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和超规行李安检机)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安检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和超规行李安检机)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依据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局函【2016】101号文,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需购置双视角型安检安检机替代8年以上在用的老旧设备,以提高安全检查水平,确保空防安全。目前已完成各项审批,具备招标条件。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民航发展资金和企业自筹。现对该项目安检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和超规行李安检机)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招标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检验、运输、仓储、安装、调试及初验、培训、最终验收、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工作。项目分下述标段,投标人可自愿参与标段中一个或全部标段的投标,且投标人可以兼中。
F1标段:手提行李安检机
设备分类 | 主要规格 | 数量 | 备注 | |
手提行李安检机 | 600~660mmX400~550mm | 16台 | 双视角 |
F2标段:超规行李安检机
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规格 | 数量 | 备注 |
超规行李安检机 | 通道尺寸:?1000mmX1000mm | 4台 | 双视角 |
2.2 项目工期
2.2.1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40天内。地点: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内业主制定地点。
2.2.2验收: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通过相关主管部门(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又名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的验收,该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包含在设备单价中但不单列。
2.3 售后服务
质量保修期60个月,时间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开始计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制造及安装的制造厂商,或是由安检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专项产品代理授权书),且同标段中同品牌的货物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3.2 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若为外币,按开标当日的中国银行汇率卖出价折算为人民币元)
3.3 若代理商投标,其代理的产品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关于制造商的相关要求,并取得该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合法且唯一的书面授权书原件。
3.4 本次招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其他:在招投标活动中因违规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3.6 制造商要求
3.6.1*投标人所供的安检机制造商必须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必须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或取得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颁发的机场设备检验合格报告;投标时《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
3.6.2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境内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并备有备品备件以供维修。
3.7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报名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印章(鲜章)、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等资料,以及经办人联系方式(手机、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箱等)。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址: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2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在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4单元13-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0元/标段(含图纸电子版),售后不退。
4.3 本项目招标文件不采用邮寄方式购买。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1月17日14:00时,地点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东王庄小区32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新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4单元13-2
邮编:401120 邮编:401147
联系人:张林苑 联系人:何仁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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