除
4.1.4 开箱验收后,由于现场运输或保管等非供方原因造成材料损坏或短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缺损件,由承包人联系解决。
5 物资出入库的管理
5.1 承包人采购的物资按其制定的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6 材料的保管
6.1 材料到货后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要及时入库管理,并做好防火、防冻、防盗工作。露天堆放的设备、材料,要按规定进行码垛,苫盖,并做好防水、防雨、防潮、防锈工作。堆放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堆放整齐,标志清楚。
6.2 对于易燃、易爆、易潮物资的管理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
6.3在施工中丢失、损坏的材料,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7 工程拆除物资的回收管理
7.1 拆除的废旧物资中标人需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堆放整齐,运距15公里。
7.2 由于拆除物资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
8 其 它:
8.1 承包人在提出工程结算款3个工作日前与采购人物资部门核对采购人供应的材料用量,以便做好工程款结算前的准备工作。
8.2 承包人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向采购人物资部门提交一份用于本工程(采购部分分报)完整材料的实耗明细表,汇总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8.3 按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承包人应分月、季、年度向采购人报送各类物资采购、消耗、库存的物资报表、单项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应向采购人报送材料消耗明细表。
附件N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0 施工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 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投集团关于工程建设承包人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合同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本协议作为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2. 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3.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4. 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5.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6.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8.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三、承包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范围:
详见主合同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四、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1负责对承包人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上岗资格证书等,核实后留复印件备案。
1.2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承包人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宣传发包人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承包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3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上依照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总策划》进行策划,并依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发布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
1.4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5保证按合同,在工程阶段性或全部竣工验收或约定期限,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相关付款协议。
1.6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出。
1.7发包人有权依据和本公司有关规定预留相应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10万元(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待工程竣工移交后,经安委会审查:
①不发生任何事故,返还保证金(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②发生不同级别事故,相应扣除不同比率的保证金数额,余额返还(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1.8承包人在本项目工程中,如违反了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发包人(包括监理方)安监人员有权按发包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在保证金内扣除,超出保证金部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注: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包人、监理的安监人员对承包人因违章和事故的罚款可从100元~5000元不等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触及刑法的,则由专门机关处理。)
1.9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的,发包人依据有关奖惩管理规定适当予以奖励。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1负责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
2.2负责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如有)和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的有关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2.4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发包人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并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留有记录。
2.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遵守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竞标书和工程合同书中陈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义务和承诺,自觉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的问题整改闭环。
2.6承包人法人是承包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责。现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现场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者。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安全管理状况。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须报发包人备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发包人。
2.7承包人必须在取得发包人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2.8承包人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的安全例会,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掌握发包人的安全目标、相关动态和要求,并及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承包人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周安全活动、班前安全交底、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完善。
2.9发包人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学习教育、安全考试、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周、安全无事故竞赛等活动),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参加。
