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227号公示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227号公示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22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负责人:曾浩,支队长。
申请人分别于8月26日、8月29日、9月5日通过*****平台投诉阜阳市颍州区交警一大队,颍州区人民政府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10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短信回复,申请人不服此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故*****热线对申请人的投诉答复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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