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0月21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 生态环境局 | 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闽EE3**E流量套管未套在排气管上,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技术规范要求;2.闽EVV**5采样管未插入排气管、闽ERF**3采样管放置于地上导致不透光烟度系数为恒值、闽EHY**3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脱落,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70元的机动车检测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10.1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280号 | 2024年 10月21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附件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280号
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UJG313J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阳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东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阳明路36号依法对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历史排放数据和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闽EE3**E流量套管未套在排气管上,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D.3.5.2 流量计采样系统应该通过一个锥型口收集管同时收集车辆排气和环境空气,使用一个鼓风机抽吸稀释排气,鼓风机的流量应控制在6~12 m3/min,废气收集管的直径为10cm左右,鼓风机的润滑油应该能够承受稀释排气的温度。”技术规范要求;2.闽EVV**5采样管未插入排气管、闽ERF**3采样管放置于地上导致不透光烟度系数为恒值、闽EHY**3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脱落,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 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不应使用尺寸太大的采样探头,以免对受检车辆的排气背压影响过大,影响输出功率。在检测过程中,应将采样气体的温度和压力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可对采样管进行适当冷却,但要注意不能使测量室内出现冷凝现象。”技术规范要求。你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350*****240625*****20201、350*****240614*****20201、350*****240614*****50201、350*****240614*****40201),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70元的机动车检测费。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录像取证,全程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尾气排放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21号],7月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总经理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2.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3.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情况);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240625*****20201、350*****240614*****20201、350*****240614*****50201、350*****240614*****40201(证明你公司为闽EE3**E、闽EVV**5、闽ERF**3、闽EHY**3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
5.2024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责任);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2018)关键页(证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关键页(证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8.2024年7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闽EE3**E、闽EVV**5、闽ERF**3、闽EHY**3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2407251158520201、350*****2407251004080201、350*****2407251602480201、350*****2407290927370201)、车辆检测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后督察执法检查,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来扩大)。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3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5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1)/5]=1.2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2)/(4×2)]×40%=-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00000+(500000-100000)×[(1.2-1)/4]×(0.6-0.35)=105000元(壹拾万伍仟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3300元,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3150元。
最终裁量:105000-3150=101850元(壹拾万壹仟捌佰伍拾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10.50万元)罚款;因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减轻罚款叁仟壹佰伍拾元(3150元);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壹拾万壹仟捌佰伍拾元(10.185万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元(28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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