2.10承包人配备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操作使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开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状况、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工作人员交底,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2.11承包人参与施工的职工应身体健康,满足施工要求。严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弱、残者和童工。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2.12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使用与佩戴,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与佩戴,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3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总策划》进行布置与落实,应在建设、投产期间,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杜绝一切人身死亡、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以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
2.14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事故(含工伤),由承包人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15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除立即上报承包人隶属上级外还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如迟报瞒报导致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16如有分包,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及时报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均由承包人安监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所有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严禁以包代管。
2.17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及技术要求的措施,认真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和防范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特别加强以下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控制。
五、对承包商的其他要求
1.安全管理部分
1.1承包商单位必须成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主项目部必须配备安全工程师负责主抓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
1.2承包商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进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1.3承包商单位及分包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必须经公证处进行公证。
1.4承包商单位项目部必须配备有机械管理人员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管理施工机械。(政府部门培训考核发的上岗证)
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办理跨省使用安全使用许可证。(属地政府监督部门批准手续)
1.6承包单位必须设有负责自身区域防火,防盗,防突发事件的保安队。
1.7承包单位必须统一着装。(包括分包队伍人员与发包单位人员着装要统一)
1.8承包单位必须统一安全帽样式、颜色、标识、编号。(包括分包队伍人员)
1.9承包单位必须成立专业安全文明施工清扫队,负责责任区内的日常性清扫保洁工作。
1.10承包单位进场的钢管式脚手架材料必须进行检验(厚度、材质)和统一漆色。
1.11现场内任何区域土方开挖的同时必须将回填土及弃土外运,回填土运到指定地点规范堆放,弃土由土方开挖责任单位运出场区外自行联系处理。
1.12施工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固定(液体)废弃物及垃圾由产生的责任单位自行外运联系外理。(要符合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1.13地基处理施工产生的泥浆及废水由产生的责任单位及时外运自行联系处理。(要符合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安全设施部分
2.1各承包商单位划分的责任区道路,(除设计有的主施工道路外)组合场,设备堆放场,加工场地面要采取硬化措施。
2.2建筑工程施工必须采用四周全(密目网)封闭的措施。(封闭与主体建筑同步和同标高)
2.4禁止使用竹芭作施工通道跳板使用。(只能作为交叉作业分层隔离使用)
2.5现场禁止搭建砖混结构的临时建筑。
2.8施工电源必须采用“三项五线制”的供电方式。
2.9施工现场区域禁止架设施工用电线路。(采用地下直埋电缆方式)
2.10电焊机必须采用集装式统一布线的方式进行管理,
2.11承包商单位必须统一本单位一、二、三级电源箱的标准和颜色。
2.12承包商单位的责任区必须采用通透式围栏进行封闭。(如高速路旁的围栏)
2.15现场禁止使用老式直流电焊机。
2.16现场禁止使用普通胶盖刀闸开关。
2.17现场禁止使用无保护罩的碘乌灯进行照明。
2.18组合场.配制场必须设置集中广式照明灯。
2.2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本现场禁止使用。
2.22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本现场禁止使用。
2.23己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的大型施工机械禁止进场。(技术监督部门己不给检验发证的)
2.25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之间要采用通透式围栏进行封闭隔离。
2.26现场施工搭设的脚手架作业面上跳板不少于两块。(包括独立基础柱施工)
2.27现场的灭火器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存放。
2.30楼层间较大的孔洞,周边设标准围栏并用安全网进行封堵。(较小的孔洞用钢制标淮盖板封堵)
2.31现场使用的卷扬机必须设标准的防护棚。
2.32进出高层建筑物的通道必须搭设标准的上盖双层的防护隔离棚。
2.33所有垂直上下的软梯,钢梯,吊车爬梯必须全程设防坠落措施。(速差器,防坠器)
2.34外墙和油漆等高处使用滑板作业,必须设单独的防坠保护绳并同时使用(速差器,防坠器)
2.35高处施工有人员行走的临时通道必须设水平手扶安全绳。
2.36超过地面两米以上的脚手架通道和平台临边必须设标准的挡脚板。
2.37现场必须分区设置统一标准的吸烟点,饮水点。
2.39各单位责任区内必须设置统一设计的标准卫生间,责任单位并负责日常保洁管理。
2.40各单位负责责任区道路的日常保洁工作。
2.41责任区域(场区主道路) 旁的安全围栏由管理单位提出统一标准,责任单位负责制作管理。
3.成品保护部分
3.1建筑成品(砼柱)距零米地面1.5米以上及各层(砼柱)距层间地面1.5米以上部分必须进行保护。(四角用木板.砼柱表面用塑料布或彩条防雨布)
3.2各控制室,配电间,平台地面砖施工后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地板革、木板等)
3.3现场安装的电气盘柜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进行外表面油漆的保护。(彩条布)
3.4不准随意在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如需要开孔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采用水钻和水泥切割的方法,方可施工。
3.6现场安装的精密仪器和设备完装后至机组移交前需采取保护措施。
3.7建筑施工的基础柱高于零米部分及地角锣栓安装前需采取保护措施。
3.8建筑施工完的梁柱,钢架梁柱,设备基础需作吊挂点和牵引点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3.9全厂沉降观测点,施工网测量点需全过程设保护设施。
3.10全厂严格禁止在己施工完的路面,地面上进行拌灰。
3.11履带式吊车,推土机,挖掘机在己施工完的路面、地面上行驶必须采取全程保护措施。
3.12小型办公机动车,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统一指定的区域。
六、其他约定
合同协议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承包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发包人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工程竣工后必须持本协议,经发包人安全部门按照前述条款办理完安全奖惩处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正本四份,发包人三份,承包商一份;副本六份,合同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第五章 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xx


