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街龙美村新区10号之10招租公告
东环街龙美村新区10号之10招租公告
东环街龙美村新区10号之10商铺公开招租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4年11月4日 上午 10时正在东环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对龙美村新区10号之10铺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 商铺 ;
(二)资产面积:70.2平方米;
(三)资产所在地址:新区10号之10;
(四)租赁年限:合同约定日期至-2030年9月30日止;
(五)交易底价:50元/平方米/月;
(六)递增情况:租金每3年递增10%;
(七)租金支付方式:按每月5号前支付;
(八)竞投方式:采用 举牌竞价 的方式进行公开竞投,举牌前通过摇珠确定举牌顺序,凡第一顺序报价者不举牌叫价的当场没收保证金。底价:50元/平方米/月 ,每次叫价递增1元或1元的整数倍,价高者得;(在价格和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原承租户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竞得权);
(九)竞投保证金:2万元,竞投人要在2024年10月31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账(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东环街道办事处;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编支行;
3、银行账号:008*****000******;
4、款项来源: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必须在摘要栏中注明“(竞投人姓名)参加龙美村新区10号之10铺竞投交易保证金”。
5、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账户转账(汇款)到指定账户内,不接受任何方式的现金缴款或存入。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基本账户名称必须与交易中心报名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竞投人以公司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竞投保证金。
6、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内的时间为准,竞投人应充分考虑交易保证金转(汇)款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交易保证金按竞投公告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凡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有效凭证的竞投人,将不接受其竞价。
7、缴付成功后必须到东环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开具竞投保证金缴交凭证才可以参加本次竞投,否则不具有参加竞投的资格。竞投结束后,不中标者的保证金于竞投会议结束后50天内无息返还,竞得人缴纳的竞投保证金将转入出租方账户,由出租方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资产用途: 作法律许可的用途合法使用,不能经营石材类等高污染、高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和高噪声的行业;不能经营餐饮服务业。
(十一)其他情况: 无 。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竞投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竞投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二)如在截止时间内没有单位或个人提交竞投保证金的,视为流标,则继续发布招租公告。
(三)如在截止时间内只有一个单位提交竞投保证金的,视该单位以底价租赁该项目,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没收竞投保证金。
(四)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资产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低于底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资产,否则该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缴纳合同履约金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的,出租方将不予退回竞投保证金,该资产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六)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凡由于报名竞投人违反竞投约定导致交易失败的,由出租方延长招租公告公示时间另行重新招租。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3次不良纪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在东环街辖区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若竞投意向人在东环街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中心开标过程中违反《东环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竞投守则》并记录在册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价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资产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和领取资料(未经报名不能参加竞投)
竞投人必须在2024年10月31日下午5点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价保证金,并携带相关资料(身份证、银行卡、缴纳保证金银行转账回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东环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确认竞投资格,办理报名手续。
(一)报名和领取资料时间: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和领取资料地点:番禺区东环街东星路99号。
(三)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盖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保证金银行账号(需备注开户行信息)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价保证金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
4、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并签订《竞投人承诺书》。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前到东环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投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竞投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收据、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乙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竞投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竞投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资产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五)在合同期内,承租方如需转租、转借承租资产给第三方的,须经出租方同意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根据村相关规定支付转租手续费。
(六)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2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
(七)水费、电费、垃圾费等其他费用按村相关规定缴纳。
九、联系方式:
(一)东环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20-********
联系地址:番禺区东环街东星路99号
(二)龙美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020-********
联系地址:番禺区东环街龙美 村委会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10月23日
注:请登陆广州市番禺区农村基层廉情预警智能防腐信息系统查看有关信息,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维护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龙美村新区10号之10商铺(下称合同标的物)发包给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包括:商铺面积70.2平方米,发包租赁期间,该合同标的物只能作不具有污染性的商业经营使用。
第二条:期限及交付标准:
1、合同期:临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
2、交付标准:按现状进行交付,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亲临现场察看,并无异议。
第三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标准及付款时间:
1、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后当天,乙方投标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元(贰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元(贰万元),甲方在合同期满且乙方无违反有关约定并付清各项费用后无息返还给乙方。
2、租金:每月每平方米 元,每三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即: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 整。(¥ 元);
自 年 月 日到2030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 整。(¥ 元)。
3、租金的交付时间及方式,乙方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
账户户名: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账户账号:959*****100*******
账户开户行:广州农商银行龙美支行
第四条:合同标的物的维修保养:
1、合同期内,在不损坏合同标的物的主体结构的情况下,乙方可自行装修,但须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报告并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合同标的物的建筑结构进行改建、改动或增设其他附着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该合同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包括屋顶、门窗、铺前后的下水及排污管道等)的费用和责任。严格按照水、电部门和甲方用水用电管理小组的有关规定使用水电设施,并缴交相应的费用。如乙方需增大用水(电)的负荷,须甲方同意后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为本合同标的物的安全生产、保卫、防火的第一和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必须按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并妥善使用合同标的物,如造成合同标的物损毁,由乙方负维修及赔偿责任。
4、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除可以搬动的器具乙方可以自行搬走外,所有入墙入地的装修及其它设施包括间墙体、玻璃门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拆卸属于乙方所有的器具(如灯具、货架、空调等)时,须确保合同标的物结构不受破坏、改变,乙方须将合同标的物及合同标的物内的水管、墙、地面完好无损地交甲方验收,如出现该合同标的物结构或水管、墙、地面毁损的,乙方应赔偿损失或负责恢复原状。
5、合同期内,如甲方需对合同标的物周围进行环境绿化、道路施工等规划建设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清场,施工期内造成不便或损失,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6、该标的物不能经营餐饮等具有污染性行业。
7、租赁期内,乙方不能占用河涌6米管理范围内土地,不能在河涌管理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涉及河涌两边外观改造设计需报东环街河长办备案登记。
第五条:合同期内,乙方需要把合同标的物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该标的物当年租金总额的10%作为更名手续费;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未能与第三方重新签订发租赁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可即时终止本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所交的保证金(定金)不予返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标的物的土地性质是集体用地,乙方须依法经营,并自行办理按规定应领取的经营所需的有关证照(许可证或合格证),甲方给予办证协助,费用由乙方支付,且乙方对在合同标的物内的活动及其后果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广告
1、若乙方需在合同标的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2、若乙方需在合同标的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甲方因改造需要(包括第三人投资翻新改造或村容村貌升级整改,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按解除合同时无息退还保证金(定金)给乙方,本合同终止,甲、乙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责任)。除前述原因外,甲方中途无故擅自终止本合同的,按甲方违约处理,应双倍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2、乙方逾期缴交租金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延付金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甲方交付租金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的保证金(定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退回给乙方,乙方须将合同标的物交回给甲方。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所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讨。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合同标的物,乙方已缴交的租金不予退回,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保证金(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终止合同;(2)擅自将合同标的物转让、转借、转包、分包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3)擅自拆改合同标的物的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5)违反本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4、合同期间,如乙方因拖欠工资等导致甲方被政府部门责令垫付所欠工资的,甲方有权就垫资款项向乙方追偿。因乙方逾期不支付或因拖欠工资、违法经营等受到政府部门处理两次以上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合同标的物,乙方所交保证金(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退还。除补交所欠租金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总金额为2个月当年月租金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5、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或出现本条第1、2、3、4款所述提前解除合同情形,乙方应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或合同解除日后的五天内将合同标的物腾空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腾空的,即乙方自动放弃合同标的物内的全部物品的所有权,合同标的物内全部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收回合同标的物并任意处置合同标的物内的全部物品。
6、乙方如有本条第2、3、4款所述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由此造成乙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
7、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乙方交还甲方合同标的物应当保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影响合同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如有损坏,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合同期内乙方对外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合同期内,遇到国家(或地方政府)征用等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征用时,土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补偿归甲方所有。生产设施、设备搬迁及生产损失赔偿归乙方所有,解除合同后,甲方将保证金(定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承担合同标的物内按政府消防安全法规配置增设消防设施及合同期内的维护保养责任,达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如不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需停工停业整改所造成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整改期间,乙方须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4、合同期内,乙方需负责合同标的物的维修补养费用。
用水用电费用:按龙美村有关收费标准缴交。
垃圾运费:垃圾运费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收(餐厨垃圾自行处理),在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纳(首年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付)。
用水管道维护费:每间每年200元,在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纳(首年费用在签订合同时交付)。
5、乙方同意,若乙方违约(即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第2、3、4款所述情形),甲方将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贴在合同标的物门前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给乙方,乙方须在通知告知的合同解除日后的五天内将合同标的物腾空交回给甲方。
6、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一切规章制度和龙美村村规民约;遇有任何的民(刑)事案件等,其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7、合同标的物前的空地不得占地经营和搭建任何设施,只能作临时停车使用,所有建筑物的天面一概不准加层建筑。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如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在经营过程中因逾期交费或卫生、消防、安全等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合同标的物作暂时停水停电处理,期间造成的停业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在合同期内,乙方对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因办理房屋使用备案手续、申领营业执照、报税等需要另行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因办理房屋使用备案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11、合同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合同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可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各执一份,东环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东环街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各存一份。双方签名(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东环街龙美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广州市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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