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平镇、长征镇、上安乡等5座乡镇转运调配场收回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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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平镇、长征镇、上安乡等5座乡镇转运调配场收回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收回土地位于和平镇辖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红毛镇辖区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新伟农场)、上安乡辖区琼中县乡村振兴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征镇辖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平镇辖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平镇辖区海南农垦乌石农场有限公司(原南方农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项目总用地面积0.8434公顷,本次拟收回和平镇辖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红毛镇辖区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新伟农场)、上安乡辖区琼中县乡村振兴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征镇辖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平镇辖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平镇辖区海南农垦乌石农场有限公司(原南方农场)等范围内国有土地0.8434公顷(12.65亩)。其中,农用地0.8434公顷(12.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次收回国有土地目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平镇、和平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红毛镇、长征镇、上安乡*****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标准
按《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中府规〔2024〕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国省道干线改建工程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90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琼中府办〔2015〕72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无具体补偿标准的居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和职工。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和《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琼民通〔2024〕5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中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世雅;电话:152*****515)、和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成旺;电话:138*****870)、长征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卓大浩;电话:188*****037)、红毛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道光;电话:152*****901)、上安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邱霖;电话:151*****687)、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胡治中;电话:136*****167)、海南农垦乌石农场有限公司(联系人:黄文俊;电话:138*****091)、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征分公司(联系人:郑华丽;电话:138*****158)、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联系人:王阳;电话:136*****21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单位、农场居民、单位职工或者其他权利人所在乡镇、单位、连队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单位、农场连队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7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7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中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世雅;电话:152*****515;邮编:******)、和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成旺;电话:138*****870;邮编:******)、长征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卓大浩;电话:188*****037;邮编:******)、红毛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道光;电话:152*****901;邮编:******)、上安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邱霖;电话:151*****687;邮编:******)、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胡治中;电话:136*****167;邮编:******)、海南农垦乌石农场有限公司(联系人:黄文俊;电话:138*****091;邮编:******)、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征分公司(联系人:郑华丽;电话:138*****158;邮编:******)、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联系人:王阳;电话:136*****215;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且放弃听证。
(三)如过半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个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个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中平镇、长征镇、上安乡等5座乡镇转运调配场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附件2:
中平镇、长征镇、上安乡等5座乡镇转运调配场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回土地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拟收回我县辖区内0.8434公顷土地用于中平镇、长征镇、上安乡等5座乡镇转运调配场建设。
收回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拟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参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市县 | 区片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其中:土地补偿费(元/亩) | 其中:安置补助费(元/亩) | 区片范围 |
琼 中 县 | 一 | 62031 | 26970 | 35061 | 营根镇 |
二 | 湾岭镇、黎母山镇、中平镇、和平镇 | ||||
三 | 红毛镇、长征镇、吊罗山乡、上安乡、什运乡 |
(二)拟收回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中府规〔2024〕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国省道干线改建工程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90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标准》(琼府〔2015〕72号)规定执行。
(三)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和《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琼民通〔2024〕55号)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品、特殊苗木及无具体标准的以第三方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建设用地以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评估地价为准。
三、由中平镇人民政府、和平镇人民政府、长征镇人民政府、红毛镇人民政府、上安乡人民政府、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农垦乌石农场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征分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土地收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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