xxxx项目采购合同
(封面)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签 订 日 期:2016年xx月xx日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
承包人(全称):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维修项目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工程
2.采购项目地点:扎哈淖尔工业园区
3.采购项目立项批准文号:GC-160904、ZB-160505、ZB-160506、ZB-160815、GC160703、GC-160806
4.资金来源:自筹。
5.采购内容: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等维修工程的全部内容。包括阳极组装分厂消防管道、阀门维修、碳素成型蒸气管道维修、炭素二焙烧洗手间维修、北区公寓下水管道维修、煅烧南侧雨排水清淤。(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图纸或方案)
6.承包范围:详见施工方案。
二、合同工期
自发包人通知开工之日起15天内完成
三、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xxxx。(¥xxxx元)(含税);
其中:
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为含税的固定总价合同(即本采购项目的工程图纸(或方案)范围内固定总价不再调整),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说明:
(1)本工程要求必须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及环境保护的要求,需考虑到施工中的各种措施,其费用已含于合同价款之中。
(2)承包商为满足发包人所提的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将来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发包人额外付款。
(3)承包人需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包人不排除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款项
(5)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6)本次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水、电的接口,但承包人须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电费、水费按照发包人取费标准执行)。按霍林郭勒市用水、用电标准计取,施工用水按7.9元/吨,施工用电按0.79元/度(随当地政府执行价格进行调整)。水费和电费均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届时从承包人工程款扣除。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竞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合同主要条款及其附件;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或施工方案);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竞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6年xx月xx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12 纳税人识别号: 
地 址: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 地 址:  
邮政编码:0292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霍林河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152*****4959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竞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竞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竞标的称为“竞标函”的文件。
1.1.1.5 竞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竞标函后的称为“竞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以竞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竞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竞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采购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采购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的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本工程无监理人,发包人行使监理人权利。
1.1.2.5 设计人:本工程由发包人编制施工方案。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竞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详细的施工图(技术方案)。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和施工方案。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定标单);(3)竞标函及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施工方案);(8)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方案及与发包人制定的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制度1份(PDF);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方案及发包人制定的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制度。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工程量清单和报价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工程开工前7日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含1套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2套)和电子文档(1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7日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施工方案)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管理部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注手续和全部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厂区围墙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厂区道路和交通设施已形成,承包人免费使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价格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范围:当出现图纸范围以外且与本工程相关同期需要的签证、变更及补充图纸时,为保证工程的连续性,原则上仍有原承包人实施,并续标谈判,签订补充协议,但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  
职 务: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的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电源,由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设置分电源箱,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发生的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竞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竞标报价中。结算时,发包人将扣回用电费用。
发包人提供水源,由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从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发生的水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竞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竞标报价中。结算时,发包人将扣回用水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施工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正本1套,副本1套,电子文档(PDF)1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后45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和电子文档(PDF)。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②承包人应积极的审查图纸,充分了解设计意图。若有明显的设计问题和发包人(含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的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③承包人应按政府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工资发放和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④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用电等设施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⑤ 承包人进入厂(场)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不得进入发包人生产区域 。施工垃圾每天都要清除,不允许在道路上搅拌砼及砂浆。⑥ 承包人要遵守发包人指定的相关的规章制度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1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行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0~500元/天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1%处以下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0-500元/次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发包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0-500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500元/次。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金形式为可用银行汇票;金额为伍万元;等合同执行完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4. 监理人
