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4竞价公告-竞价单
2024年10月-04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04竞价公告
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孙镇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10-25 至 2024-10-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0-24 15:52:09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000 | <3,0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3 | ≥3.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15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8 | ≥12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煤炭买卖合同(市场)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出卖人(卖方):【】
买受人(买方):【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时间:【2024】年【10】月【】日 签约地点:【陕西蒲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31】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品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烟煤/混煤 | 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1 | 1 |
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
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不得超过【10%】。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mm) | |
烟煤 | 4000≤发热量 | 全水≤8 | / | 15≤挥发分 | 硫分≤3.00 | / | / | /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1】Qnet,ar<3000千卡/千克。
【2】Mt>12%。
【3】St,ar>3.50%。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4.按照国家环保排放标准“低碳环保、绿色出行”的精神有关要求,卖方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五及以上国家排放标准,重污染天气时卖方必须严格遵守买方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车辆,并遵守买方有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罚。若因此问题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按照《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标准》进行扣罚。】
【(2)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执行到厂含税热量单价计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4000≤Qnet,ar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 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热值】 | 【3800≤-<4000】 | 增减基准基础上降低【1-100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逐级扣减0.001元/[(千卡/千克)×吨] | 【400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增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烟煤 | 【热值】 | 【3500≤-<3800】 | 增减基准基础上降低【1-100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逐级扣减0.002元/[(千卡/千克)×吨] | 【400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增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烟煤 | 【热值】 | 【3000≤-<3500】 | 增减基准基础上降低【1-100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逐级扣减0.003元/[(千卡/千克)×吨] | 【4000】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增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烟煤 | 【热值】 | 【0-<3000】 | 按0.02元/(千卡/千克)×吨结算 | 【3000】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0.02元/(千卡/千克)×吨 |
②【硫分/水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St,ar(%) | >3.00% | 每上升0.01% | 基价扣减0.3元/吨 | 3.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水分Mt (%) | >8% | 每上升0.1% | 基价扣减0.1元/吨 | 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挥发分Vdaf(%) | <15% | 每降低0.01% | 基价扣减0.02元/吨 | 15%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 |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标准 |
90%<到货率 | 不考核 |
80%<到货率≤90% | 结算单价下浮1元/吨(含税) |
70%<到货率≤80% | 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含税) |
60%<到货率≤70% | 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 |
50%<到货率≤60% | 结算单价下浮7元/吨(含税) |
到货率≤50% |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
五、 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到期次月15-25日根据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 付款方式:现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若遇资金确有困难,经双方协商,付款期限可适当推迟。】。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2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买方收取竞价保证金是为免除因报价方不履行诺言或违反竞价过程有关规定而对自身造成的风险。
(2).本次竞价保证金为10万元(壹拾万元整)。卖方须在网上报价截止时间之前从其基本帐户将竞价保证金转入项目买方帐户,(如遇节假日,竞价保证金可顺延至工作日内对公账户转入,方可参与评标)。备注:竞价单编号(对公账户转入,保留转款银行回执进行查验或将银行回执电子版上传至QQ邮箱********@qq.com),如竞价时效不是节假日,未在网上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转入足额竞价保证金的投 标单位取消其评标资格。(备注:依据大唐集团财务相关规定,投标单位严禁月末最后一天给项目买方账户转入竞价保证金,避免造成投标单位转入项目买方账户竞价保证金无法归集,投标单位应避免。)
收款单位: 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
开户账号:610*****836*********
(3).此次招标工作结束后卖方竞价保证金,6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管理部办理退还手续。
(4).卖方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5).由于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卖方,买方有权扣除相应投标保证金。
(6).【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中标单位如约完成本项目而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卖方中标后需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交付的金额【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180】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收款单位: 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
开户账号:610*****836*********
(7)投标单位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8).【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
卖方(盖章): | 买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孙镇 |
联系人: | 联系人:赵小伟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152*****888 |
开户行: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 |
账号: | 账号:610*****836********* |
税号: | 税号:916*****294******W |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雷磊
3. 联系电话:091*****149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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