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商务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旺苍县商务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部门(乡镇): 旺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5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6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7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8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9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0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1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3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4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5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6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7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8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19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0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1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2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3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4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5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6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7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8 |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29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0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1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2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3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4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5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6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7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8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39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0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1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2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3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4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5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6 |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7 |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8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49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50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行政检查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九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5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旺苍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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