本工程无监理人,发包人行使监理人权利。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及发包人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符合发包人的治安保卫制度。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7天提供。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的制度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日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另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以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总合同价格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格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
(1)台风预警信号;(2)暴雨预警信号;(3)暴雪预警信号 ;(4)大风预警信号 ;(5)沙尘暴预警信号 ;(6)雷电预警信号 ;(7)高温预警信号 ;(8)寒潮预警信号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无 。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本工程所需材料与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且相应价款计入竞标报价之中。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的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的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的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双方现场协商约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竞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竞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
(2)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竞标报价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结算。
(3)竞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审查完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审查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注:本工程无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当出现图纸范围以外且与本工程相关同期需要的签证、变更及补充图纸时,为保证工程的连续性,原则上仍有原承包人实施,并续标谈判,签订补充协议,但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施工图(施工方案)范围内包干;②人、材、机的市场价格变化;③连续8小时的停水、电、气;④政策性的调整、⑤技术措施费,⑥合同中明示及隐含的风险及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⑦施工图(方案)虽未明确表示的。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10.4.1 变更估价原则。
3、其他价格方式:当出现图纸范围以外且与本工程相关同期需要的签证、变更及补充图纸时,为保证工程的连续性,原则上仍有原承包人实施,并续标谈判,签订补充协议,但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形象进度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后,支付工程结算款。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结算书及工程审计报告后,开具同等金额的合规全额发票,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支付所开发票的95%工程款,其余5%作为工程的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的质保金。
说明:工程价款中已含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如政府要求发包人代扣代缴,则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承包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不排除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个工作日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以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总合同价格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与承包范围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自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投料试车,其他约定见通用合同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14天内完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和发包人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10%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合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7)其他:/。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合同通用条款和发包人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承担因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2)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0%违约金(含各种考核);(3)对因违反发包人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①安全及文明施工考核金额:100~1000元/次;②质量通病考核金额:200~5000元/次;③质量其他考核事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按通用条款执行(2)承包人延误工期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9. 索赔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霍林郭勒市 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说明:
1.按政府有关规定,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需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缴纳合同价款1%~1.5%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确需缴纳,则应由承包人自行将足额保障金按规定时间存入专用帐户,由此造成的承包人被诉讼或处罚,发包人将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也没有义务为承包人垫付、担保、代扣、代缴等,此项资金占用成本,由承包人承担,不再调整该工程合同价款。
2.工程价款中已含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政府要求发包人代扣代缴,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发包人不排除可能适量地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可能性,由此可能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不再调整该工程合同价款。
4.关于废旧物资:
(1)施工过程中拆除的废旧物资,包括钢屋架、灯具、雨排水钢管、柱间支撑、门斗型钢(彩钢板除外)、卷帘门、摄像头、暖气片、铝屑及其他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资,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并运至甲方规定地点。
(2)承包人对(有价值)的废旧物资负责归类堆放,并负责回收前的看护管理。发包人设专人负责统计,列出清单后移交储运部回收。若回收量小于清单中的数量所产生的差量从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按合同价格扣除。
5.根据安全文明施工需要,及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挖出的土方及拆除的垃圾需要运出场外(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具体卸土地点由承包人踏勘现场时详察),合同履行期间针对该项内容不再调整合同价款。
6.发包人对安全保证金收取额度: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项目收取1000元,5万元以上项目按照中标额的2%收取(取整数),安全保证金收取上限不超过10万元;该保证金待工程结束后,依据发包人开具的返还手续予以返还,在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则按有关规定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如考核金额超出安全保证金缴纳金额,则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检查员,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具体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采购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的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采购文件中的竞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技术要求及图纸等资料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参照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的计算原则计量,包括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采购人按给定内容提供,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由竞标人根据“竞标报价说明”要求自行填列,报价说明没有要求的,竞标人可根据施工经验自行考虑填列。
2.竞标报价说明
2.1 报价原则
2.1.1 本次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竞标人应针对本标施工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目标和建设进度要求的实际情况,并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同时考虑到竞标人企业管理经验和水平,对为本工程提供满足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面服务,包括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生产前的维护等各项工作而发生的全部应有费用自主报价。
2.1.2竞标人在编制竞标文件时定额选取顺序为:现行的行业、地方相关定额。采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和相应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有关调整文件、规定等;“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修缮定额”,电解槽制作、铝母线的加工部分执行“现行“有色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竞标人也可根据各自的施工经验参照现行相关定额及其配套取费费用标准计算报价。本标鼓励竞标人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报价。
