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18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征收决定书
PG-18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征收决定书
因PG-18(二期)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已公示的《PG-18(二期)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居民区、南至居民区、西至郑家屯大街、北至PG-18(一期)(具体以规划边线为准)。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实施。
四、本项目设定征收实施期限为30天,自征收公告之日起。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双辽市人民政府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初审:王浩
复审:杨光锐
终审:解大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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