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科室、各社区: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确保我街道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街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机构,建立审查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各社区牵头起草以东柳街道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附件1),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报街道领导签批。

二、明确审查程序,遵循审查流程。各科室、各社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2),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科室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明确审查对象,做到应审尽审。各科室、各社区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明确审查标准,形成审查结论。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经按照审查标准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由街道存档备查。

街道各科室、各社区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认真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要求,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认真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鄞州区人民政府东柳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日

附件.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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