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预重整案关于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破产预重整案关于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年10月21日,辛集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预重整一案。同日,辛集市人民法院指定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为确保破产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集化工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6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辛集市新城清洁化工园、天山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为阎振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7******U,注册资本6191.9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无储存经营:硫化钠、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氨溶液[含氨>10%]、硝酸锶、硝酸钡、硝酸钾、硫磺、氰氨化钙[含碳化钙>0.1%]、乙酸乙酯、碳酸二乙酯、不饱和聚酯树脂、硫脲、氯化钡、氢氧化钡批发(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钡、钠、锶盐等无机盐化工原料、生产用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含仪表及安装)、碳酸钾、氢氧化锶、硫酸钾、磷酸二氢钾、乙二醇、二乙二醇、化肥、石灰粉、碳酸氢铵(包括大颗粒碳铵)、复混肥料、二氧化硫脲、凡士林、白油、合成材料、不饱和树脂及其他附加产品、电子用碳酸钡、小粒径碳酸锶及硫代硫酸钠、尿素、三聚氰胺、食用碳铵、高级脂肪胺、山梨醇、集装袋、编织袋、纸袋、柔性集装袋、产品包装、钢桶、包装桶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产品的制造、安装;日用百货、钢材、五金电料、建筑装饰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开发研制钡盐等无机产品和有机产品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钡盐技术咨询及转让、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工作内容
对辛集化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开展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协助临时管理人核查债权;
7、协助为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事宜;
8、按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根据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临时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企业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临时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临时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7)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以上内容。
(二)评估工作内容
对辛集化工公司开展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对外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等);
2、根据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包括市场价值、清算价值);
3、根据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按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询问、质疑,并对评估事项解释说明;
5、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6、根据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评估专业服务;
7、如报告有效期届满,根据需要出具补充报告。
三、审计、评估机构参与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数量和能力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数量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临时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四、审计、评估费用
1、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
2、费用的支付:无预付款,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3、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临时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临时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五、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应具有相关业务经验和审计、评估资质,报名单位应当入围《河北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报名机构有较丰富的办理或者参与破产案件的经验,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承接过预重整、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业务的机构优先考虑;
4、与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5、报名机构2021年1月至今类似业绩不低于3个;
6、报名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15人;
7、报名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6人;
8、报名审计机构在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等级证书3A及以上;
9、报名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等级证书2A及以上。
六、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日前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纸质申报书(一式四份),纸质申报书用档案袋封装,加贴封条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申报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参与意向书(须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5、拟委派参与本项目的业务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学历、职务等)、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参与破产案件的业绩证明材料:
6、本项目工作方案;
7、报价方案,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付方式及垫付前期费用的承诺;
8、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临时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最晚期限为确定审计、评估机构后7日内出具报告);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临时管理人的调整。
(9)其他资料等。
七、报名方式
1、请各位申报人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报名文件。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座9层937;联系人:武律师,电话:186*****018。
2、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17时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临时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接受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临时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确定入选机构。如果报名参选的审计、评估机构仅有一家,在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确定该报名机构为入选机构;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临时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临时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临时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5、参加本次评选的机构须对从本次选聘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及数据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6、本次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7、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
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标签: 遴选审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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