2.1.3竞标报价含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费用。本次材料无论体现与否,都视为含在竞标人的总报价中;本工程所需材料均除发包人另行委托的项目外,均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2.2 报价方式及要求
2.2.1 报价方式
本工程清单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方式。
综合单价方式:
竞标人应根据掌握的采购文件及各自的施工经验自行计算单价并按给定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合价,报价表中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
以综合单价报价方式报价的,对计量单位为“m”、“m2”“m3”、“t”、“kg”的项目,均不考虑施工损耗计量(施工损耗包含在报价中)。
2.2.2 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及相关要求
2.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直接费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2) 间接费
包括企业管理费,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承包险等各种间接工程费。
(3) 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格价差、利润等规费。
(4) 税金。
2.2.2.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由竞标人自主按总价报价方式报价,合同有效期内期内不作调整,并进入总报价中,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安拆、脚手架搭拆、模板及支架费用、施工降水和施工用电、用水、排水等措施费、垂直运输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不包括大临建项目等公用临时设施及分摊)、施工机构转移费,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特殊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等内容。
(1) 本采购项目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补助费及增加费),由竞标人单独列出。竞标人如若中标,竞标人承诺此项费用专款专用,须由采购人批准后统一使用。
(2) 特殊施工措施指因本工程处与特殊地区或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不利竞标人正常施工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项目,要求竞标人必须列明具体的措施项目内容,并需说明此种费用考虑基于采购人提供资料的详细理解和出处,如未报价,今后施工发生的项目无论在竞标书中有无列出,均认为已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内容及相关说明并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3) 竞标人应考虑其它诸如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等重要的措施项目,其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如未报价,今后施工发生的项目无论在竞标书中有无列出,均认为已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内容及相关说明并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4)竞标人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考虑配合达标投产、竣工验收工作的费用及工程完成至移交给采购人期间发生的成品保护等费用。
2.2.2.3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由竞标人自主按总价报价方式报价,并进入总报价中。
(1)竞标人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采购人提示报价,并按总价报价方式报价,合同有效期内期内不作调整。
1)所需的检验、试验、取证前验收工作由竞标人负责,由此引起的各种检验费用,包括工程施工中按国家或行业规范需进行的诸如管道安装检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项目(包括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质量监检证明工作)、原材料检验、材料复检、取样化验等(包括第三方检验发生的费用),由竞标人按总价承包人式自主报价,列于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并进入总报价中。
2)由采购人提出的可能高于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诸如焊口检验标准提高等为实现本工程达标投产目标采取的保障措施而增加的费用,以及为满足采购人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费用。
3) 根据采购人对工程现场的总体策划和形象设计而发生的宣传临时设施建设增加费用。
4)本工程施工电源、水源由采购人或受采购人委托单位进行维护管理,每月由采购人代表、竞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查表一次记录数字并签字盖章后,分别交采购人供每月进度款结算时使用,同时各标段竞标人应承担采购人提供水源、电源部分的线损和设备损耗(根据计量表的读数按比例承担)及运行维护管理费。
(2)风险包干费用
竞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动而变动。竞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按工程量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施工图纸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同时被视为达到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当期的价格水平,竞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除不可抵抗力以外)等风险。竞标人可在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中额外报一个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费无论在报价表中有无体现,均认为包含在报价中。风险包干费由竞标人按总价报价方式报价,合同有效期内期内不作调整。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按合同约定可作调整的以外部分,包括政策性调整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2) 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及为保障工程正常施工和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所有其他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3) 施工中一般的设计变更和竞标人自购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4) 本工程所需的由竞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竞标人均需在总报价中计算全部材料费用,其材料考虑合同工期内市场变化因素,且其材料实际价格应计算到本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当期价格水平,除采购文件约定可以调整外,竞标人自供材料在整个合同期内将不预调整。
5)图纸迟供等原因造成可能出现的窝工、停工、待工、机械现场留置等持续28个工作日以内发生的费用及在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计划调整而增加的各种赶工费用。
(3)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及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险种,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竞标报价总价中,不单独报价。
2.2.3 报价注意事项:
2.2.3.1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采购人提供格式及内容,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由竞标人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按采购人提供格式自行填写并报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报价方式凡标注为“综合单价”的子目,竞标人必须按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报价,不得改变。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数量,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竞标人不接受或擅自修改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竞标。
2.2.3.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目均需填写报价,竞标人没有填写报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报价项目中。
如竞标人认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存在遗漏或重复情况,可自行填写项目和报价,其报价为固定总价,但不进入总价,由竞标人列入差异表中,该报价作为采购人评标参考。
2.2.3.3 竞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竞标报价书格式填写报价,报价书内总报价大写数字额如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金额不符,以报价书内总报价大写数字额为准。
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综合单价报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当相符,工、料、机清单单价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将按最不利于该竞标人的原则处理。
2.2.3.4 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重大措施等项目费用的控制性条款:
(1)竞标人在竞标文件中要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具体措施并根据工程量清单要求列报详细的费用清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设施费用不得零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2)对重大措施项目,其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如出现明显过高或偏低报价,且无报价优惠说明的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将按最不利于该竞标人的原则处理。
2.2.3.5 竞标人须随同正本提供与纸质报价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报价表EXCEL表格电子文件,且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表格的内容及项目顺序要求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表格格式一致,不断行不加行。


