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联盛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联盛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00?号

被处罚人:海南联盛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95*****XW,住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云逸路2号(文城雅苑小区A幢804房),联系电话:**********3。

法定代表人:吴钟良,身份证号码:460*****8306****14,住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燎原村委会溪田罗村5号,联系电话:**********3。

本机关于??2024 年?3?月?22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方圆雅颂府一期项目与总承包施工单位广州市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二组团《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元;一份是《三组团塔机租赁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00元,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承揽该项目二三组团塔吊安拆工程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有关问题线索的函》(文建函〔2023〕388号)和《关于补充提供方圆雅颂府项目有关问题证据材料的函》(〔2023〕448号)、《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三组团塔机租赁合同》、《监理通知单》、《协助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 年?9 月?27 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4〕第 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海南联盛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元的2%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伍拾贰圆整(¥:*****)。

2、对海南联盛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处《三组团塔机租赁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00元的2%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玖拾叁圆整元(¥:*****)。????????????????

3、对法定代表人吴钟良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元的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玖拾肆圆柒角(¥:2894.7)。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文昌市工商银行账户(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010********,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或扫描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127

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日内转送至?文昌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人民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10?月 20?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案件移交部

门或者投诉举报人,一份存卷备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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