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 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 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承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我县抽检发现的1批次牛肉干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宁满族自治县犇牛牛肉干超市1批次牛肉干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肉干。被抽样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犇牛牛肉干超市。生产日期:2024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犇牛牛肉干超市销售的牛肉干经承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牛肉干”检验报告编号:CDSP*********,报告日期2024年7月25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牛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锡林浩特市传旗牛肉干加工坊营业执照复印件、锡林浩特市传旗牛肉干加工坊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牛肉干”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不罚〔2024〕12号。
特此通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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