第七章 报价文件格式
封面格式:


项目
报价文件


项目编号:

报价文件
递交人(公章):

递交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1.报价函
报 价 函 (格 式)
致: XXXX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询价采购文件,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单位名称),提交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按报价文件货物采购需求和报价报价表:
总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 ),
2.我方承诺已具备报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我方已详细审核报价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报价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4.报价文件有效期为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5.保证金有效期为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6.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报价文件规定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本报价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均保持有效,按报价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与本项目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供应商(公章,自然人除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属自然人的应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响应日期:
注:响应函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属自然人的应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自然人除外)。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竞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4.竞标保证金(单独密封)
5.竞标报价书格式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工程 采购项目工程施工采购文件材料和补充文件材料,并经过现场踏勘、问题澄清,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项目采购的全部有关情况。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本采购项目总竞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竞 标 人 :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E-mail:
日 期:-------------- 年 -------- 月 ------- 日

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
工程量清单采用本采购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
(1) 封面;
(2) 报价编制说明;
(3) 工程项目总价表(附表1);
(4) 单项报价汇总表(附表2);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表3);
(6)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附表4);
(7)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附表5);
(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6);
(9) 措施项目费报价分析表(附表7);
(10) 主要材料消耗数量、价格统计分析表(附表8)。

(封面)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扎哈淖尔分公司)

xx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竞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编制时间:2016年 月 日
?
附表1 工程项目总价表
金额单位: 元
序号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金额备 注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
1
2





二措施项目清单
三其他项目清单

合 计(一+二+三)

预算下浮系数(K)建筑:%

报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竞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表2 单项工程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单位工程金额备 注
















合 计

竞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表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项目编码工程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竞标报价
工程量竞标人报
综合单价竞标人报
合价备 注
项 目 名 称 及 规范单位采购数量
注:此栏内容与采购文件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注:此栏内容由竞标人自行填写。








