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政府批准 |
6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政府批准 |
7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政府批准 |
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政府批准 |
9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政府批准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政府批准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政府批准 |
1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二条、六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六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0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1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2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3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4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5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6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7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8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9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0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2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第222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5.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第165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33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6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37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9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1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2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3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5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6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7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8 |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9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0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1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2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3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4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暂停 |
55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6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7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8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9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0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1 |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2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3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4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暂停 |
65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暂停 |
66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7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8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9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1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2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3 |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4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5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6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7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8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9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0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1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2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3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4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5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6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7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8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9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0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1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2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3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4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5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6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7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8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9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0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1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2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3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4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1 |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2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3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4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5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6 |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7 |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8 |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9 |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0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2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3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5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6 |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7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8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9 | 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0 |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1 |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2 |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3 |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4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5 |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6 |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2.《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7 |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8 |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9 |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0 |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1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2 | 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3 | 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4 |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5 |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7 |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8 | 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9 | 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2.《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0 |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1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暂停 |
152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3.《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六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3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4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5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6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7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节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8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9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节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0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行政确认 |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1 |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2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3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4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5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款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6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三款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7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8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9 |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0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1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2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3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4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5 |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土地调查条例》 第二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6 |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7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由本级政府行使 |
178 | 闲置土地处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9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0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由本级政府行使 |
181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3.《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2 |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3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5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7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8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2.《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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