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瑞金市2024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瑞金市2024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瑞金市2024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于2024年9月30日取得用地批复(赣土批字〔2024〕41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4〕411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园绿地、文化、交通场站项目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
1.红旗街道南岗村老屋、杨屋、南岗小组;岗背村白面坝小组等。
2.象湖街道瑞明村等。
3.黄柏乡瑞律村长洞水、大屋背小组等。
4.沙洲坝镇大布村上昇小组等。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106.62亩(水田53.41亩、旱地2.82亩、塘2.79亩、园地2.14亩、其他农用地21.65亩、林地15.72亩、未利用地0.66亩、建设用地7.43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2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5号)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发〔2015〕2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日。
本公告在瑞金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www.ruijin.gov.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10月21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的(赣土批字〔2024〕411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2024年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号地征收土地红线图
瑞金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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