共 页, 本页小计: 元
工程量清单报价 合计: 元(结转至报价表附表2、附表3中)

竞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表4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
金额单位: 元
序号费 用 项 目 名 称金额备 注
















合计结转至附表1中

竞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表5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
金额单位: 元
序号费 用 项 目 名 称金额备注













合计结转至附表1中

竞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表6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金额单位: 元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工料机价差税金综合单价













竞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表7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
金额单位: 元
清单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元)
单价合价
***
1、人工费
2、材料费
其中主要材料:
3、机械费
4、间接费
5、利润
6、税金

合计

竞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表8 乙供主要材料消耗量、价格分析表
第 页共 页 金额单位: 元
单位工程清单编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 特殊要求单位数量单价

















注:本表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竞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6.技术部分
6.1 施工组织设计
竞标人应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和《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范围,编制针对本工程特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消除质量通病的措施。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需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对于以下条目,仅要求竞标人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竞标文件,中标后再进行细化工作。
6.2 施工组织机构
竞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规定阐述施工组织机构有关问题。
6.3 本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供应商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供应商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初步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路线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关键进度绘制本工程施工网络图,图中应表示出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内主要施工项目,各施工项目主要施工工序之间的逻辑关系、持续时间及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关键路线的实施不受干扰,保证合同规定工期目标的实现。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6.4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6.4.1 临时设施布置
竞标单位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临建场地,认真规划并提交一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考虑现场因素,承包人生活临建很有必要按采购人要求的统一模式、统一标准规划建设。
6.4.2 临时用地表(在限定的范围内分配使用)
用 途面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合 计
注:(1) 供应商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 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6.5 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
竞标人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中规定的施工方案编制的范围及深度要求,根据采购文件对各项目的划分编制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
6.5.1 竞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向采购人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从开工到竣工完整的施工方案,并应就施工方案单独报价。
6.5.2竞标人应提供如下主要施工方案
-越冬保护及冬季施工方案
-雨季施工方案
-临时回路母线的安装方案
6.5.3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总平面除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容以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a) 建筑工程施工区:可能在建筑施工场地退出后需要使用的说明。
(b) 设备安装区:应表示设备组合场、设备堆放场地、管道组合场、设备库房、机械站区、钢结构及修配加工区的分区位置。
(c) 应表示建筑、安装交叉施工作业区。
(d) 应表示施工道路。
(e) 施工用电的供电线路(含10KV、400V线路布置及二次降压变电站位置、变压器容量、施工用水应表示出施工用水母管以外的支管布置位置,消防栓布置位置等)。
(f) 应表示施工区竖向布置及排水规划。
(g) 应表示出主要大型起重机械布置情况及布置位置。
(h) 应表示出图例及附注。
(I) 应表示出场地名称表,按布置系统列出,应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施工用地面积、施工道路占地等等)。
(j) 应表示出施工场地主要吊装机械布置位置及数量。
6.5.4安全健康环境规划、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
竞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安全健康环境规划、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提交本工程自身的安全体系、主安全网络和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
安健环目标:
1 安全目标:总体目标努力实现安全“零事故”。
2 职业健康目标:不发生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事件;不发生员工3人及以上集体中毒事件;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作业场所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3 环保目标:环保、水土保持、安全、劳动卫生等各项工作应满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验收标准,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合理处置废弃杂物,不得使用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有效控制污染排放,污水过滤排放合格率为100%;固体废弃物分类进行处理,分类处置率为100%;节能降耗除尘降噪,实现现场绿色施工。
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
7.5.5质量规划、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
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合格并达标投产,工程合格率为100%,质量事故零目标,投产后运行状态良好,工程实现零缺陷移交。
竞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提出详细的质量目标分解,要求重在体现提高机组的内在质量,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用本工程的质量手册和质量保证措施。
6.6 竞标人认为技术部分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若有)。
7.考核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安全、质量管理目标,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发包人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7.辅助资料表
7.1 辅助资料包括:
7.1.1 确立法律地位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7.1.2 证明资质的文件:资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验及试验室资质证书等。
7.1.3 竞标人情况简介。
主要附表(格式):
表1 基本情况
表2 财务状况
表3 人员情况
表4 主要设备机械
7.1.4 银行资信证明。
7.1.5 近三年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7.1.6 已完、在建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格式见附表5、6),工程评定栏内应如实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评定意见。
7.1.7 拟在本采购项目投入的人力、设备及分包情况等。
主要附表(格式):
附表7 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表8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表9 主要施工机械装备表
附表10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11 拟分包情况表
7.1.8 经上级审核的或发包人评定的近三年年度安全质量报表及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情况。
7.1.9 近三年涉及诉讼情况的声明。
7.2 辅助资料表填写说明
7.2.1 表1应附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盖公章)。
7.2.2 表2应附资信证明。
7.2.3 表3内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增填技术职称及岗位资质两项内容。
7.2.4 表3内计划用于本工程的主要人员应落实并能长期驻现场。其经历填写应突出与本工程同等工程的职务与经历。
7.2.5 表5其他栏内应如实填写用户反馈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评定意见。
表1 基本情况表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注册时间
法人代表联络代表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营业执照承包范围、发证机关、企业性质、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相关内容
资质证书资质名称、类别、等级、范围、发证机关等相关内容
体系认证质量、安全、环境认证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期等
资信情况资信等级、发证单位,信用等级、发证单位
企业荣誉近五年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鲁班奖、优质工程证书、优秀施工企业、工程放心企业等。
主要施工经历简述国内外承包工程经历
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职工人数: (人) 其中固定职工: (人)
专业技术人员: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特殊专业工种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 职称:
组织机构框图

