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停用特种设备的公告2024年第一批
关于注销停用特种设备的公告2024年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核查,决定对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使用单位的6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2024年第一批)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标签: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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