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德阳市规划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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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德阳市规划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市本级住房保障的现状,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德阳市规划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德阳市规划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3日

(联系人:范旭;联系电话:*******

附件

德阳市规划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规划建设筹集保障房源,努力实现城市居民安居乐业,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需定筹、滚动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保障、封闭管理”“统筹推进、动态退出”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统一筹集、统一配租(配售)、统一回购、统一管理。根据供需缺口与住房保障需求变化趋势,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下同)建设筹集计划,逐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兜底+保障性住房扩面”的保障模式,进一步丰富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住房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是指在申请地所辖区域内无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是指未通过购、建或其他方式获得自有住房)。

(二)实施主体

由市国资委确定1-2家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的地方国有企业(该企业与其所属集团均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配租(配售)和回购主体。

(三)需求摸排

实施主体按照“以需定筹”原则,开展保障需求、房源底数摸排,并制定年度筹集计划,报新建、收购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四)房源筹集

1.新建

(1)规划选址。旌阳区、罗江区、德阳经开区根据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提出规划选址建议,重点安排在公共交通枢纽、工业园区、高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等周边,经市自然资源局统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涉及新增用地的,必须坚持净地供应,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原则上按照土地成本作为供地价格,鼓励利用闲置存量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方案。

(3)规划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旌阳区、罗江区、德阳经开区将选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

(4)建设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制度。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施主体应加强成本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5)配套建设。旌阳区、罗江区、德阳经开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适度超前或同步实施项目周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托幼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建设投入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

2.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

实施主体根据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房源应权属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同时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一现”即收购房源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两防”即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三合适”即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

(五)配售、配租价格

配售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房源收购成本+适度合理利润”标准进行测算,经新建、收购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配租价格:由旌阳区、罗江区、德阳经开区住建、发改部门根据当地总体、区域租金水平,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新建、收购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六)实施保障

保障实施主体应根据保障需求及房源情況向新建、收购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配租(配售)方案,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后实施。配租(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租(配售)价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协调。在“保交房”工作机制下,成立存量商品房收购工作专班,负责全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拟定实施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旌阳区政府、罗江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成立本辖区相应专班,负责推进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筹集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

(二)加强统筹。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底数,结合市场状况和财政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筹集计划。加强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筹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公平、透明的房屋分配机制,确保最需要的人群能够获得住房。制定封闭管理细则,确保收购后的房屋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

(三)严格监督。严格资金使用和项目入库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筹集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制度。实施主体所获专项资金应按照《德阳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房地产企业出售所得资金应在监督下规范使用。严禁在房源确定、资金使用等方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加强对收购主体的监督考核,确保收购、配租和配售、运营管理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德阳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附件

德阳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各区(市、县)、经开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由市政府选定的地方非融资性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用途的住房。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施主体(运营机构)应在贷款银行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以银行规定为准),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应为非债务性资金,项目资本金应从上述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支出,未通过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支付的项目资本金,需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为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用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出售方对公账户;用于装修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施工方对公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支付至个人账户。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租金和项目其他配套设施经营收入以及其他综合性收入等,须全部归集到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偿还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债务。

第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房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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