注: 1、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包括专业及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复印件、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及安全员证书、企业荣誉证书、资信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等。
2、不够填写可另附表格。

表2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年份、项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施工产值主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备注
1年
2年
3年

注:1、提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附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2、请说明目前承担的工程的大概价值和能够提供资信证明的银行名称及地址。


表3 人员情况表
人 数技术人员工 人
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其 他
公司领导情况:

姓名年龄现 职 务本公司从事施工经验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年龄现 职 务本公司从事施工经验






表4 施工机械设备
1、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种类(名称)数量型号及性能出厂日期现值











2、租用的机械设备:




表5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过去五年中)
建设规模发包人名称项目名称、所在地监理单位合同金额
与签字日期主要工作内容开、竣工日期质量评
定情况安全情况












注:1、已完业绩需提供合同等完工证明资料,合同需提供签字页和承包范围。
2、项目名称、所在地及内容一栏:请详细描述项目名称及承包范围

表6 在建工程项目

建设规模发包人名称项目名称、所在地监理单位合同金额
与签字日期主要工作内容开、竣工日期进度完成情况











……
注:1、需提供合同签字页和承包范围。
2、项目名称、所在地及内容一栏:请详细描述项目名称及承包范围。


表7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级别
参加工程项目情况:(如有获奖或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请说明,并应附带证明)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担任职务










注:1、必须附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要求完整担任过同类工程项目经理的人员任本工程项目经理。

表8 拟在本采购项目投入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 名职 务职 称主要资历、承担的项目及在承担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备注

表9 拟在本采购项目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装备表

1、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序号机械或
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施工机械到场时间备注







2、计划购置的机械设备:






3、计划租用的机械设备:





表10 拟在本采购项目投入的劳动力计划表

竞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栏内按土建与安装部门分别列出各工种。

工种年年年
平均高峰平均高峰平均高峰





合计


表11 拟分包情况表
分包项目主要内容分包单位名称、地址资格条件做过同类工程的情况其他



表12 介入诉讼案件
详细说明贵公司或联合体内各方近期内介入的诉讼案件。

表13 其他资料
请提供其他与贵公司或贵方通过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附上的文件请在此列明,或说明没有附后文件。
附:近 3 年不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情况的声明函(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维修工程 阀门 消防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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